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烧烤场背后是有法不用和业权混乱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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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孚九华径烧烤场长年无牌经营,对邻近居民造成不少嘈音和空气污染。近日经传媒广泛报道后,不同政府部门联合采取展开执法行动,拘捕烧烤场两名负责人及15名职员,并且票控82名顾客违反《预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组聚集)规例》有关群组聚集的规定,但其实于过去一年食环署人员已向该处合计提出42宗检控,甚至有个别被捕者曾遭法庭判处监禁,然而即使如此仍然无法阻吓涉事烧烤场在该处继续营业。

《食物业规例》第31条、第35条规定任何人若无食物环境卫生署批出牌照下经营食物业即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监禁半年,另加每天罚款900元。《土地(杂项条文)条例》第12条则规定当局可以指示行事公职人员接管和拆卸土地上的违契构筑物,而地政总署亦已经证实该烧烤场存在着此等违契构筑物。此外,由于烧烤场展示“安心出行”二维码,今次负责人及职员同时涉嫌欺诈,一旦罪成按照《盗窃罪条例》第16A条最高可处14年监禁。

警员在九华径烧烤场调查。(图片来源﹕寄寓记语)

封场收地权力存而不用

不过,为了阻止无牌经营食肆继续运作,食环署其实有权力进一步直接将相关场所封闭。《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28B条规定署方可向法庭申请对无牌经营处所于张贴显眼告示一星期后作出封闭令,第128C条亦规定该署于“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处所的使用或在该处所内进行的任何活动构成对健康的即时危害”时可以立即封闭该等处所。可是综合现时已知资讯及烧烤场附近公告内容来看,食环署至今应该尚未有启动相关程序。

除此之外,当局对于存在违契构筑物的土地也有收回业权此一更严厉的选项。《政府土地权(重收及转归补救)条例》第4条便规定了每当土地违契“以致有需要由政府对有关的土地或物业单位强制执行重收权”时,公职人员可以透过重收注册摘要完全收回相关业权,“犹如该土地或物业单位的政府租契已终止一样”。同样,从地政总署日前只是继续贴出勒令清拆违例构筑物通知可见,政府好像也没考虑过要重收土地业权。

涉事土地业权须予厘清

而且还有一个更值得注意的问题是,烧烤场所在的土地业权本身相当混乱。根据政府部门去年5月提交葵青区议会的资料,涉事土地原本是属于“曾华翰祖”的“祖堂地”,自1979年起部分地段曾被转售予“Cornhill Enterprises Limited”公司,但相关买卖并没有获得民政事务局的同意,而且“曾华翰祖”于2014年后新委任的两名司理申请也未完成申请程序,导致现时土地业权具体究竟属于“曾华翰祖”抑或私人公司都不明了。

况且由于烧烤场最迟在2003年便开始经营,故此有可能符合《时效条例》下容许“逆权侵占”私人土地的12年时限,这自然就进一步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Cornhill Enterprises Limited”公司曾向烧烤场发律师信要求对方停止占用该片土地并搬走,并且声称1964年起已拥有涉事土地业权,接着更入禀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颁令烧烤场负责人移走物品、交回土地和作出赔偿,但是结果没有成功,主要原因恐怕就是土地业权混乱。

九华径两个烧烤场场外四周贴上了大大小小的横额,每隔十多米就能看到,不少人走过也好奇拍照。(廖雁雄摄)

不管怎样,今次事件反映政府当局无法有效管理九华径烧烤场及其所涉地段。之所以会如斯情况,既是源于政府部门始终不肯毅然使用封闭场所或重收业权等更具阻吓力的严厉措施,更是因为当局漠视存在了更久的土地业权混乱问题,没有处理传统祖堂与私人公司的业权纠纷,制造了让旁人乘虚而入利用土地谋利的漏洞。所以归根究柢,还是政府长年怠政之风自己种下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