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修例岂能一蹴而就? 政府理应先取易、后取难
《逃犯条例》修订方案近月引起轩然大波,甚至激发数万人于周日上街示威,官民关系进一步撕裂。林郑冒进修例,更只愿安抚商界感受,却无视普罗市民诉求,是激发民愤的主因之一。部分市民逢中必反或许失之偏颇,但这些愤怒和恐惧,多少是政府的傲慢所造成的。解铃还需系铃人,市民应承认现行逃犯条例存在不足之处,有修订的需要;政府亦须正视,内地的司法制度仍难取信于港人,强推现行修订方案只会适得其反。
平情而论,政府有意改善与境外地方的移交安排,促进跨境司法公义,实属情理所在,台湾杀人案疑凶陈同佳在承认杀人的情况下却无法在港受相关制裁,亦正反映检讨目前安排的必要。在台湾以外,基于香港与内地交流密切,两地确实须建构一套可行的逃犯移交安排。但问题是,该如何修例才能恰当地解决这延宕多年的难题呢?
纵然有修例必要,新的逃犯移交安排必须紧遵法治精神及人权原则。但按目前情况,港府欲仓促修例,其草案内容既忽略逃犯的人权保障,又为安抚商界情绪,粗暴地剔除多项罪类以作迎合,导致修例工作前后矛盾,其表现可谓极其拙劣,社会反对修例方案亦不无道理。
尤有甚者,政府态度横蛮、急躁,无视坊间不同批评及建议之余,更图借台湾杀人案的压力,迫令议员就范通过修例草案,进一步挑起市民敌对情绪。
事已至此,官民矛盾再度加剧,倘若修订草案勉强通过,当权者与市民的距离只会不断增加,政府若不及时妥善处理修例一事,未来施政只会更为艰巨。
须知道,要平衡中港两地的司法差异,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内地司法制度落后始终是客观事实,这是港人产生忧虑的部分根源,惟要内地法治水平瞬间改进至与香港看齐,几乎为不可能的任务。
因此,政府设立逃犯引渡安排时,若要减低移交安排对香港法治的冲击,修例除了须保证疑犯权利得以保障,如在条例中列明逃犯移交须合乎《香港人权法案》及国际人权公约外,或可考虑在中港引渡安排中,先只包括如杀人、伤人及性罪行等较少争议的暴力罪行;至于其他罪行,特别如协助、教唆他人犯罪及阻止逮捕犯罪者等具争议的罪项,毕竟香港社会有其独特的历史发展脉络,港人或许无意误堕法网,政府大可先行搁置。
按理说,中港两地先实施有限度的逃犯移交安排绝对可行,毕竟港府单为照顾商界感受,已特事特办,从46类符合移交的罪项中豁免了9类与经济相关的罪行,足见筛选罪项已有先例可循;再者,法院就陈同佳洗黑钱案已作判决,刑期较坊间预期长,政府亦因而有更长时间,重新制定能取信于民的修例草案。
政府不应刚愎自用,而是要回应社会的理性诉求。政府如能先取易、后行难,先设立有限度的中港移交安排,将有助缓和目前官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当然,随事态发展,在修例一事上,市民也不应受民粹影响,而是应实事求是,在保障港人人权的前提下,支持制定合适的修订方案,彰显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