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保安局早该修例
周四(4月4日)早上,终审法院在协和小学试题外泄案中裁定律政司败诉,并将“取用电脑”定义为“使用他人电脑”。是次裁决或令部分罪行可以避过检控,但责任非在法院,而是保安局一直“阔佬懒理”,没有检讨条例。
协和小学四名教师用手机偷拍小一入学叩门试题,并在Whatsapp及电邮传送他人,被控以《刑事罪行条例》第161条,即“不诚实取用电脑罪”。
案件上诉至终审法院,其中一个关键是被告使用自己的电话,是属于“取用电脑”,抑或只是“使用电脑”。若是前者,律政司须证明被告是在未获授权下使用电脑。
终审法院认同高等法院的理解,认为这四名老师以各自的手机拍照,用个人电话和电脑寄出资料,故此并非在未获授权下取用学校电脑及取得试题,裁定罪名不成立。
电脑罪愈趋常用
近年,律政司多次以“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作出检控,令这条罪行有“万能key”之称。除偷拍试题外,偷拍裙底、以电脑发表不当言论等多宗案件,律政司均以这条罪名起诉。目前律政司既已终极败诉,必然要重新审视多宗刑事案件。
诚然,律政司和保安局有责任打击罪行,但这宗裁决反映出的,却是他们没有恰当地检讨法例,使之与时并进。反之,他们依赖订立于1993年的“不诚实取用电脑罪”,用来应对日后出现的万变罪行。律政司在协和案中更申辩,法院应该更宽广地诠释条文,让政府执行公共政策,惟终审法院却断然否定,表示只会按原初目的诠释法例。
毋庸置疑,1993年与2019年的社会已经大为不同,当年电脑和互联网尚未普及,电脑罪行多数是入侵他人电脑,现在却能用自己的电脑和电话作不法用途。所以,其实早在当年草拟条例时,负责的小组委员会已经建议,要因应罪项、电脑科技发展及法律改革委员会的研究,在一至两年后检讨“不诚实取用电脑罪”,保安司当时亦表示赞成。但后来的发展却是,检控由1997年的1宗,大幅增加至2014年的86宗,近年更是屡听不鲜。
立法会早促检讨
在2015年,立法会议员莫乃光已经指出形容警方“滥用”第161条,扭曲立法原意,并动议保安局检讨和修订。惟时任局长黎栋国反指“条文非常清晰、毫不含糊”,只表示“在适当时候考虑作出检讨,才是适宜”。
纵然,法改会亦可建议修例,包括已研究以“窥淫罪”刑事化不当的偷拍行为。但法改会的研究规模始终有限,最大的责任落在保安局自身。由此可见,今次终审法院的裁决可谓给了保安局一记警惕,必须针对个别电脑罪行,另行修例甚至立法,而非滥用“不诚实取用电脑罪”而为之。
由“不诚实取用电脑罪”到近来的《逃犯条例》修订可见,保安局打击罪案的出发点纵然是好,但在条例修订及应用上却有欠谨慎,反过来或给社会带来混乱。就此,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及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实应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