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大辩论】政府要有方法迫使地产商交出土地
土地大辩论开始,各大持份者也开始表态。有发展商向传媒表示,赞同公私合营方案,更认为如果发展商反对开拓土地,最终只会“冇嘢可以发生”。这种说法纵然傲慢,但发展商在新界大量囤地,政府选择与他们合作,的确可以免却很多“麻烦”。但这种合作必须是建基于一大前提,就是“合作为民”。若然发展商只知藉土地大辩论及其后续开发项目,牟取暴益,而非为广大的㓥房户、挤迫户、挨贵户解决问题,那政府就绝对不应妥协。因此,在与发展商“讲数”之前,政府须留有后着,向惯于杀鸡取卵式发展的本港地产商,亮出清晰的红线,才能定立最合适的发展方案。
这条红线,就是土地供应专责小组主席黄远辉提到的,我们要为下一代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土地储备。关于这一点,《香港01》是深表认同的。香港可供开发的平整土地并不多,是极为珍贵的资源,其中最多的土地类型就是农地。地产开发商早就留意到农地奇货可居,因而四大地产商均大量囤积农地,乐此不疲。地产商囤地之后,可以透过申请转换土地用途,把农地转作住宅用地,兴建不同种类住宅并大举获利,也早是社会中的“公开秘密”。反之,政府却长期只知在需要用地时,方“努力”造地。大家都知,可开发土地不会凭空诞生,政府因为自己的短视,官员只能苦着口脸对社会说句:“我们没有地”。
所谓的“公私合营”模式,就是建基于这种不公平的土地支配及运用能力之上,手上无地的政府,只能哭求坐拥大量农地的发展商,盼望对方施予援手。双方权力与能力如此不平等下,商人根本不可能与政府公平谈判,一定会“趁你病,攞你命”,漫天开价,务求在交易之中获取最大利润。
在商言商,地产商谋求利润最大化,本是对股东负责任的行为。但土地、房屋问题,事涉重大公众利益,在社会大众未能获得合理价格与面积的居住环境(也就是我们一再提及的“适足住屋权”)前,并不应沦为私人资本会生金蛋的鹅。也就是说,政府在房屋市场价格与供应调节机制失衡时,就应该采取适当的政策介入措施,不但要控制失控的价格,更要确保土地供应不会出现危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断层。
不要误会,我们不是要堵塞发展商的财路,只希望他们能多负点社会责任,不要赚得太尽。毋庸讳言,香港的各大发展商,已经从香港的发展历程中,赚尽红利,造就主宰香港经济命运的多所巨型企业。在香港急需用地的时候,如果他们只知利用历年来所囤积数以千公顷计的土地,继续赚到尽,不顾民生、经济发展所需,是怎样也说不过去的。
要迫使地产商同意,以合理价格把手中的农地卖给政府,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则艰难。但艰难并不代表不可能。《香港01》已提出两种方案,一是要求政府动用“尚方宝剑”《收回土地条例》,以凌驾性公众利益为由,收回农地;二是要求政府尽快修改条例,禁止私人申请转换土地用途,发展商要使用土地,唯一方法就是把农地先以农地价格售予政府,政府以此为主要途径,建构公家的土地储备,再由储备中卖地予私人发展商,或用于兴建公屋。
可惜的,不论是政府官员,或是“土地供”成员,在如何“具效益地”使用新界农地的问题上,似乎已经“预咗要益”发展商,具前设地提出公私合营方案。这样处理,无疑就是否定了先收回农地,然后才考虑发展方案的可能,也就是由政府独力开发相关土地,全数用以兴建公屋就变得不可能了。这算是什么景况?大概就是跟你的谈判对象说,“我是一定会跟你合作的,请你开条件”——天下间大概没有更为愚蠢的谈判方式。
政府如果能够放下“跟地产商打官司很麻烦”的心魔,这场土地大辩论大概注定会变成地产商的大宴会——纵使黄远辉再有心,他也难以控制现时过亲欠清的政商纽连,做出有违“土地供”小组意愿的行为。甚至可以说一句,这也许是连林郑月娥都难以有把握可以肯定的。所谓独立于政府外部的组织,可以由什么人组成?还不是界别内的专业人士,甚至是既得利益者?
不过,我们虽然反对现阶段推行公私合营,但也不急着完全否定它。谈判必须要有筹码,要令发展商知道这次的大型合作,本质是为民谋利,而不是为商谋益,就要确切地令他们知道,如果不配合政府的大方向、大谋划,政府就会动用《收回土地条例》,或禁制转换土地用途,更不会因为惧怕法律问题而退缩,迫使其妥协。只有在这样的红线之上,政府才有足够的“底气”向发展商亮剑,要求他们只赚取合乎社会期望的利润后,就把所有发展精力集中于兴建公营房屋,更要确保整个合作机制可以在阳光下运行,完完全全接受市民大众的监察。
话说回来,政府现时欠缺施政公信力,要做到上述要求,比起果断收回地产商农地,相信会更困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