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员会不只说了废除《国安法》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星期三(7月27日)就香港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第四次报告发表审议结论,当中对香港实施《公约》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人权机构、反歧视、《港区国安法》、煽动罪行、紧急状态、监警机制、贩运人口、在囚人士与外佣权益、言论和结社自由、和平集会、个人私隐、公共事务参与等多个议题表达关注和作出相应建议。
同日,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发言人回应委员会说:“尽管代表团尽力回应委员的关注,并澄清对香港特区人权状况的误解,但委员会仍然对香港特区作出毫无根据的批评,我们对此感到非常失望。”此外,坊间舆论特别关注委员会的审议结论与相关新闻稿均表示敦促港府“采取行动废除(repeal)”《港区国安法》“并停止适用该法律”。
促废《国安法》有条件
细读审议结论原文,可以看到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废除”《港区国安法》的建议,乃是在港府日后按《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讨论之中(即审议结论的第14点),并表示欢迎港府承诺第23条立法时会进行公众咨询,并要求这部“新国家安全法”符合《公约》及回应委员会的关注。其余部分促请香港避免应用《港区国安法》条文的建议,亦有明言前提是“等待(pending)”废除现行的《港区国安法》。
由此可见,委员会对《港区国安法》的建议并非一些人误解的从根本反对国安法,更不是要求香港放弃就维护国家安全制订任何法律。即使委员会赖以运作的《公约》条文本身,也承认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可以是依法限制迁徒、入境、公开审讯、发表意见、和平集会、自由结社等权利的理由。
而香港政府的回应则重点反驳对现行《港区国安法》立法背景、理据、程序与实际操作成效的质疑,并未排除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后停用或修改《港区国安法》的可能。近日不同港府官员与行政会议召集人叶刘淑仪都指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过程将参考《港区国安法》内容,那么使用更完备的后出法律取而代之也很合理。当然《港区国安法》的废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港府不是没有提出建议的空间。
非政治议题同样要关注
再者,除了《港区国安法》、煽动罪行等这类带有政治性质的事项外,委员会审议结论其实亦花费了不少篇幅去讨论其他人权问题,譬如是促请设置独立法定机构处理人权争议一项,委员会从审议特区政府1999年首份报告伊始便再三重申有关看法;而关于外籍家庭佣工的“两星期规定”及“留宿规定”,委员会一样也是在审议2013年上份报告时就已促请港府加以废除。
还有像近年引起了广泛关注的性小众歧视议题,委员会审议结论本身行文次序是将其列于《港区国安法》之前的,倒是港府回应反而将其排于较后位置,本地社会亦未太留意委员会在此方面表达的意见。客观来看,这种现象已从侧面证明了委员会关于加大力度保障性小众权益与开展相关公众认识运动建议的必要性。
今次委员会提出的各项人权议题,它们同样都值得当局及社会关注,港人不能因为某些议题具有政治性质而厚此薄彼,以至选择性忽略自己不感兴趣的部分。其次就算是要讨论《港区国安法》的存废问题,我们亦必须结合三年前不同的社会局势与后续《基本法》第23条立法内容,并且正确理解和回应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的关注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