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的“上帝”(下)
作者︰冯梓琏
三
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注意到舍勒与胡塞尔在现象学运用上的差别。对胡塞尔来说,“对某物的意识”总是“自我”的意识,意识的最终视域就是“世界”,世界容纳著所有的现象并使之成为一体,而对于上帝的超越性,在现象学的还原中则必须予以悬置。但是,在舍勒看来,自我只有作为位格的自我才能存在,因而世界也只是作为位格的根本相关物,而不是非位格的超越论的“纯粹自我”的相关物。宗教行为的特别之处就在于,它能够超越各种暂时的世界物体,使“世界”从意识中退隐并被绝对之域所替代,这种行为的发生恰如伊利亚德对神圣与世俗的区分,也就是当诸如恳求上帝给世界中的事件提供转机这样的宗教行为实现的时候,世俗意识行为也就在这样一股特殊的意识流当中逐渐隐没,人在其中仅仅获得两种紧密联系的感受体验:“我一无所有,而你拥有一切”和“我并不是绝对的无,我是神的创造物”,这种宗教行为就其自身本质来说是不能由任何属于世界的有限的体验物件满足或实的,而宗教行为本身的存在就说明“只有具有神的本质特征的存在才是人的宗教倾向的原因”,它从一开始就指向的是与世界“全然不同”的存在者。
上帝之自行传达或自行启示就不可避免地被引入到了舍勒的宗教哲学论域。(VCG图片)
由于宗教行为只是关涉著与世界“全然不同”的存在,因而在世界范围内或者世俗领域内对绝对区域中的宗教经验的发问和期待回应就是徒劳的,那种所谓对上帝存在或者神性之实在性的证明也就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要证明“上帝存在”,那也是要以上帝的“存在”为前提,而上帝的“实在”并不根源于在证明中所运用的演绎法等;如果我们要采取像数学证明中证明物件与演绎步骤一致的做法,上帝的“实在”是在证明的过程中被构造出来,那又不是我们信仰中的上帝,不可能通达上帝的“神圣价值”。事实上,舍勒会认为,任何东西的纯粹“存在”,包括上帝的纯粹“存在”都是不可证明的,因为绝对之域的存在是先天的,而各种演绎证明只有在意识抵达绝对域之前已经对其次被给予之物进行命题判断的范围内才是有效的。所以舍勒会说:“如果没有隐蔽地预先假定上帝之自行启示——在这种自行启示中,上帝与其作为位格的本质结合,自由地和自发地给出自身而被认识,或者自行呈现出来,那么,无论何种所谓对神性的实在性的证明,包括合乎理性的假设,都不能导致对这种实在性的假定。(注八)”这样,上帝之自行传达或自行启示就不可避免地被引入到了舍勒的宗教哲学论域。
但是,对于上帝之自我传达或自行启示的信仰,仍然面临两个问题,即上帝之自行传达的可能性与信仰的普遍有效性,上帝是否会自行传达?上帝的自行传达对一切位格来说又如何都是可能的?事实上,对上帝启示或自行传达的信仰,乃是从上帝之本质得来的,那就是上帝作为至善者而存在。对至善来说,具有奠基作用的是至爱之行为,这就决定了上帝必然有自行传达的意志。我们不能根据神性的绝对自发性来怀疑上帝是否选择自由传达,因为那并不符合上帝至善的本质;上帝之自行传达本质上必然的目标则是一般地有限位格而非作为自然物种的人,因为只有位格人才具有与上帝相同的此在形式,才是“按上帝的面貌造成的人”;我们同样不能根据神性的绝对自由性来容许上帝“选择”他所要传达的物件,因为这也不符合上帝至善的本质。这样我们就可以得出:上帝——如果他是实在的——就必然地意愿向每一个个体自行传达自己;但是我们却不能得出:上帝也必然地为任何一个个体所经验。因为上帝自行传达之行为绝不奠基于它所针对的位格的价值中,所以,位元格就仍然需要为它不具有任何上帝的经验“负责”。这也就是说,虽然上帝之经验的事实绝不可能通过人自发地获得,但是这一事实的缺失却可能正是通过人自发酿成的。人们不能据此来否认一个至爱上帝的实在性,但却可能根据上帝之本质明确成为是自己的罪责。那么,作为位格存在的人又应该如何承纳上帝之“实在”呢?
