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透明致萧源事件? 考评局获政府资助 却不受审计署监察?

撰文: 评论编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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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6月27日),叶刘淑仪议员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近年多宗涉及香港考试及评核局(考评局)举行的公开考试中怀疑有试题外泄的事件向教育局局长提出口头质询。叶太提出的质疑包括考评局在处理怀疑试题外泄时的处理程序及如何决定转介执法机构,以及教育局会否检讨其对考评局的监察机制等问题。
叶刘淑仪的质疑无疑具启发性,因为她注意到试题外泄或与现行政府对考评局的监管机制有漏洞所致。然而,事实上,她却误解了考评局根据《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第261章)作为“永久延续的法人团体”及“并非政府雇员或代理人,亦不享有任何政府地位、豁免权或特权”的地位,因为它根本不受教育局的监管,而教育局只负责与考评局商讨财政资助方案。

考评局表示,在考生进入试场前,试卷必须保持密封。(考评局图片)

考评局属独立法定机构 有各种机制处理问题 惹教育局“割席”猜疑?

本月(6月)初,现代教育补习名师萧源,与同样任职补习导师、曾担任文凭试中文科监考员的妻子蔡怡,以及两名文凭试中文科口试前主考员,被廉政公署拘捕,被控串谋有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或不诚实意图取用电脑罪。周三(6月27日),叶刘淑仪议员就该案件被指涉及试题外泄向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提出口头质询。

但是,杨润雄在回复有关保密机制、监察机制及是否有考评局或教育局人员需要就事件负责时,一再以考评局属独立法定机构为由,强调考评局有既定机制和程序处理问题,并指考评局在2018年已采纳廉政公署的建议,加强对考务人员挑选的监察,而没有正面回应提问。杨局长的回复引起叶刘淑仪的不满,并指其回应一再强调考评局是独立机构,有既定机制处理。但她认为一切与教育有关的事务出了问题均应向教育局局长“问责”。其后,杨局长在回应其他议员的提问时亦一再强调考评局属独立法定机构。事实上,作为主要业务是“举办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独立法定机构,保密制度无疑对考评局至关重要。但是,既然考评局有不定期受政府用公帑资助,对其监管的制度亦应该加强,以确保公帑运用得宜。

萧源曾于会考中文科卷二(写作能力)“贴中”选择试题目“柠檬茶”变得声名大噪。(萧源FACEBOOK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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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局属“自负盈亏” 却受政府不定期补助 审计署无权监察?

事实上,杨局长对考评局的独立性的说法亦不无道理。如在2017年8月时任考评局主席的陈仲尼亦强调“考评局一直以自负盈亏运作”。但是,据考评局于2017年8月提交立法会的《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报表》(《报表》)当中却明列“政府补助”属“主要会计政策”的一项,而该项收入是据《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第261章)内规定政府可不定时为考评局应付“指明考试”的开支而作出的。

据《报表》,考评局去年已依例向行政长官提交资助建议书,“寻求政府资金以应付未来的现金流”,从而成为“永久延续的机构”。截至去年,考评局仍受政府资助的项目有三:“资本开支补助”、“香港评核中心补助”及“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系统补助”。所以,若政府最终决定就向考评局提供一次性补助而向立法会申请拨款,便会成为另一项一次性补助。

考评局于2017年8月提交立法会的《截至二零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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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既然考评局有举办香港中学文凭考试的重要角色,政府的确不可能眼见局方出现赤字的情况下仍视若无睹。但问题是,考评局的财政是如何监察的呢?

