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职安健水平 罚则不应隔靴搔痒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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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传真社》运用《公开资料守则》取得过去两个财政年度(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企业违反职业安全法例被定罪的资料,发现罚款金额偏低,也没有被判即时入狱的个案。今年七月,政府向立法会提交讨论文件,建议修订职安健条例,当中包括提高最高罚款水平和监禁刑期,方向正确。过去,但凡政府推出保障劳工权益的法案,都会招来业界的极大反响。就此,政府应将刑罚提升到具阻吓力水平,莫因一小撮人的不满,而牺牲大众利益。

《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其附属规例为本地的主要职安健法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于1955年推出,政府曾于1994年修订条例,提高罚则。《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于1997年制定,有关罚则维持至今。按现行规定,如果持责人未为员工提供法例规定的安全措施而被定罪,可被罚款由2,000元到50万元不等;在监禁方面,被定罪者的刑期最高由3个月至最高12个月。

职安健条例原意是迫使雇主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如果罚款、刑责不足为惧,雇主自然没有动机保障员工,甚至视罚款为成本的一部分。观乎《传真社》取得的数据,在4,500多宗被定罪个案中,一半个案罚金少于8,000元,这金额对大型企业来说,连隔靴搔痒也算不上。举例说,新世界建筑有限公司两年内被定罪44次,在2016年11月被定罪19次,当中有16项定罪涉及同一条例《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 章),即没有防止工人遭堕下的物料或物体击中。《香港01》翻查资料,发现其首次因《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被定罪罚款为25,000元,在第16次重犯《条例》时,其罚额却为14,000元,不增反减。更荒谬的是,在2015年的一宗致命工伤事故中,涉事公司只被判罚款7,000元。相对于营运成本,这些罚金难言具阻吓力。在监禁方面,过去两个年度更没有任何罪成者被判即时入狱。

当然,如果政府认为法庭判处的刑罚过轻,可申请上诉,但过程费时失事,也为死伤者家属带来不必要的痛苦。故此,相对合式的做法是提高罚则。较诸于其他发达国家,香港职安健条例的罚则实属过轻。以澳大利亚为例,持责者违反职安健条例,最高罚款金额约为2,200万港元,最高刑期则为60个月;至于新加坡的罚金与刑期,则分别是600万港元及监禁24个月,远比香港为高。虽然人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提高罚金,至少可以让企业注意到劳工安全的重要性,改善职安环境。

香港劳工权益保障不足,早为人所共见,政府必须尽快修法,提高罚则。政府建议,罚款应与企业的营业额挂钩。其实,罚款与企业的营业额挂钩的制度早在《电讯条例》等法例实施,政府应制定较高的挂钩比率,增加条例的阻吓力。另外,由于政府是主要的基建投资者,为了提升职安健水平,政府也要将劳工安全列为审标的主要考虑因素,将屡屡涉及工伤的承建商列入黑名单。

政府预计将于2019-2020 年度的立法会会期提交条例修订草案。根据经验,涉及劳工权益的法案,那怕只是稍微触碰到商界利益,都会引来极大反对声音。商界必须放远目光,提升员工权益也许会牺牲短期利益,但劳福保障不足,已经成为社会不稳的极大潜在因素,这对营商环境百害而无一利。政府也须注意到,劳工法例所牵涉的,是普罗市民的性命安危,作为社会的管治者,政府应以大众利益为先,提交足以保障员工权益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