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倡立《好人法》 冀多人用救心机AED 仲可鼓励捐食物?
艺人余德丞靠朋友使用自动心脏去颤器(AED)救回一命,证明懂得急救的重要性。然而,不少人忧虑因为误用器材帮倒忙,甚至反变被告。医护组织倡议香港订立《好撒玛利亚人法》(《好人法》),为在危急状况下合理施救的人提供法律保障。内地、台湾和一些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紧急医疗救护条例。
《好人法》不只用于危急关头,也适用于如食物捐赠等慈善济众行为,保障捐赠者及处理机构。香港政府应尽快探讨,进一步推动真诚助人风气。
窒碍施助 或因担心救错人
港人乐善好施,小至卖旗筹款,大至到发展中国家当医护义工、建屋修桥,足以自豪。不过,行善也有风险,有时会窒碍港人施助。《香港01》早前专题报道,有康文署前线职员及外判保安员不愿学习和使用 AED 救人,害怕做错救急程序,被刑事或/和民事追究。可以设想,如果社会更广泛使用 AED,更多猝死性命或可救回。急症科医生倡议政府订立《好人法》,免除真诚、出于好意的急救者的法律责任。
放在 AED 施救情境,一般市民只要受过训练,或者跟从步骤,也会采取行动救人,毋须顾虑施救错误或者失救,导致对方更大伤害甚至死亡。对于不值勤的医生,《好人法》也可提供多一重保障。
立《好人法》 需衡量施救者权责
这个保障有多广阔,可以商议。其中一项范畴,是保护他人过程中会否造成“严重疏忽”(gross negligence),以致应否免被起诉。在英国,法例订明若有严重疏忽则不获保障。那边厢,内地在 2017 年通过《民法总则》,关于急救范畴的条文,决定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负担民事责任。此举反映官方希望扭转过往民众见死不救的不良风气,令施救者无后顾之忧。
甚么是严重疏忽?这涉及施救者作为正常人会否知道施救的风险,以及该指控应否受到刑事惩罚。参考几年前立法会讨论《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时,指出法例没有明确定义严重疏忽,要视乎个别案件。立法会议员也讨论一番,例如建议包含“没有诚实地行事”和“蓄意或罔顾后果地没有运用谨慎及努力,达致......为人合理预期会达致的程度”在定义。大律师公会引用案例,提议引入法定定义。在讨论《好人法》时,可以参考此等概念。
其实,除了救急扶危,《好人法》在其他范畴也能发挥效用。食物捐赠是经常引用的例子。
倡《好人法》 食物捐赠也受惠
政府过往表示,因为已有食物捐赠者与慈善机构订立的合约协议,已处理了相关法律责任的问题。然而,乐施会在 2014 年发表调查,指出担心法律责任是阻碍捐出食物的主要理由。即使劝捐成功,食物也是干粮、面包和水果等低风险类别,不够多元化。它们一直建议制定专属的食物捐赠法,以免工商机构捐赠食物时,过度承受法律风险,鼓励更多机构参与。
法例的大原则,是捐赠者需要谨慎处理损赠的食物,例如储存和运送设施符合标准,而且需出于良善意愿。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也有食物捐赠法。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去年刊载五篇优秀法律系学生的文章,提倡订立类似法例的方向。综合来说,损赠者包括志愿组织和义工。他们捐赠者需要确保食物在捐赠者手上时是安全及合适进食,但不应因为受助者进食食物致死伤而负民事责任。严重疏忽--即自愿及故意令他人的健康和福祉受损--的责任则不获豁免。这样可以平衡施赠及受赠者的权益。
另外,现时有关食物回收的食物安全指引需要由自愿遵守变成有法律约束力。政府亦应在物流和储藏设备提供支援,提高食物安全保障。
透过道德教育传扬无私、关怀的精神。假若政府提供更多法律保障,厘清行善的权责和风险,相信更多人会挺身而出,乐于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