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重拾清白 特首防贿待改革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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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长官曾荫权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周三(6月26日)在终审法院上诉得直,曾荫权形容法庭还他“应有的清白”。
然而,比起他个人名声,更重要的是完善特首防贿机制。法院今次厘清准则后,将特首纳入《防贿条例》是当务之急。

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早前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但行政长官收受利益罪经两次审讯后,陪审团均未能达成裁决,故罪名不成立。

曾荫权案的两个关键

就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曾荫权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点主要有二。第一,何为“明知故犯”(deliberately)?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将故意和无意对立,即若曾荫权并非无意,而是有意不申报深圳大宅豪华装修等利益,那就构成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的其中一个要素。

第二是“严重性”。由于陪审团未能确立贪污一事,曾荫权没有申报豪华装修等利益,是否构成严重的公职失当?

就第一点,终审法院认为在明知故犯、无意之外,还有另一种情况,就是当事人经考虑后,真心认为不需要申报利益,并因而没有申报。这种行为虽然是有意、故意,但与明知故犯截然不同。原审法官在引导陪审团时,未有充份指示他们考虑这可能性,故此不当。

就第二点,若然陪审团未能确立曾荫权贪污,那么他不申报豪华装修等利益,其实是涉及甚么的严重问题?或者具体而言,曾荫权若然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那他不申报利益,到底在隐瞒甚么?就此,终审法院认为原审法官引导陪审团时,过于笼统、粗疏,未能充份指示他们衡量不申报利益的严重性。

就此两项元素,若陪审团能确立曾荫权贪污,那没有问题,因为有意不申报受贿,必然构成这两个要素。然而,由于陪审团未能确立贪污一事,因此此两项要素成为关键。而法官没有充份引导陪审团,他们的推论就未必妥当。

郭荣铿认为政府不修改防贿条例,只是中央政府不批准。(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现行机制公信力不足

一方面,终院只是指出原审官引导不足,并非表示曾荫权一定不会罪成;案件既不发还重审,曾荫权则可在另一边厢坚持,装修等利益不构成受贿,他不须要申报。但更重要的是,这裁决反映,像豪华装修这种情况,未必构成贪污,而行政长官是否应该申报,就由他个人判断。

问题是,由行政长官判断是否申报,是否良好的机制?正如曾荫权曾言,从政者须比白更白。要完善申报机制,最好的做法就是将特首纳入《防贿条例》第3条及第8条。

《防贿条例》第3条不涉及任何贿赂意图;只要被告未获许可而收益,即罪名成立。这条例的重要性,正如“01观点”曾经指出,一方面大幅减低公职人员受试探的机会,另一方面能维护他们的清廉形象。

事实上,2012年防止及处理潜在利益冲突独立检讨委员会已经指出,行政长官要“严守最高的操守准则”,并建议设立专责独立委员会批出其收益许可;林郑月娥在首份《施政报告》中,亦曾承诺修例。但修例工作一再拖延,至今没有任何跟进。即使独立委员会的安排未必最稳妥,既然有此必要,政府就应该研究其他类似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