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又沦斗争之地?
八所教资会资助大学之中,香港中文大学是少数在法例包含弁言的一间(另一间是香港浸会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的弁言订明中大奉行联邦制,大学提供高水准的学科课程,书院提供学生为本的教学。
新亚、崇基及联合书院自1963年组成中大后,一直各自提供教学课程及聘任教员。惟中大规模日渐庞大,又被指有资源重叠之嫌,校方遂于1974年检讨大学架构及课程,身兼校监的港督麦理浩在翌年亦委托曾任英国多间大学校长、有份创办中大的富尔敦撰写报告书。当中最重要的建议就是将书院的教学权力收归中大拥有,实行大学以学科为本,书院以学生为本。
中大1976年改制的另一个重点,在于增加学术人员对大学管治的参与。是故,中大规定各所书院的院长必须为学者,各位书院院长、学院院长以及研究院院长皆为中大校董会及教务会的成员之一。
这两个重要的制度设计,构成了中大此后至今的模样。对于中大这个背景,现任校董会副主席陈德霖不会陌生。那几年他正值中大崇基书院本科生,并在1976年毕业于社会学系。他除了在2021年出任崇基书院校董会主席之外,去年12月亦获中大校董会委任为专责小组主席,带领检讨大学校董会规模及成员组织,可谓合适不过之人选。
两次改革未成事 议员出手拟方案
中大由教学人员主导大学管治虽然有其历史由来,但未必符合后来的发展需要及社会期望。教资会在2002年及2015年先后发表《香港高等教育报告》及《香港教资会资助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均认为大学管治要在维持自主及对公众负责之间取得平衡。
事实上,中大校董会在2009年及2016年亦曾两次检讨规模及成员组织,两次皆认为要缩减规模以及提高校外成员的占比,惟两次皆未成事。这令到中大成为八间教资会资助大学之中,唯一尚未因应教资会报告而改革管治架构的一间。而去年12月中大校董会成立专责小组,在时间上亦仅发生在张宇人丶刘国勋和邓家彪三名立法会议员提出改组法案之后。
事非正邪不两分 不同方案皆合理
即或是被动也好,中大校董会在今年4月还是接纳了专责小组报告,同意应尽早将校董会的规模由目前的54人精简到25至34人,校内及校外成员的比例由现时的1比1调整至介乎1比1.64至1比2.13之间。
除了规模及比例外,专责小组的其他部份建议亦留有了空间,例如认为校长和常务副校长的任命适宜由校董会以三分之二至75%成员多数通过,以及建议考虑精简目前占三席的立法会议员校董。
正如专责小组所指出,上述范围皆为合理。而且其他七所资助大学亦采用了不同比例、不同任命门槛,例如城大的校外校董占比接近三分之二,科大的校长任命要由校外校董以75%门槛通过。因此校外校董多几个或是少几个,校长任命门槛高一点或是低一点,只要在合理范围之内,都不能够说是大学失去自主,或者大学不对公众问责。
中大校董会改革原为好事,惟近日愈来愈像是一场政治斗争,实属不幸。一边厢,三名议员校董在立法会推动改组中大校董会,另一边厢,有校董发起校友联署,要求议员修订草案。原本应该在校董会内协商的改组问题,现在却拿了出来公开针锋相对。舆论及政治人物又大造文章,将同意或者反对议员草案、参不参与联署、不同的改组方案,说得像是正邪不两立的大是大非般。如此操作,最终受害的必然是中大本身。
校董会自行改革 体现自主与问责
中大校董会的组成及校长任命既列于《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的附表规程,立法会毫无疑问有权修订。但当年立法局将两者放在附表而非主体法例,《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3条又授权了中大校董会可藉特别决议及经特首批准后修改规程,原意就是认为校董会的组成及校长任命机制适合交由中大校董会自主决定。加上校董会已经接纳了专责小组报告,改组方案如果非由校董会敲定,而是立法会直接说了算,个别校董、中大师生以及校友的不满自然不难理解。
本着对中大的考虑,最理想的做法是中大自行改革,由校董会尽快举行特别会议,协商并通过改组方案。举例说,即使增加校外校董、特首委任的人数,亦可以加入具大学教务或行政经验的要求,针对性地加强校董会所需要的声音。中大规程作为先订立、后审议的附属法例,只要校董会通过修订及校监同意,即可生效。立法会当然可以再作修订,但届时亦要有充份的理由来向校方及社会说明。
中大校董会组成及校长任命机制的改革已是各方共识,不能再像以往两次般不了了之,现在的关键只剩下怎样的推行方式才最合乎中大利益。校董会主席查逸超、副主席陈德霖以至作为校监的特首李家超都有责任挺身而出,摆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