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说认藏毒罪 强奸案底如何做师爷、做法律探访?法律界分析漏洞

撰文: 劳显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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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马家健,曾两犯强奸、案底累累师爷Paul Chan(陈强利)游说认罪,法官质疑为何他可以成为律师行师爷,又可以探望还柙中的被告。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未经律师会许可,律师不等聘请曾犯不诚实刑事罪行的人。而探望还柙被告,更需要成为“获授权律师行文员”,惩教署会核实名单。
综合多个法律界人士分析,这个探访制度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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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案底累累可做师爷?

上诉庭法官质疑,为何案底累累师爷陈强利,可以成为律师行“师爷”。

根据《法律执业者条例》第53(3)条:任何律师或外地律师未经律师会的书面许可,不得就他执业为律师或外地律师的业务,而雇用或支付酬金予据他所知是裁定犯了涉及不诚实的刑事罪行的人。

律师会回复《明报》查询时指,会定期透过会员通告,发布适用上述条例人士名单,提醒各会员,雇用或支付酬金予名单中人之前,要得到律师会许可。

法律界多个消息指,一些有案底的人士,未必正式“受聘”律师楼,而是担任行内俗称“潜艇”的中间人,介绍或招揽生意。

因为强奸、爆窃案底累累的陈强利Paul Chan,摇身一变成为律师行的“刑事支援主管”。

为何可探还柙被告 给予法律意见?

上诉庭法官亦质疑,为何陈强利可以探访还柙中的被告。

对由警方或惩教署扣留的人士作法律探访,必须是律师、实习律师或律师会认可的“授权文员”(authorized clerk)”才可以,探访会面有权保密,享有受基本法保障的法律权利,警方不得作出干预。

要成为“授权文员”,必须经过警方、惩教署、廉政公署和律师会审核。

根据判辞,马家健被捕后,就带到法院提堂,2017年1月27日,马家健首次见律师张晓惠、“师爷”Paul Chan(陈强利)和另一律师行文员。2017年3月3日,马家健亦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羁留室,会见陈强利。

马家健与陈强利首次会面,发生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资料图片 / 罗君豪摄)

法律界分析多个漏洞

综合法律界人士按一般情况分析,惩教管辖的羁留室,会查阅“授权文员”的名单,但若警方管辖的羁留室,则未必会查阅;亦有可能是律师会面时,将非“授权文员”带入内;最后一种情况,是“师爷”以亲友身份一般探访。

根据目前公开判辞和案情,未知陈强利如何成为“师爷”,亦不知道他以何种身份探访。

▼马家健案上诉成功判决书 CCAC 297/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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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健案2018年高院判决书 HCCC31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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