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辱警罪画蛇添足 监警会必须充权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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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主席陈祖光将于今年5月卸任,他在近日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期望当局尽快订立辱警罪,以保障警员,又认为监警会成员中应加入退休警官。陈祖光以协会主席身份发言,尝试为同袍争取更多“权益”,这点绝对可以理解,但他的倡议是否合宜,则是另一回事。须知道现行法例已对执行公务者有所保障,应否再增订辱警罪,实在值得商榷;至于让退休警官担任监警会成员,恐怕会令监警会更形虚设。

早前,陈祖光指在公务员事务局的会面中,反映了前线士气低落及职安健等问题。(资料图片)

市民有权“不合作” 现行法例已能保障警员

陈祖光指警察工作的难度愈来愈高,因为有些市民除了抗拒警察调查,更会刻意挑衅、辱骂警察,若订立辱警罪,将可令市民表现得更合作。陈祖光的观察无疑有其根据,但所谓市民“抗拒”与警察合作,其实也可以是一种权利。套用陈祖光所举例子,现今警察在街上截查“可疑人士”时,经常被反过来询问截查原因及法理,这样无疑会增加警员的工作,甚至提升双方冲突的机会,但若因之而谓市民“不合作”,则又言过其实,毕竟他们只是在善用自身的合法权利。

至于市民无理阻差办公,以及辱骂警员等情况,现时已有清晰法例让警员应对。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3条,“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 6个月”,换言之,若然市民的行为不止于要求警员解释截查原因,而是几近无理地抗拒执法,警员大可以将之拘捕;惟现时并没多少这类情况,反映陈祖光所担忧的问题并不严重。

此外,《公安条例》第17B条订明,任何人在公众地方使用“恐吓性”、“辱骂性”或“侮辱性”言词,而此等行为相当可能破坏社会安宁,即属犯罪,违者可判监禁一年。控方动用这条法例时,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影响社会安宁,警察不能单纯遭到市民辱骂便将之拘捕,而这或许便是辱警罪倡议者认为现行法例存有漏洞的原因。

然而,尽管文明社会并不支持任何辱骂行为,但若然连辱骂也是罪行,则大有矫枉过正之嫌。此外,到底警察的独特之处何在,要让他们得受额外保障,免遭辱骂?同属执法部门的海关、入境、消防、廉署等人员,应否受同等保障?教师、医生,以至广大服务业群众,又可否要求订立“免辱骂法”?

由此看来,辱警罪倡议者必须证明现行法例无法确保警员顺利执行公务,而且警察比其他行业更须免受辱骂,这样才能论证订定辱警罪的必要性。不过,正如“01观点”去年所言,如何定义“侮辱性”言词,也是一大难题,一旦真的通过辱警罪,恐怕会令警民冲突更趋严重,这不是社会所乐见。

监警会发表2016/17年度工作报告,共接获1,567宗须汇报投诉。(邱靖汶摄)

监警会已是无牙老虎 勿再坏其中立形象

至于监警会的改革事宜,报道指,陈祖光认为现时监警会的成员都不是来自警队,他们的意见或与投诉警察课有异,故希望让退休警官加入监警会。假如报道没有过分简化陈祖光的言论,那么他实在是误解了监警会的作用。

据现行制度,市民要投诉警员,须联络投诉警察课,待之完成调查后,警务处处长会将报告交予监警会;假如监警会不同意警方的调查结果,可要求投诉警察课提供更多资料,甚至重新调查。换言之,监警会的责任是检视投诉警察课在调查过程中有无遗漏或违规,他们的意见与投诉警察课有异,实属理所当然;若要他们覆核调查时从警察角度出发,反而失却“监警”意义。更甚者,若只有退休警官才能判断投诉警察课有否犯错,那么受理市民投诉政府各部门的申诉专员公署,岂不是要让各部门的退休官员加入?答案显非如此。

此外,投诉警察课“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做法早已为人诟病,监警会又只能覆检投诉警察课的调查报告,不可主动处理投诉,是以坊间称之为“无牙老虎”;若再要改变监警会的成员构成,加入退休警官,只会令大众对投诉警察制度更失信心。因此,监警会不但不应设退休警官席位,更应扩充权力,掌握调查权(详见〈【01倡议】防止警察滥权 监警会要做有牙老虎〉)。

近年来多份民意调查指出,警队在市民眼中形象不佳,这点诚然教人无奈。订立辱警罪,固然可以令市民因恐惧而避免与警察冲突,但警民冲突不是警民关系差的原因,而是结果,故这样的建议不过是逃避问题。香港需要的不是辱警罪,而是有决心改革警队形象的一哥,惟未知卢伟聪可会是这个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