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警察通例》不公开 市民难信任警方
近日《明报》获得最新修订版《警察通例》(下称《通例》),内容要求警员每次动武之后呈交报告,然而政府却声称无备存有关统计数字。所谓《通例》,是警察处长用于“管理警队、使警队有效率地履行职责”的命令集成,它的地位高于其他政府规条,但其个别条文没有开放给予公众查阅。今次事件已不是首次《通例》未公开章节外泄,而条文修订内容亦与旧版本无大差异,因此真正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应该是何以屡次有人会尝试泄露《通例》内容,以及这个透明度奇低的规例有否必要按照公众意愿修改。
恢复公开警例 重建市民信心
观乎2003年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报告,警方认为一旦公开《通例》“可能会伤害或有损警队在防止、调查和侦查罪案及罪行方面的工作,或损害警队的正常及有效运作”。惟这说法著实荒谬,就算公众知悉《通例》条文,极其量也是要求警察按例办事;警方的说法似乎暗示,一旦市民要求警方按《通例》执法,就会阻碍警方“正常及有效运作”。
其实回归初期,《通例》原本是一份完全公开的文件,没有什么秘密可言。1997年1月,前保安司黎庆宁表示“正计划在每间报案室内存放一份《通例》,供有需要的市民直接入内取阅”,后来此一措施于回归后曾经短暂落实。但到2000年,警方突然以阻碍办案为由将警署内公开的《通例》印本撤走,市民只能依据《公开资料守则》分开索取摘录内容。
修例祇涉支节 不合公众期望
由于《通例》并不公开透明,市民根本难以知悉修订内容。按理说经过七警、朱经纬案后,市民原期望《通例》提供更清晰指引防止事件重演。然而,与过去旧版本《通例》比较,现时已知新修订版条文多数属于“小修小补”或技术性改动。
譬如最具争议性的第29章“使用武力与枪械的使用”,第1节仅将警员动武取态由“克制”改成“高度克制”,第3节则将“当被用作发射照明弹的枪械”、“为进仪式目的而开枪”免除在枪械动武范围外。若从公众利益角度来看,它们都是些无关痛痒的细支末节。
反观大众最关心的警棍问题,新修订版似乎没有作出太大变化,例如它在加入使用警棍人员应向总区指挥及控制中心报告事件的规定以后,关於单位指挥官或单位主管向上级呈交初步报告的后续程序一如既往,只是该份初步报告文件的格式获得规范化而已,没有怎样触及警员何时有权“拔棍打人”的大问题。
归根究柢,《警察通例》成立基础在于《警队条例》规定警察处长可以发出“适宜于管理警队、使警队有效率地履行职责”的命令,今日既然有不少人质疑《警察通例》透明度低与内容偏袒执法者,进而加深警民芥蒂,那它怎可能还算“适宜于管理警队、使警队有效率地履行职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