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不止于支持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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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第廿三条立法公众咨询展开,政府乐见各界支持立法。但表态支持并不足够。真正对立法工作能起支持作用的是推动理性、有意义的讨论,令当局的立法条文更完备,同时亦是给社会的普及法律教育。

咨询文件正文长达78页,主要提出立法的原因、背景以及大方向,而未有《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建议条文,外界——包括传媒在内——或许不易参与讨论。但即使如此,个别罪行仍然引起关注,例如就保护国家秘密订立相关罪行会否设有免责条款。

文件第5.23段指出,“在制订建议时,必须充分考虑保障言论和发表自由的权利的重要性,而措施亦应只保护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必须予以保密的资料类别,及明确界定保护方法,就保护国家秘密和保障言论和发表自由的权利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具体会如何平衡,尤其是公众利益可否构成辩护理由,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我们想听听大家的意见。听了大家的意见后,我们会作出一些详细考量”。后来他再补充,“公众利益是很崇高的公众利益,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纵然有豁免,应该是(门槛)很高的”。

若说完全不设免责辩护,是否意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披露“国家秘密”?这会否在极端情况下,导致反而不利社会大众的结果?但公众利益如果可以作为辩护理由,门槛应该如何厘定?公众利益毋庸置疑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也非提高知名度。法院在吴文远案中就曾区分,涉案人披露廉政公署的调查进度不是为了公众利益,“更遑论涉及任何重大的‘公众利益’”。“重大公众利益”是否恰当的辩护理由,需要社会提出意见。

又例如现行《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意图”罪行将得到保留,并纳入新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咨询文件指出,“这些具煽动意图的言行,虽然未必每一次都涉及直接煽惑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但却持续影响和激起市民对中央和香港特区政权机关的仇恨,削弱市民的法治观念和守法意识,最终引发大规模暴乱,导致社会经历长时间的动荡和不稳”,以及罪行“在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取得适当平衡,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所定下的标准”。

不过,联合国负责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2022年曾经关注香港政府会否以煽动罪压制批评和反对意见的表达。批评或嘲讽政府是否不会触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看来官员仍须多作功夫向社会以至外国说明。

再者,如果社会长期有言论意图引起对政府的憎恨,单以法律亦未必足以解决问题。法律是治理的一个手段,但非唯一手段。教育和宣传是另一种手段,完善施政、令市民安居乐业,更是消弭坊间不满声音的关键。只要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市民,香港人的生活变得更好,纵或有人煽动对政府的仇恨,届时亦难以无风起浪,更不至于危害社会稳定。全面完善治理、提高治理水平,因此就是对政府的最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