人大释法|大状公会:有关权力牵连法治基石 冀用权兼顾公众信心
撰文: 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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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国安法》第14及47条释法,列明在国安案件聘用海外律师的问题应取得特首证明书,若法院没有取得证明书,国安委应作出判断及决定。大律师公会期望特首及国安委行使权力时,亦会促进公众对《基本法》有关法治、司法独立及保障人权的信心,令《香港国安法》继续在“一国两制”下独有的法律制度中运作。
有关权力涉审讯公正 是香港法治屡获认可的基石
公会今日发表声明指,释法清楚表明特首及国安委获赋权,在有需要时因应特定情况,在香港司法管辖范围内落实执行《国安法》。而有关权力的行使对被告获得法律代表、得到公平审讯,以及审讯公正的观感至为重要,这些因素都是香港法治及司法公正屡获认可的基石。《国安法》第4条和第5条中确保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获《宪法》保障的权利,在《国安法》案件中同样获得保障,而上述条文必须与其他《国安法》条文及香港法律一并理解和应用。
期望特首、国安委用权时 促进公众信心
公会指,特首表示正积极考虑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以处理《国安法》案件中的法律代表事宜。公会同意透过本地修例来处理在香港法院的法律代表事宜,公会将会就有关修订建议提出意见。公会确信香港的法院会一如以往履行职责,按照《基本法》中订明的原则行使独立的司法权,审理《国安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