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回归理性讨论 中法模式具参考价值

撰文: 评论编辑室
出版:更新:

政府推出《逃犯条例》修订方案,引来群众恐慌。当然,社会不应肆意藉修例挑拨中港矛盾,而是应实事求是商议草案。但必须承认,两地司法制度仍然存在差异,而回顾两地的历史脉络,种种事件也令港人在一时间实难以完全信全任内地的司法制度。故此,政府在推动《逃犯条例》修订时,同样需要实事求是,直面市民忧虑,循序渐进地完善《逃犯条例》,而非刚愎自用,只求“够票”通过议案。

多名市民手持标语游行,反对《逃犯条例》修订。(张浩维摄)

的而且确,内地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但实际上,部分民主国家已经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资深传媒人刘进图早前撰文,指中国与法国在2007年签署引渡条约,并于2015年生效。条约可以追溯过往罪行,既适用于生效后提交的任何引渡请求,也适用于条约生效前的有关犯罪。由此观之,并非所有捍卫民主、人权、自由的国家也拒绝与中国商讨追捕逃犯。

但另一方面,其实各地与中国设立引渡条例时,也订立了不同条款,例如按刑期、罪行、国籍有条件移交,并可以人道理由拒绝移交。香港虽然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但由于两地的司法制存在差异,政府有责任制定符合香港实情的方案。

中法引渡条约第三条订明,若然被请求一方有充分理由认为引渡目的是基于涉事人物的宗教、国籍、政见,或者接受请求后会令该人物会受侵害,也应拒绝引渡。死刑个案应拒绝引渡,除非请求一方保证不判涉事人物死刑。

关于国籍,条约第四条列明,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士具有被请求一方国籍,应当拒绝引渡。该人的国籍依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发生时确定。

此外,人道主义也是考虑因素之一。第五条订明,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被请求一方在考虑了犯罪的严重性和请求一方的利益后认为,基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和健康等原因,移交该人会对其带来特别严重的后果,被请求一方可拒绝引渡。

回到香港。条例草案同样拒绝引渡政治犯,又会拒绝因为种族、宗教、国籍或政治意见而蒙受不利或被检控/惩罚者的请求。当然,市民关注提出要求一方会否以经济罪行名义,要求港方移交牵涉政治敏感事件的香港人。今天中港矛盾炽热,而港人仍然对内地的司法制度欠缺信心,未能相信公平审讯,港府应该尽力平息疑虑。

立法会议员田北辰日前提出,港府可以参考中法引渡条约的国籍原则,如有外国人在内地犯案后逃到香港,而内地要求港府引渡,就由特首决定是否交给法庭处理引渡申请;如果有关事件涉及香港永久性居民,内地可提交证据,要求本地法院审理。这建议有可取之处,但需认真考虑保障范围,例如应否扩大至在港工作、生活的非永久性居民,回应驻港外国记者和民间组织代表的担忧。

政府在逃犯条例修订上急就章,高官解说能力拙劣,未能释除港人疑虑,更令中港矛盾火上加油,削弱一国两制的信心。要社会回归正道、重拾理性,还看政府能否回头是岸,制定合乎社会实际情况的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