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倡议(三)】民间《草案》详备 政府还有敷衍之理?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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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订立档案法行拖字诀,但有民间团体一直对这议题非常关注。由前档案处处长朱福强、退休法官王式英等一共十人组成的“档案行动组”提倡成立档案法,并在2010年撰写了《公共档案条例草案》。2017年5月,立法会议员莫乃光、陈淑庄和郭荣铿联同档案行动组成员召开纪者会,宣布已将2017年新修订的《公共档案条例草案》以私人条例草案形式递交律政司审阅。虽然这种私人条例草案能获通过的机会很微,而且因涉及公共开支和政府运作,相信也会因不符《基本法》第七十四条而遭拒绝提案,但既然法改会正进行公众咨询,这份由专家构想的草案,可以是协助大众认识档案法价值的起点。

【档案法.倡议】专题
一、政府档案管理 仅赖“行政指引”?
二、讨论又讨论 政府录音机式推搪
三、民间《草案》详备 政府还有敷衍之理?

《草案》建议将档案封存期缩减至20年,参考了英国的做法。(英国国家档案馆Twitter)

观乎《公共档案条例草案》的内容,条文一旦落实,无疑能保护公共档案。根据《草案》,政府要成立“政府历史档案及档案管理局”(下称管理局),为公共档案的开立和存废制订指引,公共机构须依法开立及维护档案,并将已被鉴定为具历史价值的档案移交历史档案馆。值得注意的是,条文适用于政府部门及有50%以上经费是由公帑资助的机构,一改现制只适用于政府部门和两间公营机构(廉政公署和金管局)的局面。若有人违反法例,须负上刑事责任,例如不遵从档案保管及管理规定最高可被判囚两年,故意损坏公共档案则可能要面临三年监禁刑期,只有如此,才能确保公共机构用心保护档案。

档案封存期限方面,《草案》注明除了选票、病人纪录、学生纪录等外,其他档案均不应永久封闭;非保密的档案须在开立之后20年内交予政府档案处保存,并开放予公众查阅,若开放某些保密的历史档案会影响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封存年期则可延长至50至80年不等,而人口普查清单更可封存100年。《草案》容许档案的生产部门提出延期公开档案,那是国际惯例,也符合实际需要,至于将一般历史档案的开放年限由现行《1996年政府资料档案(取阅)则例》的30年一下子减至20年,虽然看似激进,但其实英国的《2010年宪制改革及管治法令》(Constitutional Reform and Governance Act 2010)也修订了旧制,被鉴定为具永久保留价值的公共档案须在20年内交予公共档案处(Public Record Office)(设十年过渡期),市民则可按《2000年资讯自由法令》(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2000)索阅档案(严格来说,《2000年资讯自由法令》让公众索阅任何已开立的档案,《2010年宪制改革及管治法令》的重点在于移交档案期限)。因此,20年封存期是一个参考了外国案例的做法,并非无中生有。

前档案处处长朱福强是档案学家,但原来这不是任此职位的必要要求。(资料图片)

管理局由“政府档案专员”掌理,专员须具档案学专业资格,并有至少十年的历史档案及公共档案管理经验,而且专员虽然是由行政长官依照“历史档案及档案管理委员会”(介绍见下文)的推荐委任,但专员依例履行职责时,毋须听命于任何人或机构,其独立地位犹胜廉政专员(按《廉政公署条例》第5条,廉政专员受行政长官指示和管辖)。有人或会质疑这令档案处地位“过高”,但其实香港法例第122章《核数条例》第9条也订明审计署“署长在根据本条例执行其职责和行使其权力时,不受任何其他人或主管当局指示或控制”,而新西兰的总档案主任也可独立行事,不必受部长的指示规限,故《草案》的主张其实有先例可循。

除了管理局,《草案》还主张成立“历史档案及档案管理委员会”。申诉专员公署曾批评政府的档案管理政策和执行情况缺乏外界监察,例如没有成立独立机构对档案处及各部门的决定提出意见。诚然,即使公共档案的管理工作如何重要,也不应容许一个机构全权掌理,俨如独立王国。就此,《草案》建议成立一个委员会,负责向行政长官建议专员人选,还要就公共档案管理事务提出意见、更改相关规例,以至裁定查阅未解封档案被拒个案的上诉申请(在现制下,市民也可查阅未解封档案,但不一定获批)。委员会的组成与具体职权,固然可再斟酌,但其基本精神,则是可以理解。

需要强调的是,纵使档案法能弥补现有制度的一些缺失,但订立法例不是政府唯一要做的事情。要完善整套公共档案管理系统,还须另下功夫,首先是增聘人手。根据申诉专员公署的报告,档案处曾经积压大量尚未完成的工作,例如2013年底有超过20万份档案未及鉴定,也有10多万份档案尚待编录及描述。究其原委,当然是因为档案处欠缺金钱和人力资源,因此政府必须增拨资源予档案处,否则订立了档案法亦于事无补。虽然政府声称档案主任职系的职位在2011/12至2016/17年间已由11个增至19个,增幅达73%,而且2015年中已清理了积压下来的档案鉴定和历史档案登录工作,但假如当局要增加服务(见后文),当然需要加多的人手。

(北京市档案馆网页)

此外,政府还应将已经数码化的历史档案放至互联网,让大众免费阅览。依照《档案管理守则》,政府档案处的职责包括“就政府历史档案及挑选出来的刊物,提供取阅和参考服务”。然而,现时市民要阅览政府历史档案,必须前往位于观塘翠屏道的香港历史档案大楼,翻阅档案实物或用机器阅读微缩胶卷档案与电脑档案,若要影印或打印,每张收费港币六毫。这种做法甚为落后,而当局绝对有足够技术将档案数码化,并放至互联网,供大众免费浏览。现时台湾的国史馆已有这种服务,其档案史料文物查询系统已将部分“总统/副总统文物”、“机关档案”等历史档案数码化,大众可免费阅览。除此之外,中国的北京市档案馆也有同样服务,截至2008年底,已有近一半的纸制馆藏完成数码化,可在网上检阅,例如只要在检索系统关键词一栏输入“国民党政府”(须用简体字),便可找到60多份档案,自由浏览。诚然,此举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方能成事,但只有这样才能便利大众、推广档案查阅服务,若将档案存放于小小的档案大楼,要人亲身前往借阅,无异于间接限制市民取阅档案的权利。

总括而言,现在的公共档案管理制度必须改善。既然特首林郑月娥已表明会重视档案法议题,便应认真考虑民间提出的《草案》,尽快订立档案法。当然,诚如不少论者所言,档案法只能确保档案得到妥善保存,但要确保民众可享取阅档案的权利,还另须完整的“资讯自由法”,以取代简陋的《1996年政府资料档案(取阅)则例》和《公开资料守则》,否则档案法的功能将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这也是大众所须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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