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独占“暴力权” 比例原则须谨记
上周六(16日)的油麻地超市持刀斩人案,警方开枪撃毙疑凶。从网上流传的闭路电视片段看来,警员在电光火石间开枪制服疑犯,或可视之为正当、合理之举,以保护他人免受伤亡。
连同去年11月,警员开枪阻截“鎅刀男”伤人一事,警队在过去4个多月内,已有两宗闹市开枪案。尽管在闹市开枪实属困难的抉择,但警方作为独占“合法暴力权”的机关,实有必要提升《警察通例》的透明度,确保所有使用的武力皆是符合“比例原则”,好让公众释除疑虑。
除暴安良警方有责 惟情急之下或误判
回顾油麻地一案,警方冲锋队在油麻地巡逻期间,发现疑犯持刀跑向北海街方向,其后冲入超市,并斩伤店内男经理,而一名警员在警告两次无效后向疑犯开枪,击中其左腹,送院抢救后证实死亡。
事后不少舆论认为,该名警员在情急下作出正确判断,处理恰当,又援引外国事例,论证本港警方使用武力时已算相当克制。单以油麻地一案而言,警员发出口头警告不果后,施袭者企图再挥刀袭击男职员时才向疑凶开枪,处理方式似是符合警方事后在社交媒体的使用枪械指引:
(a) 保护任何人,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或
(b) 拘捕任何企图逃避警方拘捕的人,而该人属警务人员有理由相信刚犯了严重暴力罪行的人;或
(c) 平息骚动或暴乱。
但必须是在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其目的时,才可使用枪械。
当连同深水埗鎅刀伤人案一并理解,警方的使用枪械指引实有模糊之处,值得斟酌。去年11月,一名地盘工人在深水埗地铁站遭截查时,突然取出一把约长15厘米的鎅刀,并意图袭警,警员警告无效后开枪把他制服。疑犯左腹中枪令脊髓受损,或致残废。
事后深水埗分区指挥官周毅交代案情时表示,警方考虑开枪是因为疑犯亮出“威胁生命的武器”,使其“生命受到威胁”。虽说两案皆是生命受威胁时的“自卫行为”,但程度之别足可影响警员“当刻有否权力开枪”的关键命题。
在此强调,每名疑犯理应得到法律的公平审讯和制裁,以确保其干犯的罪行将有相应的惩处。但开枪制服或击毙疑犯,则涉更复杂的问题——疑犯的生存权。换句话说,若以油麻地一例来说,警员在施袭者企图再挥刀袭击时,开枪击毙疑凶,或可有理由地视作因存亡之急,而剥夺疑犯的生存权。相比之下,“鎅刀男”一案却衍生了三个疑问:一、“鎅刀男”(及其鎅刀)对当刻的威胁会否构成“生命受到威胁或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二、警方是否在“不能以较温和的武力”来达到其目的(制服疑犯),才使用枪械;三、若真的有必要开枪,警员应瞄准哪个身体部位,方能在执法和疑犯生存权取得平衡。
公权力垄断“暴力权” 比例原则须谨记
油麻地一案发生后,虽然坊间不少舆论都以外国例子(常是美国)来说明本港警方表演克制,惟此论调仅属相对概念。若我们以同样的逻辑,其实亦可推论出“美国比以色列警方克制”、“以色列比中非国家乍得警方克制”的结论,对讨论“警方该在何时使用枪械”此一原则性的绝对概念,意义不大。
诚如社会学家韦伯(Max Weber) 所言,政府垄断了正当使用暴力以维持治安的机关,而其垄断地位必然经过“正当化”的过程。理论上,虽说警方作为执法机关,有权使用武力,但此亦须符合“比例原则”,即政府所采取的手段对基本权利造成的侵害,与其欲意达成的目标之间,理应有相当的平衡。
执法人员使用武力时,必须有其权限。现时,即使不同民权组织和立法会议员多番质问警方,警方亦常以涉及行动细节,拒绝公开《警察通例》第29章,即“武力与枪械的使用”章节,市民只能从流出的资料略窥一二,也难免担忧警员罔顾公众安全开枪。在公众知情权的角度而言,不公开、不透明的指引,不但让民众难以考究警方使用武力时是否恰如其分,更会影响市民对公权力的监察和信任。因此,在维持警队专业形象的前题下,当局实有必要清晰交待使用武力的原则,好让外界释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