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舍弃恐吓与污名 应将同性婚姻放置法律层面讨论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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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入境处高级入境事务主任梁镇罡与同性伴侣于2014年4月在新西兰结婚。回港后,香港公务员事务局与香港税务局以同性婚姻不符合香港《婚姻条例》中一夫一妻的定义为由,拒绝他更新婚姻状况的申请,且不允许他以“已婚人士”身份报税。近日他所提出的司法覆核,获高等法院裁定就公务员同性配偶福利的司法覆核胜诉,而对税务局则败诉。
香港平权组织争取平权之路由来以久;近年,社会对同性恋婚姻应否合法的问题已有不少讨论;外国亦有多个国家逐步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梁镇罡案件本是一个让政府在法律层面上处理争论,以及借此展现出香港价值取向的好机会。不过,案件结果留下不少问题,其中症结亦未完全解开,其后又有议员冲出来发表荒诞言论。香港作为法治之都,同性婚姻应否合法化实应以法律层面去解答这场文化之争,再而思考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何修改法律,以回应时代改变。

法庭一直逃避问题

是次在梁镇罡案件中,高院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说:“《税务条例》已清楚列明,婚姻必须获香港法律承认,婚姻的丈夫为已婚男士、妻子为已婚女士,配偶即丈夫及妻子,所以税务局认为申请人同性婚姻不是婚姻,是正确决定”,故驳回申请人的理据。可是,法庭的判决却承认了同性婚姻中的配偶福利。那么,同性配偶到底是被香港法律承认,还是不承认呢?

香港同志争取平权之路已有数十年光阴,在多项具争议的条例获通过时,法庭过往都只给予模凌两可的说法——例如于2009年12月立法会三读通过《家庭及同居关系暴力条例》,将同性同居者及前同性同居者纳入《家庭暴力条例》的保障范围,让同居关系一方,不论同性或异性,可向法院申请强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骚扰,但政府也坚称不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强调只针对家庭暴力的个别及独特情况而提出,重申港府政策并不承认同性婚姻。

香港作为法治之都,法治精神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同时也是彰显香港价值取态的依据。香港主要的法律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不分社会阶层、经济 背景、种族和宗教等都受到法律保障;法律制度公平、公开及一致:通过既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正;在应用时须公平、公开及一致;政府的权力为法律所限制:政府要依法管治,故此政府的权力受到限制;司法独立:司法制度必须独立于行政及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