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量刑建议制度必须谨慎

撰文: 汤文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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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为律政司举办的“香港法律周2021”活动期间,而在周二(11月2日)则设有国际刑事法律研讨会,当日其中一个环节的主题为“判处罪犯:维持公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首先在研讨会上致辞称:“有建议指检控人员应被允许更积极地协助法庭量刑,也有人观察到每当控方在量刑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愈多,对明显不适当的判决提出上诉的机会就愈低,这可能具备节省司法资源的效果。”

会议期间,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的录像演讲指出检控官亦有责任协助法庭量刑,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也表示控方提出量刑建议可以减少法庭犯错机会和符合《检控守则》精神,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Grenville Cross)更直接批评现时香港法庭量刑程序只听取辩方律师发言的做法是有违公义,并且建议参考“美国模式”让本地检控官可以给出判刑年期建议,又驳斥坊间关于设立量刑委员会的倡议危害司法独立。

控方建议不当制约法官

平情而论,容许检控官对量刑作出建议起码能让法官得悉控方见解,对于增加判决的公平性应该能有一定正面作用。这些建议不应该对法官量刑构成任何直接制约,因为《基本法》第85条已经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量刑无疑属于审判其中一个程序,至于法院若在裁定被告控罪后需要遵照控方的建议量刑也很明显是一种干涉。

就算是在中国内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去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尽管规定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但在另一方面也强调法院有权审理、发回及决定是否接纳相关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可以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其他咨询机制可以并行

更加重要的是,让检控官提出建议的安排与设立量刑委员会等咨询机制其实可以并行不悖。譬如江乐士主张的那种“美国模式”,背后便有1984年创立美国量刑委员会和它在1987年推出《美国联邦量刑指南》二事。作为联邦总检察长的司法部长则是该委员会当然成员,而《量刑指南》里规定符合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行为多数也是由检察官作出裁量,因此美国控方之所以有办法提出量刑建议,本身即跟量刑委员会与《量刑指南》的出现脱不了关系。

况且《量刑指南》当初严限最低刑罚在实务操作上很快被证明太过形式化,而检察官裁量权的扩大亦被认为可能会剥削被告权益和侵夺司法独立,甚至反过来促成更多因控方主导下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导致的量刑差异。现时《量刑指南》在美国已经不再是强制执行,法官则重新获得一定的酌情量刑权,但量刑委员会也获得保留且继续对不同罪行量刑问题提供意见,可以说在不同方案间取得了平衡。

无论开放检控官的量刑建议,抑或设立包括法官以外人士的量刑委员会,这些措施目标都应该放在避免出现量刑过重和过轻的情况,而非用在削减法官司法权以至改动违反特定罪名人士的判刑。与此同时,近年社会各界之所以对量刑问题增加关注,除了有公众关注案件数量的因素之外,往往又跟法院行政欠缺透明、判词交代未足直白有关,故此司法机构在这些环节上也应该作出相应的改革,不能以保障独立为借口逃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