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友嘉再为强积金而辩 难掩饰制度千疮百孔
近日,积金局主席黄友嘉发表网志,大谈强积金的好处。积金局是强积金的执行者、推广者,自然要为这项政策背书。但是强积金同时属于公共政策及牟利项目,本就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局方无论如何辩解,都难掩饰其荒谬本质。政府应尽快将强积金转为中央公积金,修补政策缺陷。
管理费过高
强积金的第一个问题,在于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却逼使市民缴交高额管理费予私营企业。
强制性供款的原意,是让市民有充足的储蓄以备退休,而其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政府有责任保障最终金额在合理水平。然而,政府将市民的供款交由私营基金公司管理,让私企收取高额管理费,令市民最终所得金额大大降低。
当然,积金局一再强调,基金管理费占资产的比率已经逐渐下降。但是随着资金池扩大,管理费占资产比率下降本属理所当然。而强积金的平均基金开支比率为1.53%(2018年5月),相较于澳大利亚的0.8%,荷兰、丹麦的0.1% (2015年数据),仍属甚高。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视之,要市民付出如此高的行政费用,难言合理。
按现行政策,入息达7,100元或以上的雇员,都必须从入息中拿出一部分供付强积金,香港的最低工资素来脱离基层的实际劳动成果,市民生活举步维艰,就算加上雇主的供款,最终所得金额仍难以应付退休生活。在第一次分配不均的前提下,基金公司再收取高额管理费,令市民的资产受到蚕蚀,实属二次剥削。黄友嘉在文章引述数据指,“约有11万个供款帐户自强积金制度于2000年12月成立时已开立并仍然活跃,这些帐户17年来平均累积了约$38万强积金”,但我们须要问的是,他们的供款在17年来,有多少被基金公司吞蚀?
有传媒按积金局2016年发布的文件计算,基金公司在2000至2015年间共获取700亿元管理费,以积金局近两年的年报推算,基金公司收取逾200亿元,换言之,基金公司自强积金设立以来,合计共收取近千亿元管理费,比起长服金、遣散费对冲所带来的350亿元损失多出近三倍。
《01周报社论》
私人公司自然以牟利为主要目的,如果一般基金公司以合法方式取利,少有招人诟病,问题在于强积金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政府规定市民、雇主的供款交予基金公司管理,也就等于为基金公司制造了制度性的获利空间,同时令市民不可避免地支付高得不合理的基金管理费。由这角度看来,强积金很自然被视为一项剥削,而非利民政策。
成分基金选择过多
强积金的另一个问题,在于一方面假设市民没有足够理的财能力,故须强逼他们供款,另一方面为市民提供过多的成份基金,假设市民能够作出最佳选择。
作为一项退休保障政策,强制性供款有其必要,原因是部分市民理财能力有限。但是另一边厢,局方却假设市民有充足的理财知识,为他们提供达469种成分基金(截至2018年7月31日)作选择,这对于一些善于投资的市民也许会带来一些好处,甚或如黄友嘉所言,助一些初出茅庐的青年掌握投资技巧。但对于一些不善投资、学历较低的市民来说,这更可能让他们花多眼乱,更难作出合理判断。无可否认,现时市场上也有一些保证基金,然部分保证基金的回报率之低,在扣除行政成本后,或会“倒蚀”。保证基金如此不济,市民终须孤注一掷,投身旋起旋跌的投资市场。
在网志中,黄友嘉曾经提到强积金相对一般个人投资而言,有更佳的规模经济效益,并能分散风险。但按此逻辑,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分散风险、规模经济效益应该远比强积金为高。而中央公积金制度能够为市民提供相对稳定的回报率,也解决了基金选择过多的问题,对于基层的保障远较强积金为佳。政府与其抱残守缺,倒不如尽快以中央公积金取而代强积金。
尽快推动中央公积金制度
强积金推行多年,仍然广受批评,原因是该项政策本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香港市民本已饱受压逼,如果政府不多管齐下纾解民困,随着不满升温,社会将只会再次陷入动荡。若要治本,政府应尽快以中央公积金取代强积金。
也许有人会问,政府处理强积金对冲已然耗时甚多,在现阶段推动中央公积金岂不是障碍更大?其实推动中央公积金所触碰的既得利益者,只有基金公司而已,阻力理应远较取消对冲为低。事实上,在初进行取消对冲的讨论时,商界就曾经提出设立中央公积金,取代现行的强积金制度,固然,他们背后的动机是将商界的部分责任转嫁给政府,然而,这也反映商界对中央公积金制度并不反感。如此说来,政府再没有理由让这项政策耽搁下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