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务管制非药石乱投 反对者别再迷信自由市场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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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楼市扭曲,楼价、租金一直飙升,不少居于私人住宅的租户一直只能勉强应对,特别苦了一班无力负担㓥房以外住屋的基层人士,重推租务管制乃情理所在,惟一直遭强烈反对,当中以地产界别的声音尤其突出。对于近日有议员重提租管,前行政会议成员、智库香港黄金五十创办人林奋强透过电台发表言论,直指租管无效,只会令私人住宅租金不跌反升,更称“口噏好听未必系真嘅”。诚然,租管现实效果或未尽完美,但亦不见得未能改善。现时房屋市场极其扭曲,却正因诸如此类拥护自由市场、坚持“市场事须市场了”的意识形态才走上歪路,社会必须及早祛除迷信。

称实施租管会“好心做坏事”的论者众多,林奋强绝对不是第一人,正如政府早年研究租管,也是得出实施租管将衍生反效果的结论。有关损害租户利益论点,大概如下:租管减少业主出租物业的诱因,从而减少供应,在推高市场租值之余,甚至会拣选租客,最终损害基层租户利益;而且业主亦有机会巧立名目,征收“鞋金”、“匙金”等杂费,变相增加租金;另外,亦有论者认为,租管立法极具争议,而且立法须通过三读,过程甚长,业主大有机会“早着先机”,在法案通过之先已大幅加租。

其实租管的所谓“缺陷”,大可以不同行政设计及政策配合以作改善。有关减少供应的论述,政府可考虑先以税务优惠鼓励业主出租楼宇,甚或实施坊间一直倡议的二手楼空置税,以保证租盘的供应。当市场租盘供应充足时,所谓业主“拣客”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至于杂费问题,只要政府审慎订明租金的定义,清楚分辨租金与其他杂费的分别,并严格管制后者,以及设立有力的租务裁决委员会把关,问题始终不大。至于业主于立法前大幅加租,政府除了须尽力游说政党支持外,并可批出暂时性的租金津贴,助有需要的租客共度时艰。当然,具体操作细节仍须仔细研究,但租管是福是祸,很大程度只取决于政府的决心。

这个只有40呎的㓥房月租4,000元,水电费要另计。(王海图摄)

一些人极力反对租管,他们或真心相信租楼人士未能受惠租管,但不少更是担心自己利益将受威胁。时有言论指出,在租管下业主须“牺牲”其利益,非但未能按市况大幅加租,而且在租住权保障下,业主不但有机会遇上“租霸”,更不能将物业随时收回卖出,故批评租管严重干预市场运作。

但所谓的业主牺牲论,未免言过其实。首先,市民获适足住屋本是生而有之的权利,房屋并非单纯商品,房屋市场根本不应过度自由,维持货畅其流不应成为阻止实施租管的理由。其次,租管的理念始终在于平衡业主与租客之间的议价能力,而非剥削业主的利益。毕竟,租管亦不是禁止业主加租,而是要为加租幅度拟定合理的范围,政府大可不必为租管设下硬性标准,反而按一篮子因素,如楼宇条件、通胀等制定每年合理的加租幅度,这一定程度亦考虑了业主的利益。当然,租管落实后,业主的租金回报不较现时可观,但过份赋予业主自由,正是造成肆意加租、剥削租客恶果的主因,特别在基层租务上尤其明显,政府实有需要协助重置当中的权力平衡。

非常时期用非常手段,历史上香港多次在房屋市场失控的时候实施租管。而且,过去的租管大多为暂时性质,在房屋问题得以舒缓时便会取消或调整,政府大可在日后适时检讨撤消或调整租管。毕竟,要解决现时的房屋问题,大幅兴建公营房屋始为唯一良策,但建屋需时,短、中期内绝对需要为租管立法。

1970及1980年代,港英政府实施不同措施控制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续租权。1981年,由于房屋短缺,续约租金大幅攀升,政府为了保障租客免受业主迫迁,立法保障租客租住权,只要租客愿意缴付当前的市值租金,业主就不得迫迁。直至1990年代,房屋供应转趋稳定,“物业市场自由度”成了主流论述,政府于1998年及2004年先后取消租金管制及租住权保障。然而,如今私人市场租金连年上升,公屋轮候时间愈渐增加,整体的住屋环境与当年迥异,但政府对恢复租管的态度仍然强硬。(资料图片/高仲明摄)

那么,反对租管的林奋强,对现时的房屋困境还又有何高见呢?他更批评金管局的风险管理措施,如按揭成数过紧,导致现时市民置业困难,与直斥政府改动公私营房屋比例,将减少私人楼宇供应将推高租金,令㓥房户生活更为困难,甚至引致更多市民轮候公屋。

但一如“01观点”一直指出,目前楼市仍然炽热,政府绝不应鼓励市民勉强于私人市场内置业。更甚者,称调整公私比将导致公屋需求增加,更是逻辑不明,㓥房租金一直上升,主因并不在于一般私楼供应如何,而是在于社会对较可负担的住屋需求殷切,增加公屋正是助基层市民解决住居需求,从而减少㓥房需求。

中原城市领先指数(CCL)由2015年初约134点,升至最新的170点,反映本港2手楼价累升27%。(洪嘉徽摄)

其建议背后,始终离不开以置业为本、偏重地产市场发展的思维,以及忽视普罗大众的住屋需要。既得利益者渴望维持现况,杜绝任何挑战其利益所在的建议,本属见怪不怪。但如若诸般“建言”巩固了公众对发展模式的迷信,并有碍社会进步,便有澄清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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