原来按照现行的《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条例》,考评局只须将年度考评局帐目报表提交“送交事先经行政长官批准而由考评局委任的核数师”,而在核数师完成工作后再将“经签署及审计的帐目报表、连同该核数师的报告(如有的话)以及该份经审计帐目所涵盖的期间内考评局的事务报告,须在考评局从该名获委任的核数师处接获该份经签署及审计的帐目报表后3个月内,呈交行政长官及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换言之,考评局不像其他政府部门或法定机构一样需要受政府其他部门监察,而是直接向行政长官汇报,行政长官及他同意而受考评局委任的核数师亦是少数可以就局方帐目提出质疑的人,而立法会议员的角色亦仅限于“省览”,就算发现问题亦只能向行政长官或考评局提出质询,因为考评局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受其他政府部门监察。

例外情况包括(1)在某财政年度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款项,如其本身超出该财政年度的获批准总支出预算的百分之十,或连同以前根据该款借入或以其他方式筹集的所有其他尚未清偿的款项合计而超出上述百分比,则除非事先获得财政司司长批准,否则不得借入或筹集该款项。(2)使用任何政府部门的人手、设施及服务时,须得政务司司长确认不会影响该部门履行其职能。

杨润雄一再以考评局属独立法定机构为由,强调考评局有既定机制和程序处理问题。
叶刘淑仪对杨润雄的回复表示失望。

事实上,与其他法定机构,如廉政公署相比,考评局的地位对自身财政的支配受无疑是“超然”。如《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亦订明“审计署署长有权随时查阅所有根据第15(1)条备存的帐目,并可要求就帐目提供他认为合适的资料及解释。”但是,据“01观点”早前曾就审计署过去有否审查过考评局的财政状况,审计署回复指“有关审查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的事宜并不属于本署的职权范围”。换言之,对于考评局如何使用资源,政府或没有进行深入审查或跟进。

《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亦订明“审计署署长有权随时查阅所有根据第15(1)条备存的帐目,并可要求就帐目提供他认为合适的资料及解释。”

员工薪酬曾惹争议 国际考试非“稳赚不赔”? 修例可助加强透明度

其实考评局的财政状况曾惹起争议,在2013年时任立法会议员的张国柱就质疑考评局一方面以可能出现亏蚀为由,多次提高本地考生考试费;但另一方面,在2012/2013财政年度向员工发放达700万“特别绩效奖励”。当时,张认为若考评局有条件向员工发放数百万奖励,应该有条件减免本地考生考试费,而政府亦可减少对考评局资助。但政府当时回应指发放奖励有助减低考评局员工的流失率。

事实上,据目前法例考评局是允许营办或协办非“指明考试”的业务,如替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或海外机构营运考试的,这类考试在《报告》中被归类为“国际和专业及其他本地考试”一项。在过去数年考评局的年报中,这些项目均录得不错的收入。而且,曾被视为有助补贴考评局的其他开支。

在2013年时任立法会议员的张国柱认为考评局应该有条件减免本地考生考试费,而政府亦可减少对考评局资助。

然而,对于非“指明考试”业务的透明度其实远远低于“指明考试”。例如据现行条例若考评局就“指明考试”(目前仅香港中学文凭考试一项)申请价格调整,需要先得行政长官批准,并在获批日期起计28天内刊宪。公众最熟悉的例子相信是考评局近年多次申请就有关考试加价,原因通常是录得或预期出现亏蚀。但是,“国际和专业及其他本地考试”是否没有录得亏蚀呢?“01观点”早前曾就此向考评局查询,考评局的回复是“考评局目前举办约200个国际及专业试,而国际及专业考试部整体运作没有出现亏损情况。”但是,对于这近约200项考试,是否全部均有盈利呢?原来不是的,据考评局的说法是为了“兼顾对香港市民提供多元化的考评服务”而“协办一些有轻微亏损的考试项目。”

但是,当“01观点”追问当中亏损的项目的详情及涉及多少考生,又考评局会否像增加本地文凭试考生的考试费一样对亏损的考试项目增加相同百分比的考试费时,考评局均以“属商业机密资料,加上未获得相关机构授权下,我们不能提供有关详情。”令人产生考评局不受公众监察,甚至以纳税人的金钱资助非“指明考试”的怀疑。

长远来说,既然考评局可以透过向政府提交资助建议书获得不定期的公帑资助,除了其保密和监察考试的机制应该被政府或社会监察外,其财政状况,特别是政府资助的拨款运用应该透过修例或改变现行单纯由高等院校提名及行政长官任命的考评局委员会的机制,以加强监察及增加透明度,或会比目前一再强调有既定机制及属“商业机密资料”来拒绝正面回应,更能挽回公众及社会对考评局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