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改革要达致司法公义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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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星期二(10月26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召开特别会议,政务司司长办公室与其辖下法律援助署派员交代了“完善香港法律援助制度的拟议措施”,包括将每位律师和大律师可接办的民事法援案件数量由35宗和20宗下调为30宗和15宗,而当中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案件会限制在5宗和3宗,另外刑事法援案件亦不再参照民事案件那样容许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师。

有关消息公布后,香港大学学生会法律学会发表声明批评当局“彻底剥削刑事法援案件中申请人自行提名律师的机会”,并且关注民事案件限额调整可能“进一步限制了受助人自由选择法律代表的权利”。至于大律师公会代表虽然原则上欢迎政府建议,但亦忧虑法援署委派律师资历亚于律政司外聘大律师或会构成不公平。

甄选与委派年期宜统一

现时法援署外委律师的甄选准则明言“不会把案件平均分配予律师”,并且要求律师过去三年内曾处理一定数目的相关种类案件,所有刑事案件与医疗疏忽、专业疏忽、政府行政、司法覆核等民事案件为5宗,其他民事案件则为16宗。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接办法援案件的限额却与此不同,是以过去12个月内律师获委派的案件数量计算。

法律援助署署长邝宝昌。(梁鹏威摄)

署方并未解释过甄选条件与委派案件计算年期不统一的理由,而后者时间比较前者为短无疑会缩减律师安排接办法援案件的弹性。假若接办案件可以跟资格要求同步以三年为限,像是一年15宗改为三年45宗,相信短期间内更能避免出现个别申请者提名律师接案满额的情况,但长远来说又不致于让法援案件过度集中委派某些律师。

司法覆核仍能自选律师

另一方面,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案件基本都是民事性质,拟议改革表面上也没修改《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受助人可自行挑选律师的规定,可是去年法律援助律师名册的2,474位律师和1,161位大律师里只有177位律师和225位大律师符合委派司法覆核案件资格,所占比例仅约一成左右。在这种背景下,如果引入太严格的接办案件数目限制,很容易让申请者变相丧失了前述法定权利。

不少意见质疑法援制度遭滥用来提请司法覆核,相关案例多数都属于本地合法居民对当局政策提出质疑,但事实上司法覆核兴讼与其中申请法援者皆以免遣返声请为主,近五年获批宗数不过6.7%而已,加上处理免遣返声请案件与其他一般司法覆核方向明显迥异,所以两种司法覆核案件配额似乎应该分开计算才对,这样做相信同时也有助减少出现受助者不能挑选心仪法律代表的窘局。

经民联梁美芬。(资料图片)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法援改革之所以被提上议程,除因为本身运作牵涉公帑外,更大原因恐怕还是本港法律服务实在过于昂贵。经民联副主席梁美芬在立法会委员会会议上便说:“法律援助帮到我们的穷人是对的,但香港的司法公义往往包括连我们这些中产都不敢打官司”,故此社会日后还是得计划好透过发展法律科技等途径来减低有关开支,不能奢望单靠法援一类措施达致司法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