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纵容丁屋就是助长社会不公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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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周三(13日)推翻原讼法庭裁决,指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申建丁屋合宪,发展局表示将恢复接收和处理有关在政府土地兴建丁屋的申请。政府应明白,此事关乎的是社会不公,续建丁屋只会令政策继续向既得利益者倾斜,也令社会看不见改革的曙光。

现时新界原居民兴建丁屋方式有三种,包括在其拥有的私人土地免费申建,向政府申请批出政府土地以地价优惠建屋,及与政府换地方。由于《基本法》第40条保障“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因此这三种兴建丁屋的方式是否“合法传统权益”为案件关键。

前年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私人协约及换地方式均非“合法传统权益”,惟上诉法庭认为两者皆有源可溯,为英殖政府于1972年订立的丁屋政策中所接纳,因此判政府及乡议局上诉得直,三种丁屋方式均合宪。

住无居所 仍建丁屋?

然而,即使新界原居民申请建屋,向来也要政府批准,照道理并非必受保障的权益。再者,丁权应为历史产物,与当下香港社会环境早已不适切。新界原居民的私人土地不敷应用,为什么可以索取社会共有的政府土地建屋?如今香港房屋问题严峻,政府要以填海及发展郊区边陲来觅地建屋,新界原居民竟然却仍可以取地,兴建最多三层、每层最多700呎的房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单是今次裁决,已令933公顷乡村式用地“解冻”无望,当中民间研究适合兴建公营房屋的30公顷土地能容纳逾10万伙单位,绝对有损公众利益。

试想像,若然丁屋政策可以延续,那只要新界原居民持续开枝散叶,甚至可不停索取政府土地,这结果可谓荒谬之极,而且还要入禀司法覆核方有理由提出上诉。政府应该尽快纠正错误,取消丁屋政策,更有效地使用土地,让市民安居乐业。尤其近年丁屋政策已经变质,不少新界原居民透过“套丁”图利。不论裁决如何,当局在丁屋申请上都必须从严,确保珍贵的土地资源用得其所。

追源溯始,清末的新界居民之所以能够自由建屋,只因政府规管不力。现今香港大批棕地、农地落在私人发展商手中,被人囤积居奇,政府甚至放弃土地规划及发展的主动权,以致民不聊生。政府必须反省,如何才能让市民看见曙光,撼动既得利益并让普罗阶层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