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然|对于“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法考虑
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讨论中,国家秘密的相关问题是其中一个受到比较多关注的议题。在内地,已于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而在现行的特区二十三条立法咨询中,提出了“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
来稿作者:李浩然
国家秘密的定义
当局建议修订《官方机密条例》,禁止在没有合法权限的情况下获取、管有、披露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涵盖的七类秘密包括国家或特区重大决策、经济和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科学技术等。而这次进行的第二十三条立法,根本目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因此有必要与国家的标准对接,方能完善相关立法目的。建议对《官方机密条例》作出的修订,基本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对“国家秘密”的保护措施,可以有力提升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成效。
部分公众和传媒工作者提出关注相关修订涵盖范围广泛和“国家秘密”的定义较含糊不清,担心可能导致有无辜市民误堕法网。咨询档和政府官员已经对此有所回应,指出构成“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的行为必须包含三大要素,即只有当机密资料是(1)“无合法权限下披露”;(2)披露后“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3)并且披露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七类订明领域内。更重要的是,客观的犯罪行为也必须同时拥有主观的犯罪意图,才有可能构成该罪行。因此,犯罪构成的门槛是比较高的。
环顾许多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在应用国家安全概念时,为了更有效地以该法律迅速有效处理国家安全问题,通常也会采取一个较宽广的司法解释。以英国为例,便明确坚持不在成文法中定义“国家安全”的涵义,以保持弹性应对任何新出现的国家安全威胁。
误堕法网
对于暴露政府丑闻是否会构成“非法披露国家秘密罪”,部分传媒工作者表达了担忧。目前提出的讨论还属空泛,唯一提出的实例可能是沙中线的偷工减料丑闻。实际上,针对一些非法行为进行揭露,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促使政府介入处理,达到制止和打击鲜为人知的犯罪勾当,跟披露国家秘密完全扯不上任何关系。而且,披露违法行为有利于公众利益以至国家安全,不可能符合披露后“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定罪要素。以沙中线丑闻为例,偷工减料属违法行为,披露后不仅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反而可以提升建筑安全,符合公众利益,这情况在建议立法后也不会改变。
在许多刑事诉讼的定罪考虑中,所谓“误堕法网”是不太说得通的。例如将银行帐户租给他人使用,结果帐户被用于诈骗,最后帐户持有人被控“洗黑钱”。很多这类案件中帐户持有人皆会解释他们并不知道账户会给利用作为犯罪工具,也没想过后果会这么严重,企图以此解释为“误堕法网”。然而,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市民大众都明白银行帐户不能随便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用说在收取报酬的情况下提供,这种有悖常理的行为必然指向涉及非法行为。又如有人将一批名表以廉价出售,却声称不知道这些是冒牌货品。从常识来看,该品牌的商品不可能以这个低得不合理的价钱出售,必然是假货。
同理,对于“相当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从常理来判断不太可能有人会随意披露,除非他们确信他们是可以合法地披露(例如从官方管道发布得到的资讯)。国安犯罪是刑事罪行。刑事罪行的定罪标准必须同时符合(1)客观地触犯了法律规定,(2)主观地具有犯罪意图,(3)行为后果上的确伤害到了国家安全,(4)触犯者具有接触秘密资讯的资格(或其他人士以非法手段获得;以合法手段获得者则须要按普通法的举证被证明是应该知道的,或是有故意等);这是行为本身实在违反了一般人的社会常理。
作者李浩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海学联副会长兼秘书长。文章仅属作者意见,不代表香港01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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