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施工应设额外消防装置
本星期三(12月15日),铜锣湾世界贸易中心发生了三级火警,13人分别因吸入浓烟不适及扭伤送院。事故起因初步相信为大厦一、二楼电表房附近有电线起火,而当时世贸中心地下至五楼正在进行翻新工程。消防处指出早前曾收到承建商通知要求关闭工程楼层的消防装置,包括花洒系统、手动火警钟系统及警报系统等,至于六楼以上层数消防系统则已通过年度检查,并且在事发时维持正常运作。
不少在火警期间身处非工程楼层的市民报称其时已经烟雾弥漫,但是警钟及洒水系统却迟迟未有启动,同时亦有人表示逃生过程发现防烟门无法开启,结果被迫着冒险乘搭升降机前往地面。金科消防顾问技术总监梁锦得指出,若因为工程需要而短暂关闭消防装置,负责人宜加装临时消防装置以策安全,然而现时难以判断今次世贸中心有否安装同类装置。工程师学会消防分部发言人、消防处前处长林振敏也认为,安装此类临时装置责任应该是在业主身上。
当局通函仅作建议
早于2008年4月,消防处就于通函第3/2008号指出“当有关注册消防装置承办商预计消防装置因工程而需要通宵或連续超过24小时关闭……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备用设备”,以及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意見以“在受影响的地方放置/装置额外的灭火及/或内置声响警功能的侦测设备”,相关内容后来又被写进2012年4月修订的第12版《装置及设备之检查、测试及保养守则》(下称《检查测试保养守则》)附录之中。
到了今年1月,消防处再在通函1/2021号将放置额外消防设备改为直接向装置拥有人、业主、占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建议。根据最新规定,提供备用设备的责任者由承办商换成了“消防装置的拥有人”本身,而在承办商向消防处提交消防装置关闭通知后,当区消防局人员会巡查受影响的处所,接着会根据风险评的结果,向业主、占用人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包括“在受影响的地方放置/装置额外的灭火及/或内置声响示警功能的侦测设备”。
不过,上述各版向消防装置拥有人、承办商或管理者作出的额外消防设备要求仅属于“指引(guidelines)”而已。正如早前教育局发出通函第168/2021号建议学校南京大屠杀84周年进行学校悼念活动一样,这些要求是不具备强制性质的“建议(advice)”,甚至通函亦无列明对方不遵守的罚则。就算负责人于关闭消防装置的工程期间没有跟从当局的建议,他们或许也不用直接为此负上任何的法律责任。
要求欠缺强制性质
现时《消防条例》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就“本条例规定须予订明的任何事情”以至“为施行本条例的条文……任何便于订立规例的事宜”订立规例,而违反规例者可以处以30万港元罚款及监禁一年。另外,《消防安全(建筑物)条例》亦规定消防处处长亦有权向建筑物各部分拥有人发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他们按照《最低限度之消防装置及设备守则》(下称《最低限度守则》)提供消防装置及设备,不遵从者同样可判处2.5万港元以上罚款。
针对施工期间设置额外临时消防装置一事,港府并未作出此类具备强制性质的规例或指示。尤其《检查测试保养守则》明明也是根据另一个《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发出,当局亦经常将它跟《最低限度守则》合并发行,可是消防安全指示范围却仅涵盖《最低限度守则》,加上最新通函内容又未适时更新进入《检查测试保养守则》,似乎有如制造出一个让临时消防装置相关规定失去管束力的漏洞。
为了避免类似意外再次发生,政府应该尽快修订《检查测试保养守则》内容,并且检视有否需要强制让所有申请关闭消防装置的工程场地都要加设额外临时消防装置,具体做法可以是将《检查测试保养守则》纳入消防安全指示标准,又或者是修改《消防(装置及设备)规例》为违反《检查测试保养守则》者增加罚则。毕竟欠缺强制性质的指引或建议,实在难以确保让所有人必定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