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我主场.大角咀】授权票变种票的一线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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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授权票,原意本为方便业主、让业主能尽量行使权利,但很多时却沦为某些不良法团滥用的工具,以致有法团竟然可以延任超过十年。政府作为业主立案法团制度的制定者,必须担起教育法团委员及业主妥善运用授权票的责任。

文:伍侥敏(公民党大角咀地区发展主任)

自从1993年《建筑物管理条例》订立以来,迄今香港有超过10,000个业主立案法团。尽管条例对法团运作有多方面的规范,但实际执行起时,却不难发现常有钻法律空子的情况。

今年一月,长安邨成功撤换旧法团。(资料图片/何洁泓摄)

以笔者做地区工作的大角咀为例,区内不少大厦已成立业主立案法团,笔者就经常接获业主或法团管委会求助。当中不乏业主不满法团管理,却无法改选法团,而其中一大问题即源于授权票。

设立授权票,原意是希望尽量让无法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可以授权予一名可靠的朋友代其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投票权。可惜这个本为方便业主、让业主能尽量行使权利的制度,很多时却沦为某些不良法团滥用的工具。

求助的市民常告诉笔者说不少业主并不满意现届法团的管理方式,但无奈每次业主大会选举也未能击败相关法团,以致有法团竟然可以延任超过十年。

或许有人会质疑,假若业主真的如此不满,为何未能成功换人?事实上,大部分业主实在不太关心大厦事务,又盲目相信法团委员,故往往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把自己的授权票交予法团委员。

小业主们为对抗旧法团,不时翻阅大量文件。(资料图片/江智骞摄)

一个常见的实例,是法团主席要求一名长者把授权票交予他,长者连授权票是甚么都不知道,主席就着她在授权书上签名。长者觉得自己与主席是多年邻居,便把授权票给了他。

这个做法在人情上固然说得过去,但道理上却说不通。因为授权票是授权任何第三者代表业主出席会议和投票,当“获授权人”出席会议并获发选票后,即拥有绝对自由的投票意志,不受原业主的立场影响。

即是说,“获授权人”仿佛手持一张业主发出的空头支票进入会议场地,就算“获授权人”投票违反原业主的意愿,原业主亦不能追究。何况投票过程以不记名方式进行,就算想追究也难以稽查。如此,授权票很容易沦为变相的“种票”。

当然,法例无法要求法团委员必须向业主清楚解释何谓授权票,或说明该授权票在某次业主大会中将会就甚么事项投票;法例也无法强迫业主必须知悉业主大会的议程是甚么,确定应赞成或反对后,才能把授权票交予其他人。

然而,这些法例无法规管的范围,正是一个良好选举必要的操守。笔者作为尤其关心法团事务的地区工作者,固然会尽力告知法团委员及业主如何正确使用授权票;但政府作为业主立案法团制度的制定者,更务必担起教育法团委员及业主妥善运用授权票的责任。

(文章纯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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