四
对上帝存在的信念既然不能诉诸理性的证明,那么信仰就是最为有效的接近上帝实存的方式。信仰(faith)和相信(belief)是舍勒在现象学上重点区分的两种行为方式,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讲,两者都表现出了某种对实在的关切。但是,相信某物存在却不一定伴随有位格性的侍奉,比如我们可以相信数以亿计的星系的存在,但是位格可以不受这一事实的影响;我们可以相信某件事是卑劣的,但是这也不会必然造成位格的实现,总之,相信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位格的自我实现,因而“相信上帝存在”也可以使位格对此表示漠不关心。“信仰”则与“相信”不同,当我们“信仰某物”时,意识中的此物就像真的一样在信仰行为中被给予,它无需证明,而且在其深层次与位格的核心联系在一起。我们仍然可以选择信仰有限物件,而且在这种信仰中也可能“实现”与此有限物件相关的位元格,比如位格可以感受到“爱国之情”,并且伴随著爱国主义的实现。但是在这样的信仰中,位格尚未与最高价值发生关系,或者说,位格尚未完全体验到最高价值,尽管它自以为体验到了,但这是一种价值的失序,这种失序在位格与最高价值连在一起之前产生也是必然的。舍勒认为,只有在信仰发生在宗教行为中,位格才能被“全然不同”之物的最高价值所牵引,这种价值也就是神圣价值,它同时也是位格中宗教行为生成的原因,而不是位格自身的原因。如此看来,我们的有限位格在这样的信仰行为中似乎仅仅是一个被动地接受和承纳的过程,这是否与人的自由存在相矛盾呢?
一切宗教认识的基本命题都是:所有关于上帝的知识都是通过上帝而得知的。(VCG图片)
应该看到,作为可能理解上帝之自行传达的“自我开放”的基础是位格最完满的自由存在,这种自由存在也就是在每个人那里摆脱了自我中心的自由存在,又是自我中心摆脱了身体和生命中心的自由存在,是身体中心摆脱了感性冲动多样性的自由存在。换言之,位格存在的实际状况乃是在行为中实现其存在,这种行为就是可以对一切现实(世界)说“不”的能力,是位格为了摆脱一切实际因素之强制性的自由存在,舍勒认为这是“位格之习性”,而这种朝向世界的一切自由的和自发的行为也有最终的源头,那就是朝向可能的上帝之自行传达的自我开放的行为,其中位格是没有任何自由和自决的,因为所有相对于世界的自由存在都包含在这一朝向上帝的自我开放和自我开启的行为之中,而这一方向也是由上帝之爱给定的。相对于上帝,位格不可能有另外某种自由,在客观意义上面对上帝的可能选择中,位格本质必然的自由存在就是“自我开放”,它不会与任何一种其他的可能的自由存在相对立,但是作为这种更高级自由存在的结果,却可能存在著相反的仪态,这就是位格主动地和自发地以朝向上帝的方向“表现”自己,“在他应当恭顺地,并且在爱中献身于某个比他更伟大的东西之际,他是骄傲的。在他应当成为有自我意识的和主动的,并且不去关注世界之际,他是卑屈的”,(注九)所以,这恰恰是一种非自由状态。只有在自由状态中,位元格的主动开放和被动接纳,主动朝向和被动依赖才能获得一种和谐的张力。这种自我开放的自由存在,又是要在那种能促使一个有限位格与无限位格的上帝的每一种交往的基本行为中完成的,这种行为不同于敬仰的冥思,因其是相对于某个事物而言而非相对于某个位格而言,但是我们有必要将上帝理解成一种有神性的位格存在,否则上帝之自行传达便是不可能的。真正的宗教行为总是以神圣位格之自行启示为前提,现象学在神主的知识领域内只是为清晰的意识“开放”出这个绝对域,而信仰的意涵只有通过上帝自身才能将其自行传达出来,所以舍勒会说:“一切宗教认识的基本命题都是:所有关于上帝的知识都是通过上帝而得知的。”(注十)舍勒借此为所有的宗教认识找到了信仰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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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梁康. 现象学及其效应——胡塞尔与当代德国哲学[M]. 北京: 北京三联书店, 2005.
注释
注八: 《绝对域》,第112页。
注九: 《绝对域》,第171页。
注十:Max Scheler, Vom Ewigen im Menschen, S.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