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仁万一救错人点算? 香港应探讨引入《好撒玛利亚人法》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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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突袭社交网络,派出虚拟角色“任何仁”宣扬助人信息。公关手法奏效,相信会有更多人愿意伸出援手,拯救他人。但是,香港尚未订立《好撤玛利亚人法》(《好人法》),万一施救失败,施救者除了内疚,还要担心被追讨失救责任,这或是市民不愿“冒险”救人的真正原因。要鼓励施救,政府应尽快订立《好人法》,让施救者无后顾之忧。

消防处的任何仁一出,即时红爆全港,成为网民新宠儿。(资料图片)

创新推广可取 惟防范市民儿嬉救人

任何仁是消防处新一轮宣传教育运动的一部分。处方在十月成立“社区应急准备课”,提高市民的在灾害应变、恐袭应变、消防安全和社区生命支援四方面的意识,并善用社交平台及数码媒体加强宣传。观乎近来的宣传,消防处希望鼓励市民在消防救护人员到场前,按指引主动为伤病者施救。

处方先在九月底开始播放广告推广“调派后指引”,鼓励市民初步施救,“敢!就救到人”是主要宣传口号。当市民召唤紧急救护服务后,控制中心人员可以指引召唤者如何为创伤、哽塞、昏迷/晕倒、分娩、心跳或呼吸骤停的人施救,既减少错误行为,又避免延误就医,增加存活机会。日前任何仁就具体介绍急救程序,例如心肺复苏、自动心脏除颤法,强调任何人也能胜任。

不少推广心脏健康的机构引述医学文献,病人在心脏骤停一分钟内获施以心肺复苏法,生存率可高达九成,但每延后一分钟,机率随即递减 7% 至 10%。因此,推广急救知识,施救者能够减少误解,当机立断为病者施救。用趣怪、轻松的方法宣传救护步骤,或能令市民轻松入脑。以往的心肺复苏法口诀,多比不上“左手右手直手,摆喺心口,5 cm 嘅深度,一秒两下嘅速度”般深入民心。

当然,在一轮轻松的宣传后,消防处应提醒市民,急救是严肃事,绝非儿嬉。市民也应阅览消防处或其他医护团体网页,加深急救知识,预备用在一时。

消防处拍片宣传及鼓励大众使用AED机。(消防处YouTube短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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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伤失误责任未清 倡立《好人法》保护任何仁

最有效推广急救知识方法,还是鼓励市民上急救课,并定期覆检。另外,广泛装设自动心脏除颤器(AED 机)等救生机器,则令不谙心肺复苏法的市民也能施救。消防处医务总监萧粤中在消防处宣传片保证,AED 机操作简单易明,跟随声音和图案指示就没有问题。即使如此,到了生死瞬间, 不少人仍然担心一旦失手,既害了性命,也须承担法律后果。

对于施救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消防处助理处长(总部)杨恩健的答复含糊,未能释疑。他月前被问及市民执行调派指引后,一旦伤病者情况恶化甚至死亡,是否要承担责任,他只解释该指引在多个国家实行,三十年来没有引起诉讼,指引简明,不会加剧伤势。

按理,执行调派指引的法律争议,在自行使用 AED 机或徒手急救时也会出现。因此,最彻底保障施救者的方法,是订立《好撒玛利亚人法》(《好人法》),厘清以下概念:一、不施救有否罪责,罪责是民事或是刑事;二、能否救援后取酬;三、甚么情况属于“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不获法律保护;四、医护人员能否同受此例保障。

康文署AED机备有图示使用说明,浅白指导使用方法。(资料图片)

法例须定义“严重疏忽” 免遭滥用

海峡两岸近年也修改法例,鼓励市民主动施救,免除后顾之忧。台湾在 2013 年修订《紧急医疗救护法》,规定救护人员以外之人,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险,使用紧急救护设备或施予急救措施者,可以免除民法、刑法责任。内地在 2017 年通过《民法总则》,为了减少争议,关于急救范畴的条文,决定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负担民事责任,反映官方希望扭转过往民众见死不救的歪风。

回到香港,政府应规管施救行为,防止有人滥用法例,故意伤人。医学界和法律界须仔细商议何谓“严重疏忽”。据美国的《食物捐赠法》,某人知道该行为容易伤害他人的健康和幸福时,仍执意为之,即属严重疏忽。本地立法会几年前讨论《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时,指出法例没有明确定义严重疏忽,要视乎个别案件。不同立法会议员提出建议,例如包含“没有诚实地行事”和“蓄意或罔顾后果地没有运用谨慎及努力,达致......为人合理预期会达致的程度”等定义,这些例子可供政府参考。

助人风气早已植根香港,提倡立《好人法》非为逼人行善,反而是拆除施救者的最后一道心魔。政府应尽快立法,让市民安心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