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绝对言论自由孕育暴民 社会将踏上极权之路?
女权运动者刘璧嘉(Lala Lau),早前在社交网站分享了自己堕胎经历,惹起热烈讨论。网络世界非黑即白、二元对立的讨论已非新鲜事物,特别是此类极具争议性,但仍未有公论之事。部分网民在留言上对刘璧嘉的遭遇表达支持、有人表达同情但不认同作者“处事态度”、有人则在贴文中探讨价值观及法理问题,讨论可谓百花齐放。可是,在理性的另一端,亦有不少网民将这件极具争议性的议题,以极具侮辱性言语暴力攻击作者的立场(和智力)。在网络世界中,这群可将未有公论的价值观议题“化繁为简”,以一言蔽之(大多是脏话)陈述立场和见解的“能人异士”,可称之为——网络暴民。
网络体现绝对言论自由 惟绝对自由孕育极权心态?
互联网问世初期,人们纷纷对此怀有无限想像,认为未来人类可在弹指之间接收到各类资讯,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廿载过后,人们除了感受到互联网对生活带来的便利,还“成功”将现实世界的问题,以另类的方式移植到互联网,而网络暴民则是其中一例。
所谓的网络暴民,大概可归纳出以下特征:首先,是以道德之名,对事件(或当事人)进行公审和制裁,解决现实世界的问题;第二,通过互联网追查和发布有关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即私隐),并以暴力语言攻击他人。相比现实社会的暴力,网络暴力的特质在于其虚拟性。互联网打破人类的社会层级结构,所有职业、地位、名誉和财产因素等等,皆不会对网民的发言权有丝毫影响(注一)。换句话,以前人们须靠撰文或投稿到传媒发表己见,今天网民只要有话想说,只要轻按几键一推,已可在虚拟世界畅所欲言,完全没有层级和背景之分。
事实上,互联网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可促进言论自由,但同时亦可将令人极化(Polarization)。纵观现时的网络生态,除了上述有争议性的堕胎议题,基本上所有时政议题皆会有网络暴民,以情绪发泄(人身攻击),取代理性讨论去表达意见。毕竟在网络世界中,人人顶着网络的虚拟身份发言,而非现实社会的“真身”,而用户名称就是仅有的公开资讯。然而,虚拟身份一大卖点就是没有言论责任,即是享有绝对言论自由,故可见在虚拟世界内,以言语暴力来发泄不满已是司空见惯。
不过,当此现象结合其他网络生态,其效果或会是一条极权之路。诚如另文提及,已有学者发现,互联网所产生的“回声壁效应”,跟社会极化有着密切的关系。社交媒体作为人们主要接收资讯的渠道,企业根据大数据和个人喜好投放资讯到读者眼前,情况就像一个巨大的回声壁,形成一种因意识形态而自我隔离的传播环境,抛弃不同立场的共同点,使冲突和分裂恶化。
当回声壁效应与网络暴力结合后,提供了养分和土壤予极权主义滋生。须知,极权主义一词不单是指政府作为权力机构而滥用权力,一如二战时希特拉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或苏联对反对政权者的迫害,其重要的思识形态反映于对异己的打压,追求社会同质化(Homogenization)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并透过行使大众(或政权)权力,迫使异己臣服于划一的价值观。情况一如上述女权分子大谈堕胎经历,部分网民以辱骂和人身攻击,一陈自己反堕胎(和反作者)的立场,本质上就是大众暴力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试图令作者屈服并承认其价值观是“错误”。问题是,价值观有别于“大众”就是错误吗?
堕胎是道德问题 何必咄咄迫人?
平情而论,不管是堕胎、安乐死、同性恋、甚或通奸等议题,皆没有统一的世界社会规范。反之,各国政府在看待此类争议时,通常都根据“国情”,如宗教信仰、民意、社会观念和历史因素等,决定是否就道德议题进行立法。诚如堕胎一例,世界虽有部分国家容许合法堕胎,惟执行上差别甚大,有些法律明确划定可堕胎的胎儿周数限制,有些则要求医生同意,更有部分国家在任何情况亦不准堕胎。
各国堕胎法的差异,部分原因是因此事为极度复杂的道德争议。所谓的道德,是衡量之物对错的“非正式”标准,背后并无法律或终极权威,判定行为正确与否,而其形成过程亦跟该社会的文化互相影响和交杂,而非一成不变。故即使在同一社会中,不同时代亦可产生两套迥然不同的道德观念,情况一如过去数百年社会对“离婚女士”的取态变化和接纳。既然道德问题是时移世易,何必不以理服人,陈述己见,却反而像一群网络暴民,以大量脏话谩骂一番,务求将别人臣服于语言暴力之下?
回看上文堕胎一事,先别论堕胎是否“正确”之事,更重要是大众对道德争议的取态。须知,在多元化的社会中,立场相左实属常事。网络世界就是一块镜子,虽属虚疑世界,但在绝对的言论自由下,亦可反映出社会民智和意识形态。网络世界就像人们生活在没有规管的世界,没有现实身份的包袱下,人人畅所欲言。虽然互网联扭转了人们对时间、空间和地域的传统限制,将人类发展提高至另一高度。同时,互网联普及化后,亦有研究发现互网联对心智、人际关系和价值观有莫大影响。到底,互网联世界的极权主义,会否在不知不觉地情况下,移植到现实世界中呢?
注一:肖菊香, 刘风君, and 唐芳贵. "网络群体事件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33.3 (2012): 14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