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倡议|创科承租屡争议 公开标准革机制
科技园公司星期四(9月29日)发表声明,指出与环境及生态局积极讨论后,“最终方案”为额外向“喵坊Mil Mill”提供六个月宽限期,以平衡园区长远发展计划、创科生态圈持分者利益等“各方因素”。事件发酵多日,令社会疑惑到底“再工业化”、“创新科技”这类概念范围究竟应该如何厘定?而科技园公司作为官方法定机构,以政府为单一股东,在推行相关政策的时候须怎样配排优次?是否只有所谓“高增值”的行业才值得政府和社会花费大量资源去投资和支持?
科技园公司去年11月宣布将在元朗、大埔及将军澳三个工业邨重新定位为“创新园”的时候,提及此举是要支持港府“再工业化”政策,“为工业邨注入新活力,吸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和先进工艺制程企业,确保本地工业社群持续长远发展,造福香港整体社会……为传统工业成就更大梦想,逐步迈向以科技带动之工业”。
由港人创办的“喵坊”无疑属于本地回收行业,对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亦能带来明显的益处,但从科技园公司以“喵坊”不符合“创新园”发展创科方向为由拒绝续约,可以看出他们认为对方并非属于“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和先进工艺制程企业”,故此没法让其留在园区。
科技园公司“再工业化”高级总监姚庆良曾称“喵坊”若符合“加入先进工艺流程”等园区政策的八大方向,可再次参与招标。但观乎八大方向当中,“喵坊”明明已经符合至少一半,包括带动本地工业产出、积极投资香港产业、配合本地需要生产和发展具可持续业务。其余的增加优质就业机会、结合创科研发元素、生产科技含量产品三项,亦有极大斟酌空间。那么当下何以先行要求停止续约,准则令人疑惑。
落实承租标准 政府责无旁贷
加上在这次“喵坊”事件以前,科技园公司与其他工业邨以往亦发生过类似的选择承租人争议。在“新意网”事件中,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今年6月便要求园方彻查中标者与促进创科无关的业务。结合以上两个案例,科技园公司为园区土地选择承租人的标准令人忧虑倾向商业“高增值”,未必完全以推动创科发展或社会整体效益作为考虑。
在商言商绝无问题,惟科技园公司的性质并非统粹私人企业,而是由政府作为唯一股东的法定机构。《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规定科技园公司的宗旨包括“为香港制造及服务业科技的研究和发展及应用提供便利”、“支援在香港发展、转移及使用新科技或先进科技”,重点在利用“新科技或先进科技”惠及其他本地行业。如果园区选择承租人标准有偏离上述宗旨迹象,政府便有责任介入和改正。
《香港科技园公司条例》规定了“从事或执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咨询科技园公司后,藉在宪报刊登命令而准许或指派该公司从事或执行的事务或职能”,况且公司董事局的一名主席须由行政长官委任,其他董事则由财政司司长委任,可见港府想要主导园方决策在制度上应无困难,就看管治团队有否此意愿。
方向化指标 覆核免争议
过去科技园公司一些决策已被诟病地产化、倾斜非本地国际巨企与审批资助过严等,今次“喵坊”事件只是令各方不满爆发的导火线。为了避免一再出现类似争议,当局应当处理潜藏在背后其他更加根深柢固的问题。
具体而言,园方应该为八大方向厘订一套清晰而明确的公开标准,以在承租招标或续约时遵守执行。当中诸如“积极投资香港产业”是否指牵涉一定金额或某比例的资本,或“科技含量产品”是否限于特定种类等,全部都应该有个具体说法。其次,园方可以像其他政府部门或公营机构那样引入分数评比系统,像公共工程的招标便对承建商完工能力、建造工程、建议方案、过往表现等项设有技术评分比重。
当然,即使有了具体指标,仍然可以在诠释上各执一词。因此日后若再出现对园方决定不满的个案,也应该有机制容许反对者向创新及科技局覆核结果。若能落实上述改革,目前这场打官司、召开记者会讨公道的情况相信可以避免,有效减少争议。
发展创科的政策从来不是纯粹为了提拔个别“高增值”行业,而是需要兼及引领其他行业一同受惠。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今年初的《财政预算案》演词便说:“创科产业既是经济新增长点,也可提升其他行业的生产力……无论是新优势产业的发展,抑或是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都需要创科的引领,因此我们要着力推动创科发展。”在这套政策中,科技园公司扮演重要角色。为了确保定位贯彻落实,港府有需要加强对这个法定机构的行政和监管要求。除了增加承租和投标程序的透明度,更可考虑提高为中小企提供援助的金额、为本地与非本地企业的资助设置比例限制等,确保公帑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