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暴力”问题未解决 政府不应回避问题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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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自2008年便已研究规管“光污染”,并在2013年成立“户外灯光专责小组”,于同年8月展开公众咨询。另外,在2012至2016年度立法会环境事务委员会亦有召开有关空气、噪音及光污染事宜小组委员会,小组报告建议政府尽快决定规管光滋扰未来路向、积极与灯光装置拥有人联系以减低灯光滋扰等。但是对光污染的问题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时至今天,“光污染”已进化为市民口中的“光暴力”,但政府并无明显决心立法,只以“先易后难”的方式在2016年4月推出《户外灯光约章》,依赖自愿参与商户“自律”,以淡化立法的需要。环境局态度暧昧,反映政府根本无决心成为特首口中的“监管者”的角色。

“光暴力”问题日益严重。

本港光污染问题严峻 人禽受害 政府应带头减光

“光污染”又称为光害,是指过量使用照明系统而影响人类正常生活的现象。香港店舖一般安装明亮灯光以吸引顾客,例如珠宝店和手表零售店铺,持久和强烈的灯光损害员工的视力健康(光污染是引致青少年出现近视的重要成因)。

但政府部门亦是制造光污染的源头之一,政府部门长期以来收到市民就户外灯光照明使用而生活受到影响的投诉,以09年为例,在389宗投诉中,有近40%是与政府部门有关的。减少光污染令市民生活更为舒适,促使身心健康,提升市民生活素质。去年(2017年)2月,记者曾与香港驾驶学院到被投诉的马鞍山地区实地考察,导师Manson直言:“而家咁灿住只眼,虽然唔影响睇交通灯,但会分散咗个精神。”规管“光污染”有助减少因眩光而导致交通意外的机会,保障市民安全。

黄锦星表示,政府关注户外灯光事件,现时有约章规管光污染。

此外,光污染影响了动物的自然生活规律,候鸟会因为光污染影响而迷失方向,另外一般昆虫有趋光的特性,过量灯光导致夜行动物容易意外撞向发光广告牌。美国鸟类专家估计每年有超过400万只候鸟因撞上广告灯而死亡。

刘祉锋曾是目前已解散的环境局辖下的户外灯光专责小组成员之一。他指出铜锣湾以往固定的灯光,逐渐换成闪动的电视屏,光污染已“进化”成光滋扰。(吴炜豪摄)

“立法”变“自律” 政府“自阉” “光暴力”源头态度跋扈

政府对“光污染”问题“虎头蛇尾”,由早期的研究立法到收到立法会专责小组同意立法的意见后,竟“取易舍难”,以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户外灯光约章》(《约章》)和《户外灯光装置业界良好作业指引》予商户,让商户自愿参予和遵守。而且《户外灯光约章》的豁免范围太多,例如位于地面商户在预调时间继续营业,只要其招牌并非闪动形式,可获豁免。另外,所有节日灯饰亦可获豁免。但是庞大的豁免范围亦没有换来太多商户支持,初期更只有4,000个物业和商铺支持,国际品牌几乎没有参加,市民口中的“发光神主牌”仍然遍布各区。

而且,部分被街坊批评使用“暴力式照明”的商户,态度亦嚣张跋扈。去年底,《香港01》曾报道铜锣湾的光污染问题,当时湾仔区议员伍婉婷指,近一两年区内大型户外屏幕增加近20个,形容是“暴力式照明”。她更指,曾向光污染的源头公司投诉,岂料该跨国企业的负责人竟回应︰“你哋(香港)无法例监管,我都无办法,你有本事咪同我美国总公司讲。”。

对比之下,“发光大厦”桥汇的光强度和光管密度,都比附近的住宅高,难怪两公里外葵芳的街坊都感受到眩目的灯光。(梁鹏威摄)
2013年政府曾就“光污染”立法展开公众咨询,但最后不了了之。

环境局于2016年4月推出《户外灯光约章》,邀请户外灯光装置的拥有人及负责人,在预调时间(即晚上11时或午夜12时至翌日早上7时)关掉对户外环境有影响的装饰、宣传或广告灯光。

湾仔区议员伍婉婷指,近一两年区内大型户外屏幕增加近20个,形容是“暴力式照明”。

“三年又三年” 三年何其多? 政府不应“先易后难”

自政府08年展开就监管“光污染”立法进行研究,至16年推出《户外灯光约章》,尽管民意以及立法会的主流意见均倾向立法规管,但政府始终未有就立法推出具体的时间表。

事实上环境局局长黄锦星当年推出《户外灯光约章》曾承诺在两、三年内就是否立法进行检讨。转眼间,承诺的时间快到了,既然民意普遍支持规管“光污染”,政府就应尽快立法,以保障人禽健康。政府过去一直籍词商户反对因会影响生意,但就《户外灯光约章》的标准(即晚上11时或12时),根本已过了正常的营商时间,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既然环保局当年有勇气逆民意而推出胶袋征税,为何今天有民意授权为基础却却步不前呢?到底政府是“人民政府”,还是“企业政府”,还要看现届政府是否有决心做好一个“监管者”。

环境局局长黄锦星当年推出《户外灯光约章》曾承诺在两、三年内就是否立法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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