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议|规管众筹活动 细节宽紧要控制得宜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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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正就众筹活动规管进行公众咨询,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新设“众筹事务办公室”负责相关规管、行政及监察事宜,要求所有“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进行募捐的众筹活动”在举办前向其作出申请,而且范围涵盖由身处或业务地点不在香港的人或团体发起的筹募资金活动。与此同时,政府方案将会赋予相关执法部门就众筹活动要求提供更多资料、发出活动禁止令、暂停处理申请、指示平台移除活动、中止或冻结资金流动等权力,甚至可藉公告指明非法众筹活动后检控继续参与该等众筹的人士。

虽然当局“旨在建立完备的制度,提升公众对参与合法、正当众筹活动的信心,并防范不法之徒藉众筹名义从事诈骗、损害公众利益、或危害公众以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不过社会上有意见忧虑过度监管、审批需时倒过来阻碍或拖慢合法众筹活动进行。工业伤亡权益会总干事萧倩文便指出工伤意外筹款最好在事发即日或翌日发起,利用公众讨论及传播报道的热度增加集资作用以及对事主家庭的帮助。尽管政府已经考虑就“社会上已普遍认可,或具丰富筹款活动经验且记录优良的众筹筹款人”制定“简易程序”,但实际上该道程序还是要求事先登记活动资料,估计助益似乎不会太大。

众筹有助年轻人达成创业梦,但在香港却随时犯法。(iStock)

申报宜简 辖免须细

由此可见,政府方案首先第一项可以改善的地方,肯定是要简化向“众筹事务办公室”提交活动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当局现时希望申请人在众筹活动展开前就交出机构背景、银行户口、集资目的、目标金额、活动日期、资金用途与操作方式等多项资料。明明影响审批活动准则的仅有背景、目的与金额等项,其余细节内容是否在活动前就须提出恐怕值得斟酌。尤其是咨询文件提到“须在活动举办前向众筹事务办公室作出申请”一点似乎不宜成为硬性要求,起码应该设立一种弹性处理机制容许事后补交申请安排,否则可能影响为突发事件救急扶危的众筹活动效用。

其次,获辖免申请登记的众筹活动种类明显还有待进一步细化。现时咨询文件建议可将宗教团体捐款呼吁、行业组织筹募经费、商品或服务的买卖、线上媒体订阅或打赏四者列作“豁免类别”,但又强调相关活动的款项不可“用于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然而这种“政治目的”标准如何并不清晰,例如一个以订阅方式运作的政治学研究博客网站或线上期刊,收录了一篇外人投稿研究香港战前社会历史的论文,那它算不算已经将其款项“用于涉及香港的政治目的”?由此看来,与其用一个笼统的“政治目的”名目,倒不如直接了当地详细开列何种活动可以获得或不获得豁免。

规管众筹框架必须留意避免矫枉过正,以至不分青红皂白地使得这类活动难以在香港继续运作。图为公民党发起网上众筹。

逃税失约 不当忽视

另外,今次咨询文件过度倾重洗黑钱与危害国安罪行,对于众筹逃税等其他问题倒未见有太多跟进。虽然咨询文件其中一则注释提到“建议众筹事务办公室可把有关资料交予税务局”,但却没详细交代这是要求办公室主动上报所有相关资料,抑或单纯要在税局立案之时被动配合调查而已。再者,众筹逃税很多时候涉及匿名帐户在既有的网上平台集资,可是建议的登记制度仅要求平台简单基本资料和只打算“供众筹参与者参考”,对那些本来已经在相关平台上逃税的众筹者欠缺阻吓力。如果真的希望杜绝众筹逃税,当局理应设法掌握更多这些平台上的香港帐户资料,并且对涉港资金流动有更深入的监督。

最后,对于“报酬或预售性质的众筹”的针对性规管也是咨询文件盲点之一。过去早有意见指出这类众筹与预购商品交易无实质分别,但又往往不能得到各种消费权益相关法例保障,而财库局局长许正宇今年4月的网志曾承认该类活动存在“资讯不对称风险”。既然如此,当局有需要检讨修订《货品售卖条例》、《管制免责条款条例》、《商品说明条例》等本地法例,令它们可以确切地囊括表面属于“报酬”或“预售”性质的众筹,不致让参与者在发起人失约、没有履行责任或作出夸张承诺时无从透过本地法院寻求补救。毕竟除了“防范违法行为”以外,“保障各参与者的利益”也是今次咨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