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队四面受敌 监警会应介入解围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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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一次,警队在社会冲突中被推上风尖浪口;再一次,示威者与警方各执一词,互相指摘对方的不是。
日益撕裂的警民关系,已非香港所能承受。为了社会复和,当局应介入事件,考虑由监警会就6月12日的清场行动提交检讨报告;长远而言,必须完善警察投诉及监察制度。

6月12日立法会外的示威涉及暴力,这点是毋庸置疑的。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在周四(6月13日)表示,当天下午三时半,警队将冲突定性为“暴动”,而当时他口称“骚乱”只是英语转换中文的问题。

暴动属严重指控 定义严谨

香港法例中的暴动罪,是殖民地政府设立、属于非常严重的罪行;在2016年旺角骚乱案前,已多年没有使用。比起较常见的非法集结罪,暴动罪的刑期亦严重得多,最高可判监10年。根据旺角骚乱案的定义,参与暴动的人必须是威胁或故意使用暴力,令社会安宁实质上受到破坏。

回看6月12日下午的情况,当时示威者搬动铁马、向警方抛掷杂物等,试图突破防线及闯进立法会示威区。此等冲击是否仍然是示威或非法集结,抑或已经到了暴动的程度?这非任何人能简单下判断,须以事论事,以当时的影片、照片、供词等来判断。而警方已经展开行动,四出搜证和拘捕多名示威者,更以暴动罪起诉部分人。

各界批评警方过度武力

但众所周知,在冲突中不只一方用了暴力,执勤的警务人员亦使用了武力。除了处长卢伟聪公布的150枚催泪弹、20发布袋弹等,大量新闻画面及网上片段可见,警方多次平射示威者,甚至殴打没有攻击警方的示威者。凡此种种,在社会上引来极大争议,而且争议声不只来自示威者或网民,还包括其他专业组织。例如大律师公会发声明表示,“警方似乎已远超其行使维持公共秩序的合法权力”;30名法律界选委亦促请警方调查清场行动是否过度使用武力。

2019年6月12日下午,反对逃犯条例修订的爆发大规模示威冲突,警方不断施放催泪弹,在场的示威者不断走避。(张浩维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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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武力的三个制度问题

警方在冲突中涉嫌滥用武力的争议并非首次出现,2014年占领运动期间便发生恶名昭彰的“七警案”。这个现象一再发生,可见这并非个别警员的问题,而是制度上出了问题。

第一,《警察通例》第29章规范武力使用,但指引现时并不公开,令市民难以考究警方使用武力时是否恰如其分;速龙小队的制服更没有警员编号,无从投诉。第二,投诉警察课属于“警察查警察”的制度设计,连警司朱经纬以警棍殴打途人这种证据确凿的案件,投诉课也判断为“未能完全证明属实”,公信力尽失。第三,负责监察警察投诉课的监警会,只能审核警方的报告,若不接纳可要求警方重新调查,但它本身没有调查权,实属“无牙老虎”。

示威者及警方俱不利

此等制度,衍生三个问题。首先,示威者有如投诉无门;即使投诉,他们亦没有如警方般的搜证和调查能力,根本难以成功。其次,示威者觉得投诉无门,于是尝试以自己的方式“寻求公义”,包括在网上“起底”,令警民撕裂由冲突现场延续到网上世界。第三,如果警员相信殴打示威者、滥用武力后,也未必会有后果的话,他们执法清场时,或会较少克制和顾忌。

特别是第三点,警务处处长卢伟聪必须清楚。这不是他作为“一哥”,自上而下地训示前线警员“保持克制”,就能够有效。警员会否克制,涉及的是制度和结构原因,这可谓管理学的入门课。

事到如今,网上已疯传警方执法惹争议的画面,令警员四面受敌,甚至有市民打电话上电台表示,警员家人被杯葛。故此,不只是为了回应示威者的诉求,也是为了还原真相、让警员不再受到狙击,当局实应介入事件。其中一个可考虑的是,在警务处处长卢伟聪的同意下,让监警会就6月12日的清场行动,展开全面的检讨,并向政府提交报告。检讨报告的方式相对温和,以展望为主,改善警方在大型冲突中的执法质素;若有严重违规,亦可跟进处理。这样既能平息民怨,亦可为警队重拾公信力,为警察解围,对各方都有好处。

长远而言,政府必须完善警察投诉及监察制度,让监警会有调查权力,成为真正能够制衡警权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