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香港讼费高昂 法援制度须检讨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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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两名立法会议员梁颂恒、游蕙祯去年十月因在立法会宣誓遭高等法院宣判无效被取消议员资格。近月他们再到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最终遭拒绝受理,据悉他们需缴付讼费约1200万元。此外,四名同遭DQ的立法会议员罗冠聪、姚松炎、刘小丽及梁国雄,也同样因讼费问题一度犹豫是否提出上诉。他们上诉困难重重一事,似乎可以印证司法程序是个金钱游戏的说法。

四名面对宣誓司法覆核的议员(前,由左至右):姚松炎、罗冠松、刘小丽、梁国雄,在高院门外见记者。(伍凯莹摄)

《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基本法》第25条订明:“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35条指“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38条亦指:“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三条均订明香港居民应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政府亦有责任确保司法程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法援审批标准不合理 市民难获保障

诚然,法律援助服务正正是对经济能力欠佳的基层市民的保障,然而,其审批标准严苛,以致不少市民在未有律师代表的情况下上庭,成效备受质疑。观乎法律援助署的数据,署方在2016年一共收到14,733宗民事个案申请,却只批出6,878张法律援助证书,不获批的达6,080宗。至于刑事个案收到的申请则有3,567宗,被拒的一共有842宗。固然,法援署有责任做好把关,防止市民滥用资源。然而,其审批标准一直备受质疑。

立法会法律界功能组别议员郭荣铿曾指出,现时法援申请人要证明案件胜算高于一半,才会获批法援;这情况绝不合理。须知,市民寻求法援的主要原因是法律知识不足,而证明案件的胜算却属于法律专业范畴,署方要求不懂法律者以法律理据申请法援,无疑是强人所难。

另一方面,这做法似乎有违《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条例第10(3)条订明:“任何人均须显示他有合理理由进行法律程序、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反对或继续法律程序或作为其中一方,否则不可获发给法律援助证书,进行该等法律程序”。“合理理由”的意思,就是有抗辩机会,这与申请者需证明胜算才获批申请的要求距之甚远;现时法援署的做法显然不符条例的规定。

(资料图片 / 张浩维摄)

法援署资源不足 政府厚此薄彼

事实上,法援署资源不足的问题由来已久,翻查过去的数据,法援署的资源与律政司一直相差甚远。法援署2017年度的预算为9.9亿,比去年度少1000万,而负责检察的律政司,反而由去年度的15.8亿,大幅上升近25%达19.7亿,两者相差近一倍。而目前法律援助服务局只负责就法律援助政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并无独立法定机构的权力去监督法援署的工作,更遑论有足够资源组织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或具有相关经验的人员协助该局监督。

香港长期超过三分一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并无律师代表,这水平经常被批评为不合理。控辩双方亦需向当事人详细解释审判过程和判案准则,这不单虚耗法庭宝贵审讯时间,更大大延误审讯程序、司法资源和讼费,影响整体司法系统运作。

在一个视法治为核心价值的地区,市民、尤其基层市民如果无法通过法律制度寻求公义,公义难以得到彰显;普罗市民能够自由公平地提出法律程序、获法律代理辩护,是法治的重要一环。政府必须审视现行制度的不足,并作出修正,以保障市民的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