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总部经济不止于“抢企业”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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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出席一个论坛时表示,自特区政府推出“抢企业”、“抢人才”政策后,最近两个多月有不少龙头创科企业、高技术初创公司积极跟港府联系,并且“考虑在港设立国际总部或者是扩大它们在香港的业务规模”。与此相对,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近日表示截至去年年底,上海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外资研发中心531家,过去一年两者分别认定增加了60家与25家,而该市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自去年11月作出修订后,当地部门亦已经在新的评估标准下认定两家“事业部总部”。

上海不但有着比香港更明确、长久的支援当地“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而且也能够拿出更具体、清楚的成绩数字。早在曾荫权时期,政府官员也敢于夸称我们“总部经济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财政预算案演辞会设有专节谈及相关问题。梁振英政府仍有推出一些税务优惠措施协助“总部经济”,在《施政报告》答问会上还可以看到行政长官与立法会议员交流如何化解土地和人手的制约。然而后来讨论日少,直到近来政府才终于再次推进创科、“抢企业”。

持久评估发展 以避不进则退

往日香港或许“有麝自然香”,所以各大国际企业趋之若鹜,毋须特别推出许多政策措施吸引它们进驻。无奈时移世易,内外环境今非昔比,治港者不能再用过去的态度看待同一问题,对于“抢企业”或发展“总部经济”自然也是如此。

当下首要任务应为设计一套衡量企业在香港设置总部的标准,借此建立出持续评估“总部经济”发展情况的机制。根据政府统计处“有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驻港公司同比统计调查报告”,现时本港认定外企“地区总部”仅以“对区内各办事处及/或运作拥有管理权”作为唯一标准,完全没考虑资本规模等其他条件,难免令人质疑数字存在水分。再者,在这种宽松标准下,驻港“地区总部”看似从2013年的1,379家增加到2022年的1,411家,但要看到其中竟有七成按就业人数计算的公司规模不足100人,而在20人以下亦有接近六成之多,这些“地区总部”对于本地经济是否能有很大贡献实在成疑。

反观上海自2002年的《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就确立了母公司资产总额、国内累计投资总额、当地注册资本、下辖机构数量等量化指标外企“地区总部”作为认定条件,及后每隔几年因应最新情况进行修订,其间又相继引入了母公司持股量、本地经营年份、失信行为历史等新指标,并且按照近年商界分权框架趋势增加“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两种新兴总部类型。单从前述一系列精细的评估指标,已可看出上海对于发展“总部经济”的认知与努力深厚得多,而香港始终长年维持那个笼统单一的“地区总部”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其不进则退的写照。

诱因非独免税 兼及配套环境

有了精准的评定标准后,才有可能作出针对性的鼓励措施。这里不妨转看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它们认定总部企业一般同时考量营业收入、纳税总量一类项目,所以各类后续奖励或补贴往往亦会跟这些表现挂钩决定发放金额,例如《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规定“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连续3年”者可以申请上限2,000万元的“贡献奖”。这类措施表面看来跟香港流行的宽减赋税优惠无甚差异,但实际上却有确保总部企业贡献本地经济之用,可以避免花费资源来引进一堆良莠不齐的“地区总部”。

最后,“抢企业”除了看商机与赋税外,发展配套与社区环境其实也一样重要。观乎日前新设的引进重点企业办公室网站,当局继续集中强调普通法、低税率、无关税等传统优势,倒是“宜居香港”一节则只字不提房价、地租、交通、空气质素等情况。须知道吸引企业从来不囿限于财金范畴的事情,像《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便追求加强虹桥主城片区吸引企业总部的作用,而众多内地省市均有为企业人员提供办公用房或人才房补贴,并且会完善企业总部集聚地区的交通条件与环境质素。如果港府只知道单纯“抢企业”,而不制定全面的发展“总部经济”政策,结果恐怕难言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