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乃大势所趋 应检讨员工加薪公式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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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犯条例》修订争议引发的社会动荡已持续将近三个月,继8月5日全港大罢工之后,网民也在酝酿9月2日再次“三罢”。事实上,今轮社运出现了本港自回归以来首次全港规模的政治性罢工,也令社会关注到一个问题,即公司究竟是否有责任负上这些“社会责任”呢?

经过八五罢工之后,不少市民发觉《基本法》虽列明香港居民有罢工权利及自由,但实质法例给予的保障仍极其有限,只要有足够通知或代通知金,雇主仍可合法地解雇罢工员工,令许多人感到愤愤不平。
不过,许多时候法例规定是来自当时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观念。在香港,社会上普遍认为在自由市场的私有财产制度下,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都是股东拥有人的雇员,对其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当股东愿望是在符合法规的情况下尽量多赚钱,雇员便须按照股东的意愿来经营业务,才合乎法律规则和道德责任。

8月5日全港罢工,各区有示威,包括荃湾。(资料图片 / 余俊亮摄)

表面看来,雇员在受雇的情况下透过罢工等方式表达诉求,有如减少股东回报,未必合乎其作为雇员的责任。不过,正如“01观点”早前指出,美国181间企业召开的圆桌会议后联合发表〈企业宗旨声明〉,重新界定了自由市场体制的目的,是为所有人创造好的工作、强大永续的经济、创新健康的环境,以及经济发展的契机。
具体地说,企业之所以能够安稳地赚钱,贡献盈利的绝不仅仅来自股东拥有人的投资和决策,同时也应该归功于恪尽职守的员工、运作良好的基建、和谐友善的社会、廉洁而具公信力的政府,以至共同认可的价值互信和国际形象等等。一旦上述这些条件遭受破坏,损坏的并非只有社会,更包括企业的营商环境。因此在逻辑上,社会责任与企业盈利挂勾,克尽社会责任也等同于捍卫企业盈利。

林郑月娥指,忧虑本港的营商环境。(余俊亮摄)

在经过观念转换之后,法例上保障雇员的更多权利例如政治性罢工等,便非天方夜谭。过去多年劳工薪酬大多跑输于企业盈利和GDP增长的陈年痼疾,也并非没有解决的契机。回顾过去二十年,香港GDP由1998年的1.3万亿增至2018年的2.8万亿元,增幅近1.2倍,但同期一般打工仔的每月就业收入中位数,仅由1998年首季的10,000元增至2018年首季的16,400元,增幅只有六成四。
归根究柢,就是在股东利益至上的原则底下,员工薪酬在公司财务报告当中只会成为企业经营的“成本”,与股东的利益是相矛盾的。但如果企业承认贡献盈利的并不只是来自股东的投资和决策,更包括员工的创意及劳动价值,甚至将员工也视作企业持分者之一,那么为员工提供更能反映劳动价值的薪酬,以至投资培训和教育,那么投资员工本身就有助于促进盈利。
举例来说,现时不少企业在进行年度薪酬调整时,只参考该年度的通胀率。但如果只按照通胀率调薪,雇员所得的购买力不变,等如假设了该名员工对公司的贡献较前一年不变。这种做法不但无助于鼓励员工精进,更忽视了员工的劳动效率增长贡献。早在多年之前,本地经济学学者曾澍基便曾撰文指出,工人阶级的加薪不应该只令其报酬追得上物价变动,而必须让他们的生活获得实质改善,而改善的程度则以劳动效率的增长率作为标准。

有港铁工会到港铁总部请愿,要求今年加薪至少8%。(香港铁路公司员工协会提供)

所谓劳动效率,是指本港GDP的固定价格数值,除以年内平均就业人口而得出的,其增长率自然就是每一年的劳动效率与前一年的比较。因此合理的加薪率就是通胀率与劳动效率增长率的相加,在此前提下,打工仔的薪酬增幅才不至于被GDP增长率抛离得太过遥远。也唯有如此,才能令打工仔的利益与本地经济增长的关系更形密切,否则政府一再罗列经济数据劝喻市民勿生“揽炒”心态,实属缘木求鱼。
当然,曾澍基的公式并不一定是最好的公式,企业可视乎各行各业自身的状况厘订更实用的计算方法。然而,可能也正因为如此,在法律难以规范的情况下,过去多年来,设计出一个更能够反映打工仔贡献的加薪公式都“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随着近年愈来愈多企业在理念上认同“社会责任”与“企业盈利”能够挂勾,并非没有改变的契机。港交所在2016年年初,亦将《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中的一般披露责任由建议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当中就包括披露对员工有关的待遇及福利资讯等。
故此,社会应该施加压力,要求上市公司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当中披露如何透过薪酬反映员工的劳动增长贡献,例如披露有关公式。社会也可以透过企业披露的资讯,制订良心企业名单。甚至运作不透明或有违社会责任的企业,社会可考虑整理名单、展开罢买或罢用服务运动等。尽管政策上难以强制企业改革,但只要善用社会压力,未尝没有拨乱反正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