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由司法、立法、行政共同捍卫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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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星期一(1月16日)于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时,提到去年年底的人大《国安法》释法。他不同意今次释法是扩大特首与国安委权力,又引述英国案例说明行政机关就国安事宜作最终决定符合既有普通法原则。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虽未直接提及释法,但也强调法院责任主要在于诠释、应用法律判案,而不包括制订政策或政治决定等越权之事。

同一场合,律师会会长陈泽铭表示中国宪法下的“立法释法”,对普通法制度来说属于崭新概念,故此容易产生误解、引起困惑,并指今次释法无碍司法范畴内的案件裁决程序。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则“促请和期望行政长官和国安委,行使相关权力时务必谨慎和克制”,以及“密切关注刑事审讯中的被告人获宪法保障的权利”。

杜淦堃在2023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致辞。(廖雁雄摄)

遵守基本法、国安法乃法治一部份

香港“法治”近年屡次被指陷入崩溃危机,而“法治”素来有狭义、广义的两种。狭义“法治”专指单纯依从法定程序进行治理,广义“法治”则进一步追求保障人权、民主、自由、公义等价值。惟即使是广义“法治”,亦系建立在狭义“法治”奠下的基础之上,亦即要在遵守法律、用好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追求实现价值。

而就着今次《国安法》释法,这部成文法明确规定了释法权在中央,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亦不受司法覆核。这既是法律所规定,不论是释法抑或国安委行使权力,照理也不应该与“法治”有所冲突。诚然,在现实中,个别法律难以臻善致美,内容未必可能照顾到所有人。假若有人不认同现行《国安法》的个别内容,他们更应该支持香港本地早日就《基本法》第23条自行立法。除了法院要守护法治,立法会作为立法机关,本身也是对法治有责。

事实上,《国安法》第7条亦写明“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只是港府去年先将其立法进程延后,现在又说最迟可能要到2024年才完成立法。更有建制中人竟说香港不用急于立法,实在叫人讶异。

林定国在2023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致辞。(廖雁雄摄)

法院须尽忠职守 特首对法治有责

另一方面,今次释法内容引起个别意见对扩充行政机关权力的质疑。然而法庭本身有其职权范围,原本应该由议会、政府或整个社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即使以司法覆核名义带到法庭,法庭也很可能无法处理。司法独立是“法治”一项重要的元素,但它并不等同司法独大。司法就是三权的其中之一,而非全部。

当然,正如张举能所说的,法院可因应情况“给予成文法律与时并进或‘更新’的诠释”,但其背后两大前提是符合立法原意与不做强行曲解,所以“不可以此作为立法机会”、“不可借此弥补法律中被视为不足之处”。就算是普通法下所谓的“法官创法”,也只会限于透过判决创设案例产生约束力,但不能超越以至否定在其之上的成文法。

这样说,并非矮化司法机关。事实上,捍卫法治既是法院的职责,也是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责任。就以国安事务为例,行政长官领导的国安委不但可以作出不受司法覆核的决定,而且特首本人亦获人大释法确认,对于国安案件中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认定问题可发出证明书,他以及国安委如何运用这些权力,就将直接关乎香港的法治。其作出的决定愈法理可持,愈能够同时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就愈得到彰显。

国安委近日表示会全力落实释法内容中所说明的责任,并支持香港政府尽快就《法律执业者条例》提出修订,适当处理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参与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问题。特首接下来会怎样做,社会将有目共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