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途多舛的消委会
真无线定头戴式?消委会的45款蓝牙耳机性价比新评测,相信是不少人选购耳机前的必看报告。同期《选择》月刊还提到接获投诉,有人在加购指定座位后被更改座位、购买优先服务却未获优先待遇、到闸口临时被要求将手提行李寄舱托运等,肯定亦为部署外游的市民所留意。
《选择》月刊与民生息息相关,就连樽装水的评测也能够掀起一场争议,其重要性自不待言。不过比起评测,消费者一旦遭遇欺骗、误导或不公平销售手法,消委会更是被寄予厚望。自舒适堡结业至今他们已接获逾四千宗投诉,金额涉及1.35亿元。牵涉之广,数目之大,估计消委会上下忙得不可开交。
恰恰半个世纪前正值石油危机引发高通胀,日用品、粮油食品价格高企,消委会此法定机构因而成立,帮助政府推广和落实保障消费者的重要政策。成立一年后消委会的职能推展至处理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权益课题,两年后推出《选择》月刊,九十年代起负责保障“不动产的购买人、按揭人及承租人”权益,其多年来一直因应社会需要而扩展工作。
早于1993年,李华明已在立法局会议上指出,“有关商品资料出现误导和缺乏透明度的情况,消费者委员会的调查研究常有揭示,但碍于缺乏法例的支持,无法提出控诉”。当时就连商界的麦理觉虽然“不希望消委会变成另一个致力于调查及干预的官僚机构”,但也同意赋予消委会更大的调查权,甚至检控严重罪犯的法定权力。
惟另一方面,詹培忠批评消委会“对一些不熟识的行业,妄自给与强烈的批评,反而对香港自由运作的经济不利”,唐英年更质问说,“表面看,本港若干行业,一如消费者委员会指出的,似乎有垄断成份,但究竟是行业的特性,现实需要如此厘订价钱呢?还是确有垄断市场呢?在未调查清楚前,就公开指摘,令市民先入为主,信以为真,将来就算研究出有关行业并不存垄断成份,亦难洗脱留在市民心中的污点。这点,我觉得消费者委员会必须有作自我检讨的责任,这是极不公平的。”
连担心垄断也被商界议员批评,消委会赋权之路可谓坎坷,面对阻力重重。其后他们建议政府实施全面竞争政策,制订竞争法例以限制横向和纵向的合谋协议和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设立竞争委员会和上诉机关,惟全部不得要领。工商局当时不但反对制订竞争法例,认为“此举似乎有矫枉过正之嫌,而且对商人带来很多不明朗的情况”,又明言“为配合我们的自由贸易和尽量不干预的政策取向,我们宁可选取一个较少干预但更深入的方案”,而做法竟只是行业自我规管。
回归前促进市场竞争无果,九七后扩充职能亦没有多少进展。2000年特区政府检讨《消费者委员会条例》,消委会已提及没有法定调查权力,对市场竞争的投诉只能靠对方合作以取得所需资料;若有经营者屡劝不改致令消费者权益受损,他们亦只能公开点名批评。消委会同时建议引入诉讼权,以委员会名义代表消费者向法庭进行诉讼,但调查权和投诉权至今杳然无期。
2001年消委会发表〈如何遏止消费交易上出现的欺骗、误导及不公平手法 ?〉研究报告,建议即时修例,对以饵诱式手法诱骗顾客、 “用武力”或使用“不适当的滋扰或强迫”手法使消费者就范等行为处以罚款,并将饵诱式的销售手法、误导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说明列入“不合情理合约”。而长远方案是归纳成一套全面营商手法法例,禁止商户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从事欺骗、误导、不公平、欺压性及其他的行为为受害消费者提供一套公平及完善的机制,补偿消费者的损失。
消委会建议的即时措施在若干年后陆续实现,包括《商品说明条例》自2009年起禁止误导标价、关于货品售后服务及保证的虚假陈述,2013年起禁止虚假商品说明、误导性遗漏、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饵诱式广告宣传、先诱后转销售行为以及不当地接受付款。不过即时措施也花了超过十年才能落实,长远方案当然就是没有下文。
多年以来,立法会不是没有出一分力。2010年李慧琼曾在立法会动议赋权消委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法庭提出诉讼,以及制定综合法例规管涉及货品与服务的不公平营商手法,并将行政执法权力赋予消委会或设立消费者保障专员。议案获得建制和泛民议员支持,但这个跨党派共识却没有得到政府跟进。与其将消费者保障的寸进归咎于政治纷争,倒不如问问为什么在陈茂波、林健锋、张宇人等商界议员反对下,政府的立场总是刚好与之相同?
2011年政府就打击不良营商手法及加强消费者保障进行公众咨询,消委会支持就特定消费交易设立强制冷静期,惟又一次因为商界反对而建议没有包括在修例草案之中。及至2018年消委会再次建议就五类消费交易(在营业处所以外订立的非应邀合约、网购除外的遥距合约、健身服务合约、美容服务合约、时光共享合约)设立强制冷静期,最终政府方案却也只涵盖预缴三千元或以上的美容或健身服务合约,而且在反修例事件后更不了了之。
若非冷静期立法无疾而终,今次舒适堡事件的苦主和金额仍会这样庞大吗?时间证明了引入冷静期是应该做、值得做的,看来这次政府也有意从善如流。但消委会多年来的倡议又岂此冷静期?当局会借此机会全面改革消费者保障法例,赋予消委会调查和诉讼能力吗?社会不希望又要待将来另一次消费权益事件发生,早应该做的事情才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