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韩关系再陷低谷 反人权罪行应追究到底
世界大战的伤痕,本该是上世纪的历史烙印,惟当下的日韩关系起伏不定,或多或少仍是受历史事件左右。日前(1/7),日本政府宣布将对半导体业实行出口管制,回应韩国最高法院对战时强制征工的判决,使两国关系再次恶化。
现时,两国在战争相关的赔偿仍争议不断,实非韩国民众贪得无厌,反是日本一直未能勇敢、坦然面对历史责任和判断之果,把纷争拖到本世纪。如今日本因邻国法院的判决提出反制措施,不论其因由是为托词与否,也非是解决历史问题的上策。
2005年,四名曾遭强迫劳动的民众,对新日铁(Nippon Steel)和住友金属工业(Sumitomo Metal Corp.)提出诉讼。经过长达13年的法律斗争,终在去年十月获韩国的最高法院获判胜诉。可是,日本不但没有尊重邻国的判决,以法律解决争端,反过来却要求总统文在寅干预法院判决,以及威胁撤回大使。本周一,安倍政府更宣布将对韩国实施的半导体出口限制,将三种化学原料(氟聚醯亚胺、光阻剂及蚀刻气体)的出口审查从严处理,并计划将韩国从友好国家的“白色名单”中剔除,做法值得商榷。
不过,欲了解逾半世纪的纠结为何余波未了,就须重新审视两国重新建交的历程。二战结束后,美国为打造以日本为中心的亚洲冷战布局,积极调解两个亚洲盟友的关系。经历长达近14年的谈判,日韩两国终在1965年6月签定《韩日基本关系条约》(下称《条约》),将1910年前(即韩国被殖民前)由大日本帝国和大韩帝国签订的条约废除,重新建交。
问题是,《条约》只是将日本侵略的责任含混带过,即使两国政治领袖因现实需要而接受,民间的受害者也会因个人对公义的追求,拒绝妥协。按《条约》订明,日本向韩国支付3亿美元(相当于今天约22.8亿美元),并借出5亿美元,用以终止对日本的殖民主义和战争罪行的赔偿责任,而双方在补偿款项的“名称”更有严重分歧——韩方希望使用“索赔权”一词,日方则坚持“经济合作资金”。结果在大多民众反对下,从政变掌权的总统朴正熙敲定条款,接受日方“经济合作”的表述,惟该政府却没有将全数赔偿金发放予受害者,令《条约》的认受性成疑。
当然,韩国自身混乱的内政不能视作重提赔偿的理由,而是日方签定《条约》的考量。据2005年的解密档案显示,日方在谈判时坚持从政府层面解决争议,并拒绝向个人支付赔偿金。一如时任外相椎名悦三郎(Etsusaburo Shiina)形容,这笔款项不是赔偿错误,而是对韩国独立的祝贺,故战争罪行的责任未明。
再者,由于违反基本人权的罪行不能通过条约免除,使日本政府的立场亦难有立足之处。就像联合国1996年的报告所言,即使韩国和日本打算就“慰安妇”问题讨价还价,这类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原则(Jus cogens),国家不能通过条约放弃其人民的权利,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亦列明(日韩同为签署国),“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而现代的国际法中,禁止奴役、禁止酷刑和屠杀平民乃是最早获得承认的强制性规范之一。
所以,不论是联合国还是韩国法院的立场,皆是引伸自上述的法理基础。换句话,日本的主张没有说明的是,一个国家如何可借签定条约放弃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以及一个国家如何能声称解决了错误,却同时否认存在任何错误。这又是尊重历史和国际法的应有之义吗?
平情而论,二战受日军蹂躏的受害者至今为数不多,其潜在的申索亦是有限数目,按理亦不会构成沉重的财务负担。可是,日本过去虽有就历史问题表示“痛切的反省和道歉”,惟实际上国家的面子,永远比正视历史公义来得重要、优先,使至上世纪的创伤仍左右着当下的日韩关系。然而,只有坦然面对历史责任和判断的政权,才能把过去留在过去,还原真相,重新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