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斯・舍勒:对价值的直观把握 先于关于对象的智识把握

撰文: 01哲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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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子元

塞尔、海德格和舍勒被誉为二十世纪现象学的三位开山祖师。

埃德蒙德・胡塞尔( Edmund Husserl, 1859-1938)与马克斯・舍勒(Max Scheler,1874-1928)于二十世纪初结识并做过面对面哲学讨论。年龄较长、也较先获得名望的胡塞尔早年曾对舍勒在大学谋求教职的事情上多番提携,后来对其理论有了较全面阅读,则将舍勒(以及海德格)视为维护由自己所创立的现象学之正统而必须摆放在对立面的主要论敌。

舍勒始终认为现象学方法是由他自己探寻所得,只是碰巧与其他不同课题的研究者(包括胡塞尔)达成了方法上的共识。他(也要加上海德格)将许多非现象学的、杂七杂八的课题通通引入现象学,对于作为一场“运动”的现象学的发展与扩散可谓功劳卓著,但他(及海德格)这样做从某种意义上讲也让旨在成为一门“严格科学”的现象学失去了焦点(海德格后来甚至再也不提“现象学”),便恰恰让胡塞尔及其忠诚追随者无法忍受。

伽达默尔( Hans-Georg Gadamer, 1900-2002)在舍勒去世后的纪念文章中就曾判定,他对于现象学的贡献不及胡塞尔和海德格。一些维护正统的现象学家对舍勒过分随意的做法大加批驳,指出他不过是用现象学方法来论证自己早已确定的主张,更认为他造成了现象学“观念化”的不良倾向。这样的批评是否公允,则需要考察舍勒与德国观念论(German Idealism,或译德国唯心主义)传统,特别是他与康德哲学之间的复杂关系。

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大师,在差异的视野之间求视域融合

舍勒的其中一项主要贡献在于试图以现象学方法为伦理学奠基。这项尝试集中体现在他那部卷帙浩繁的代表作《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1913-1916;中文版,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2011;除特别注明,下文之引用页码皆出自该著作中译本)。本书最初发表于由胡塞尔指定舍勒担任编辑的《哲学与现象学研究年刊》第一、二期,原来的副标题是:尤其关注伊曼努尔・康德的伦理学。

舍勒所建立的伦理学是对康德伦理学的批判与改写。他将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和《道德形而上学》中的伦理思想评判为“形式主义”伦理学,认为康德所犯的一个根本性错误在于把“先天的”等同于“形式的”、“合理的”或“被思考的”(页99、110-111.),从而无视了伦理学应有的“事实”基础。舍勒指出,这种伦理学的“事实”基础只有通过现象学方法才能获得,他在这部著作中的首要任务因此就是以“现象的经验”来充实“先天”。这项工作就是他所说的为伦理学奠定基础。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 - EP35

显而易见,舍勒并不反对康德的“先天主义”。在这个问题上他和康德是站在一起的,即肯定伦理学的“先天”法则绝对不能从日常经验中归纳而来(倘若能够从日常经验中归纳便不可能构成康德意义上的道德律令)。舍勒只是要强调,先天之物不应该是形式/观念之物,先天法则必须奠基于“现象的经验”,即通过现象学方法获得的伦理价值的“事实”本身。

那么什么是伦理价值的“事实”本身呢?如果现象学所标榜的“回到事实本身”的“事实”指的是经过现象学方法获得的“现象”,在舍勒的伦理学这里,可以与之等量齐观的,就是必须经过现象学方法获得的“价值质料”。

舍勒于是从感性适意之物的领域出发,即从最简单的质料价值,如水果的甜、香,开始他的价值论理学考察:这些价值的质性之区分,并不在于水果的特性,而在于价值本身的真正质性(页41-42.)。于此领域阐明的价值的质性问题,在超出该领域的伦理学领域的价值,如勇敢、纯洁、善与恶之上,也同样有效。这里,舍勒的主要论题为:价值的质性与承载该价值的事物及其特性无关,“价值必须始终是自身直观地被给予的”(页44.)。

