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新“追债”逻辑 考虑欠款人情况与成本 意味欠款不用偿还?
周三(6月13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出席立法会行政长官质询时间,其间有议员提问关于政府追讨多项欠款的情况及实际措施。会上,谢伟俊议员问及近日一名内地女子唐琳玲因在法庭内偷拍被罚款20万一事,再指出不少被罚款的访港旅客均有“走数”情况,希望了解政府有何措施避免本港成为“走数之都”。
在回答相关问题时,林郑月娥“语出惊人”,指出政府在收回款项时,必须在保障公帑以外,考虑到坚持收回款项对“某部分人带来很大困难”及“追数成本问题”。换言之,政府在衡量欠款人的情况及追收款项的成本后,政府不一定会坚持追回款项。虽然,对于家境有困难的欠款者运用“酌情权”是情有可原的,但政府亦应该要求这些欠款人申请延期或分期还款签署文件,而非白白错过法定追溯期。至于小额的款项,政府实不应以追讨成本高而放弃。否则,便会对依时偿还款项或缴交罚款的市民造成不公平,更甚者或会造成小额欠款不用偿还或离境即免责的歪风,对政府的管治“百害而无一利”。
欠款不还个案增 非本地居民尤为严重 政府“不作为”备受质疑
周三的立法会质询上,有议员透露了更多政府“被走数”数字。虽然,“双非孕妇”已因港府2012年开始的“行政措施”而陆续减少,及至2014年“双非孕妇”几乎已绝迹。但是,原来部分“双非孕妇”在生产后,未有清付公立医院的费用便离开,出现“走数”的情况,据议员的数字,总额高达5,000万元。
但“双非孕妇”只是“走数”问题的冰山一角。类似情况竟然出现于不少罚款告票上。审计署本年度发表的一份《审计报告》中便曾批评卫生署的控烟办公室,报告中除了批评控烟办处理控烟投诉及巡查的表现外,更指出部门有需要促使本地和非本地违例者缴交定额罚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在2013至 2017年期间所发出的定额罚款通知书当中,访港的非本地违例者欠交罚款的比率(21.5%),远高于居港的本地违 例者欠交的比率(1.3%)。此外,本地违例者欠交罚款的比率从 2013 年的 0.4%,上升至2017年的3.2%。控烟办有需要研究如何增加方法以促使违例者,尤其是非本地违例者缴付定额罚款通知书的罚款。
据“审计报告”的定义,罚款指根据一项定罪或法庭命令而须缴付的判罚款项,是法庭就一项罪行或违例事项判处的惩罚。
据悉,政府基于大部分欠款者已“离境”,情况类似唐琳玲案件,考虑到“跨境追讨”的成本及复杂性高,而没有积极追回款项。但是,追收款项难度高或复杂是否足以构成政府有关部门放弃追回相关款项的理由呢?
另外,林郑提到追讨成本诚然值得关注,若政府真的因追讨成本高而放弃。那么,对交通违例的罚款(一般是数百元),是否若欠款人拒交,便会因“成本高”而放弃呢?若情况属实,便会对“奉公守法”依时偿还欠款或缴交罚款的市民造成不公平,更甚者会造成小额欠款不用偿还的歪风,对政府的管治“百害而无一利”。
“保障公帑”责无旁贷 政府应考虑行政措施追收款项
林郑月娥虽声言政府要保障公帑,但却没有提及任何具体措施改善情况。基于目前一般债务的追溯期为十二年,若期间“债主”没有向欠债人采取任何行动,即表示放弃追讨。所以,政府有必要考虑更多方法追讨或确保有关追溯期获得延长。以非罚款类的欠款如“双非孕妇”的欠款为例,众所周知不少“双非家长”均会在生产后数年把“双非子女”送到香港升学。政府应尽快制订欠款清单,当这些家长入境时向他们追收欠款及利息。同时向法庭申请手令或利用“行政措施”限制他们离境。而若欠款数目庞大,政府应向当地法院追讨有关人士,以便“杀鸡儆猴”,以免让人误以为只要离境便可“逃之夭夭”。
至于,被审计署批评的控烟罚款或其他罚款,无论金额多少,政府及司法机构均应按《裁判官条例》(第227章)将相关人士的财物扣押或把欠款人暂时拘押,直至相关人士缴清款项。若涉案人属非本港居民,亦可考虑透过修例或“行政方法”,要求欠款人交出旅游证件或限制离境,以保证欠款人不会用“离境”逃避刑责。事实上,早于2006年审计署便曾建议司法机构及执法部门应就罚款即时发出书面通知,并应明列欠款后果,以收阻吓之效。
作为“公帑的守护者”及有承担的政府,政府实不应随口便提出对欠款不作追讨。而对于非本地居民,政府其实只要“做多一步”,便能减少“走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