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闲置情况仍有欠准确 政府有必要设二手楼空置税
一手楼空置税立法如箭在弦,功效立竿见影,迫使发展商加速推出新盘货尾,增加市场楼盘供应。如此效率,教人思考能否将之扩充至二手楼。过去社会常讨论开征二手楼空置税,惟不少反对者均诉诸住宅空置率奇低之类的理由,认为当下并无立法必要,甚或指强行立法只会扰民不断。不过,官方空置率数字的统计方法粗疏,坊间一直有质疑政府低估住宅闲置情况的声音。房屋资源紧绌,政府有必要规管住宅无理空置的行为,故港府除了须更准确地掌握住宅空置的情况外,更须尽早研究实施二手空置税。
运房局近日回复立法会议员质询,指根据差估署数字,去年私人住宅的空置率为4.3%,虽较2017年的3.7%稍有回升,但始终仍较1998年至2017年间的平均数5%为低。市场人士一般认为,正常的房屋市场的自然空置率应具5%左右,当中包括了住宅业主为单位装修、及在市场物色下手买家或租客等等的时间,故按此标准,现时、甚至过去二十多年的空置率仍属健康水平,故常有论者指出开征二手楼空置税非为必要。
不过,政府的空置率数字,未必能够准确反映现实情况。按2017年版的《香港统计年刊》,2016年的私人住宅单位总量约155万个,而据《2016年中期人口统计》,2016年有人居住的私人住宅单位总量(包括私人住宅单位及私人永久性房屋的其他屋宇单位)为约134万个,换句话说,没有人居住的私人住宅单量达总量的13.5%,与官方数字大相径庭。
诚然,诸如上述的估算固然粗疏,政府早年亦曾特地回应社会批评,指直接以房屋存量数字与家庭住户数字之差推算空置率并不可靠,因为两者背后的统计调查均有不同的调查范围及假设,例如“综合住户统计调查”并无计算“流动居民”,即那些经常离开香港、于境外工作的本地居民,故坊间“直接相减”的计算或有高估空置率之嫌。但问题是,坊间需以手上仅有的统计资料作估算,无非是政府的空置率统计并不可靠。政府若有意彻底回应公众质疑,理应在进行本地房屋统计时,统一调查房屋存量与家庭住户的数字,以修正有关假设存异的问题,以便得出更为准确的空置率,惟过去政府却未有以行动回应。
政府的空置率统计方法之所以久被诟病,是因差估署的统计范围相当有限,仅对落成三年或以上楼宇总量的3%作抽样调查,其代表性明显成疑;加上其调查方式为“向大厦管理处、业主和占用人搜集,或派员视察”,不但公众未能得知个中确认某单位是否空置的准则为何,甚至如此调查方式本身就有欠客观。
但即使退一步,假设官方的数字能完全反映现况,现时住宅空置状况是否如市场人士所称般“自然”无误?据本土研究社去年于红磡旧区黄埔街至必嘉街一带的调查,发现在面向外街的622个住宅单位中,有超过450个单位空置。再附以翻查地产商年报及土地查册等方法,得知有地产商早于2010年在附近一带进行大规模收购唐楼物业,惟因收购计划未曾完成而未能进行重建,以致大量房屋单位一直丢空。如此例子,相信在日益老化的旧区比比皆是,而发展商为降低行政成本,甚或囤积居奇,因而浪费大量房屋资源,实在有违公众利益。
本港房屋资源紧绌,却有人肆意闲置住宅单位,甚为浪费,政府绝对有责任加以阻止。港府当然须更全面调查本港的住宅空置率,一如不少论者倡议,观察单位水电用量有助得出更为客观的统计数字,只要附以更大规模的定期住宅抽样调查,政府要更准确地掌握本地的空置数字,并非难事。但与此同时,本港的空置率当中,几乎可肯定存在“不自然”之处,故政府已具充足理由,尽早研究征收二手楼空置税。
常有论者指出执行二手楼空置税甚为困难,尤指“空置”难以定义,容易对民生造成滋扰。但事实上,坊间早有不少可行建议,诸如有论者倡借镜薪俸税的免税额要求,如六个月同住、来港不超过60日等要求,定义住宅空置即某单位每年有超过六个月不被占用,同时亦可为装修、转售等设立合理的期限,以减少扰民情况。至于市民用作度假的“假日单位”能否获豁免,日后亦可与公众继续讨论。
而且在实际操作上,实施二手楼空置税亦不见得如反对者所言般困难。一如外国经验,住宅空置与否的举证责任可置于业主身上,业主须主动申报其住宅是否处于空置状态,同时政府可按每年空置调查结果加以审核。当然,任何税务都有避税可能,甚或与本地印花税辣招一样,总有人基于个人利益考虑,宁愿付上税款也要逆政策而行,但相信只要空置税款以及瞒税罚则够高,自然能够阻吓空置行为,促使业主充分利用其物业单位,甚至所收税项亦可用作津贴有关空置调查及征税所涉的行政费用。
但归根究柢,纵然二手空置税可行,实践与否还看政府决心。“01观点”一再指出,政府绝不应纵容任何“误用”房地产资源的行为,政府实无理由一拖再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