为此,他重新诠释耶稣的话:“无人是善的,唯有上帝除外”——这句话并不是说所有人都邪恶,而毋宁是说善并不是(作为善的可能载体的)人所能够具备的特性,因而事先将人划分为绵羊(选民)和山羊(非选民)毫无意义。总之,一切价值,包括伦理价值,都是质料的价值;价值独立于事物、事物状态、善举与善果(或称为“善业”,即区别于事物价值的“价值事物”);价值清楚和明晰地被给予我们,而我们可以不知道其载体是什么(页48.),换句话说,关于价值的直观把握先于关于对象的智识把握。

基于上边关于“价值质料”的现象学描述,舍勒进一步考察了价值之间构成的彼此高低相对的特定秩序。他认为,人们可以单纯根据意识的意向性直观地把握一个对象和另一个对象的价值高低,其间不必具备关于该对象的知识(页49-50.)。因此,人际伦常价值之区别,其实就包含在价值质料,以及由它们之间已经自动地被给予的建构关系当中(页83-84.)。于是,舍勒断言,人们只需在价值质料之间选择并设其为目标,换句话说,这些价值质料替目的设定提供了“可能的游戏空间”。

人们在这些于追求中被给予的价值之间选择更高价值,而恰恰在这些追求本身“之中”就已经是该“更高价值”了,与人们所意愿的行为举止完全无关(页84.)。与康德所描述的由混乱到(由实践理性达成的)秩序的进程方向恰恰相反,人们总是在质料价值的带有偏好的秩序,即一个对于意欲来说已经广泛地被构形的质料当中,展开自己的追求。这就意味著:偏好秩序是追求本身的自动性的内部规则,也是追求如何接近中心领域的方法的内部规则(页85.)。

于此,我们就可以确认舍勒与胡塞尔之间的重大分歧。

胡塞尔:放下理论的偏见 - EP62

舍勒说:“⋯⋯对象在被理智认识、分析和评判之前,首先必须被爱或恨。‘爱者’处处都先行于‘知者’( Vom Ewigen im Menschen,1921,p. 81)。”相对于胡塞尔将现象学视作严格科学、仍坚持理论的优越地位,舍勒将哲学的前提判定为一种道德态度,并且强调实践理性优先于理论理性。舍勒对於伦理学的重建因此力图脱身于“绝对先天的伦理学”、“理论理性的伦理学”,另辟一门既是绝对的、同时又是情感的伦理学。这门伦理学的基础,正是朝向价值的感受活动,而“感受活动原初地指向一种特有的对象,这便是‘价值’”(页382),这对象便不同于胡塞尔现象学所构造的对象,甚至在舍勒看来较之而言更为原初。

价值质料是先天的,但必须由现象的经验来充实。这就是舍勒以现象学方法来替伦理学奠基的基本含义。他写道:“一切价值先天的真正所在地是那种在感受活动、偏好,最终是在爱与恨之中建构起来的价值认识或价值直观,以及对价值关系、它们的‘较高’、‘较低’的关系的认识或直观,或者说,‘伦常认识’(页118.)。”他又以类似于胡塞尔后期著作中提出的“生活世界”的论调,继续申述:价值和它们的秩序“是在与世界的感受著的、活的交往中,在偏好与偏恶中,在爱与恨本身中,即在那些意向作用和行为的进行线索中闪现出来!而在如此被给予的东西之中也包含著先天的内涵”(页118-119.)。

《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与质料的价值伦理学》(1913-1916;中文版,倪梁康译,商务印书馆)

可想而知,舍勒自己绝不会同意其他现象学家认为他将现象学观念化的责难。然而,舍勒基于他的现象学方法建立的先天的“质料的价值论理学”,针对他眼中的康德谬误提出的“质料先天之物”——“所有那些在与其他先天定律⋯⋯的关系中对一个较特殊的对象领域具有有效性的定律,都是先天‘质料的’(页99.)”——究竟成功地糅合了“先天”与“质料”,还是会引发源源不断的误解与矛盾,大概就需要读者在阅读舍勒时各自见仁见智了。

具有犹太人血统的舍勒于1928年心脏病突发而逝世,留下未完成的研究项目。胡塞尔于同年退休。随后,纳粹上台。海德格担任弗莱堡大学校长,禁止同样具有犹太人血统的胡塞尔进入大学。

现象学:胡塞尔、海德格、梅洛—庞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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