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职能受限 视光师只应配眼镜?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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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郑月娥于2018年《施政报告》宣布,为有效扭转目前以治疗为主的医疗服务和减轻对公营医院的压力,政府将锐意加强以地区为本的基层医疗健康服务。不过,目前从事基层医疗的人员受着制度规限,未能发挥应有职能。当中,视光师(optometrist)即使受过充足训练,有诊断转介、处方治疗性药物的能力,仍要面对不少限制,窒碍其在基层医疗发挥的作用。虽然业界曾经提出改善方案,却被眼科医生、家庭医生反对,政府至今仍未放宽相关规限,当局应尽快检讨并参考外国经验,为视光师拆墙松绑。

视光师具资历 转介病人、处方治疗性药物却受限

由1996年4月起,所有在香港执业的眼科视光师都需持有注册牌照。按照执业者的资格和工作经验,注册形式共分为四种,第一部分注册的眼科视光师都曾接受大学眼科视光学本科训练,能使用眼科诊断性药物,提供全面的眼科及视觉健康检查,并能验配所有视光学仪器(包括眼镜和隐形眼镜)。现时本港只有理工大学提供眼科视光学的学士课程,课程为期五年,包括视觉系统解剖学、细胞学、眼科病理及药理学(诊断性药物及治疗性药物)等课程外,学生还须在第四、五年到眼科视光学诊所临床实习,累积临床检查诊断经验才可执业。

按名册各部分划分的注册视光师人数(截止2017年3月31日为止)
第I部分 第II部分 第III部分 第IV部分
961 189 38 970
来源: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2016-17 年报

虽然视光师受充足的训练,有追查病因、诊断以及管理视觉及眼睛疾病的能力,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视光师被归类为“辅助医疗业”之一,并无转介权(referral rights),他们只能建议病人到普通医生或家庭医生求诊再获医生转介。此外,视光师的用药亦被限制,即使诊断出可经药物治理的眼疾,亦不能即时处方治疗性药物,目前只有第一部分注册的视光师可使用局部麻醉、放瞳药水等诊断性药物协助检查视网膜、青光眼等,治疗性药物始终须由医生处方。政府在制度上对职权的规限,减低市民直接寻求视光师检查及治疗眼疾的诱因,令市民倾向直接寻求医生治理,视光师在基层医疗服务上难以发挥应有效用。

注册视光师专业守则(来源:香港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文件)

加强基层医疗角色 当局须放宽限制

1980 年制定的《辅助医疗业条例》(CAP359)附表中对视光师的释义忽略了视光师在基层医疗上的职能,释义指视光师受训从事测试视力、配处视光用具、装配视光用具或按处方供应视光用具 (由1985年第67号第15条增补),并未提及其诊断眼疾、急性及慢性疾病的治疗和护理的职能。

事实上,过去视光师管理委员会曾向政府建议准许视光师直接转介病人到医管局专科诊疗所,在2000年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的讨论中,时任香港理工大学眼科视光及放射学系主任叶健雄教授指卫生福利局曾对相关措施表明持开放态度。

香港理工大学眼科视光及放射学系主任叶健雄教授2000年指,“视光学的课程包括56小时有关眼科疾病的讲课, 教导学生在私人及医院执业时遇到的原发性及续发性眼疾的表症及病症 。视光学课程的目标之一,是教导学生诊断治理眼科问题,以及检验各类眼疾。再者,香港眼科医学院院长亦为该课程的导师之一。”

不过,有关建议受眼科医生及家庭医生阻挠。时任香港眼科医学院会长许少萍医生指由于视光学训练并不包括全面的医学基础课程 ,未能令他们检验眼疾及与眼部病征有关的其他全身性疾病。香港家庭医学院会长李国栋医生更指由视光师提供基层眼科护理服务 , 是香港家庭医学发展的一项倒退。

然而,就转介而言,由于视光师熟悉眼科疾病,若其拥有转介权,则必然有助加强眼科基层医疗。就赋权视光师使用诊断性药物而言,在美国、澳大利亚、纽西兰等国家,视光师已是基层健康护理的专业人士,不单可以为病人诊断各种眼疾,甚至可处方某些药物和提供治疗方法,部分视光师更能处方消炎药水,青光眼药水等眼科药物,如需进一步处理再转介给眼科专科医生。上述国家的医生人手比例已远比本港为高,相关规定亦适用于交通网络发达的大城市,当地政府亦开放部分用药的权限以完善基层医疗,本港更应跟上国际步伐。

在本地执行上,若须加强视光师有关部分的训练,可增办进修及调整学位课程内容。然而,政府却听取部分医生的意见,而非进一步开放转介、治理、用药等规限,令视光师的职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2000年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中,时任卫生福利局副局长指,政府当局不拟跟进由视光师转介病人到医管局专科诊疗所的建议,原因如下:
(a) 在现行制度下,即使视光师发现病人患有轻微眼疾 (例如角膜炎症),他们亦不能为病人治理。由于普通科医生能尽其所能为病人治理眼疾 ,因此由他们担任守门人的角色更为适 当。此举有助减少医管局眼科服务接受不必要的转介个案。
(b) 市民一 般已认同发展家庭医学及基层护理的重要性,对达致上述目标而言,有关建议是一项倒退的安排 。

受训练的视光师理应分担基层医疗的工作,惠及大众。政府虽在2008年的医疗改革咨询文件中建议加强基层医療系统,将视光师定义为 “受训提供全面眼睛及视力护理的医护专业人员,所提供的护理有改善视力及诊断有关眼睛或视光的普遍疾病。他们并非医生,但在有需要时可转介病人接受眼科医生的治療。”然而,当局并未适时在机制上放宽职权规限,至今视光师在基层医疗的角色仍受限制,令本可作为分流减轻医生工作量的视光师无用武之地 。

现时一般市民有眼睛问题都直接找眼科专科医生检查,导致公共医疗不胜负荷,在本港医护人手紧张的情况下,政府应尽快跟上国际步伐,据基层医疗服务人员的医疗训练及水平开放相应的权限,改善整体医疗服务的供应,加快推动基层医疗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