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条例》实施三年终有公司被判罚 但为何只能由竞委会入禀?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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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年底《竞争条例》(条例)实施后,竞争事务委员(竞委会)会前年首度入禀,提告两宗案件涉违反条例,竞争事务审裁处上周五(5月17日)裁定涉案共15间相关公司中,共14间违例,属条例实施后首案。

竞委会向来被讥为“无牙老虎”,这次成功控告14间公司并将其定罪,是否代表成功“洗底”?未必。首先,竞委会成立三年,带上法庭的案件只有三宗,通通涉及中小企围标、瓜分市场,包括今次五间有份竞投基督教女青年会伺服器服务的资讯科技公司涉围标,及十间装修公司涉瓜分观塘安达邨市场和合谋定价。现时竞委会仍有一宗案件等待审讯,但亦是三间建筑工程公司在景泰苑提供装修服务时涉嫌瓜分市场和合谋定价,并没有看到“大老虎”的踪影。 其次,条例通过的竞争守则原本共有三项,分别是:一、“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协议;二、“第二行为守则”禁止业务实体滥用市场权势;及三、“合并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合并与收购安排。但到目前为止,上述三宗被带上法庭的案件全部都只针对“第一行为守则”,虽然这可能是竞委会有意为之,即在条例实施初期集中处理围标、合谋定价等严重反竞争行为,因为它们最直接损害消费者权益,且较易立案定罪。不过,毕竟“第二行为守则”和“合并守则”所针对的更是市场结构本身,若迟迟没有动作,也难免令外界认为竞委会不作为。

竞委会主席胡红玉,曾多次大呻委员会经费不足。(资料图片)

但平情而论,以现时寥寥数十人的竞委会,职责却是监控整个香港包罗万象的经济体系,委实强人所难。相较之下,只不过是监管证券和金融业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职员便已多达千人。因此,一个比较合理的制度,本来就不应该完全依赖竞委会这单一机构,就反竞争行为进行诉讼,而应该开放给所有市场参与者,赋予他们可运用司法手段进行“反撃”的权力。然而,“独立私人诉讼机制”却在商议草案之初便因受商界压力而胎死腹中,导致现时只能依赖一个资源不甚充足的竞委会办事,自然事倍功半。现时在其他实行竞争法的地区,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等地,公众均有权提出私人诉讼。 举例来说,连锁零售店“759阿信屋”在2011年因为低于市价出售汽水,声称遭受供货商施压并被断供货。假如有独立私人诉讼机制,受屈者可以直接兴讼,由审裁处定夺。 多年来社会一直批评竞委会是“无牙老虎”,但真正被“剥牙”的其实是香港所有无法就反竞争行为提出“独立私人诉讼机制”的市民。政府曾公开承诺条例实施三年后会再作检讨,此独立私人诉讼机制,日后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