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守则 拒绝披露理据不足 逾300公营机构不受管
政府称市民可以运用《公开资料守则》索取政府部门资料,监察政府施政。然而,《守则》没有法律保障,政府部门用各种理由拒绝回复申请的个案屡见不鲜,执行公共服务的公营机构是否遵从《守则》,完全取决于机构决定。近日爆出沙中线工程造假丑闻缠身的港铁,纵然提供公营服务,政府是大股东,却不受守则规管。政府除了要督促港铁尽责外,更应趁机检讨,把公营机构以至公营服务合约纳入规管,使其面对公众。同时,民间要加紧催逼政府订立资讯自由法,有更多渠道获取公共服务讯息,了解政策如何影响市民。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聂德权在周三(6日)书面答复立法会议员莫乃光的质询。去年全年各政府部门收到6,051宗索取资料申请,当中有136宗索取资料申请被拒,占约2.25%,比例跟前年相若,处于近年高位。当中,逾半的拒绝理由为涉及“第三者资料”及“个人私隐”。
聂德权解释,如果披露资枓可导致极其严重的伤害,则无须证明伤害很可能或必定发生也应考虑是否拒绝。另一方面,若没有特定限制,而披露是明显符合公众利益,并且有关的公众利益已超过造成的伤害,有关资料可予以披露。
不过,局方没有收集以弊大于利为理由被拒的数目,也没有交代如何测试伤害,如何评估公众利益。不受法例约束,政府部门容易以一纸文书,就打发申请人。除非市民“死缠烂打”,继续向部门覆检,或者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否则关乎民生的资讯或许就不会公开。以“第三者资料”为例,第三者的定义是政府和申请人以外的人,相当广阔,而且披露资料前要征得第三者同意。曾有例子,申诉专员公署收到投诉后,揭露有政府部门误把部门本身的资料,归作第三者资料,因而拒绝披露。
此外,受《守则》规管的机构,绝大部份为政府机构。那么,同样运用公帑的公营机构,以及公共服务合约,能否受规管就变得模糊。日前港大传媒学者傅景华及“资讯公开”项目经理周穗斌同样就此撰文,质疑情况不理想。论者称,香港有超过400间公营机构,只有22家自愿采纳《守则》,当中包括九广铁路、房委会、消委会、机管局、平机会、证监会、医管局等,但仍不会被纳入《守则》正式涵盖的范围。正如申诉专员公署说,它们不会受政府监察。其余机构(如建造业训練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城规会)及诸如港铁、迪士尼的持股公司,就没受规管。
就此,在2014年,申诉专员批评不少公营机构由公帑支付营运,并且执行公务,理应接受公众监察。公署建议政府“应严格把公营机构纳入规管公开政府资料的同一制度之下”,合理之至。
现况教人失望,政府没有决心规管公营机构,容让诸如港铁这类政府为大股东的公司,以至政府承办商,也被排除于公开资料守则。“01观点”曾提出公私营合作随时是公开资料黑洞,私人营运企业若果承接政府工程或服务,纵使运用公帑,也不一定受《守则》规管。
一些有公开资料法的国家,受规管的部门包括公营机构。英国《资讯自由法令》涵盖高等院校、警方和公营公司,例如英国广播公司 BBC(但不包括BBC 和其他股东合组的公司)。政府提供指引文件,并附上案例,提议如何区分公营部门与服务承办商拥有的资讯。该国有民间团体要求把条例进一步扩大至公营服务合约。可以设想,若果香港有法律约束力而涵盖港铁的资讯自由法,公众会多一种索取港铁工程失误资料的方法;港铁拒绝回复,将负法律责任。
英国资讯专员办公室发表指引文件 (Outsourcing and freedom of information - guidance document),简介外判工作的资料管理,方便外界跟从。 举例说,如果公营机构单纯“负责管理”(on behalf of) 其他机构持有资料(例如提供房间储存外判商文件),那就不受《资讯自由法》规管,但如果上述文件是成功和失败的政府工程标书,那就受规管。倒过来说,如果承办商持有与政府相关的资料,例如服务表现评估报告,该等资料同样受规管。要注意的是,不一定全部资料也可以披露,视乎豁免条件。此外,该指引建议公营部门和承办商仔细订出何种资料由哪方持有。 |
公营机构承接大量政府工作,而且动用大笔公帑,服务直接影响市民。因此,市民和媒体有权监察、有权知悉其运作。《公开资料守则》在1995年落实至今没有更新,而且只是行政措施,既落后公众对资讯开放透明的要求,又缺乏法律约束力。《守则》亟须更新,尤其是让判断披露资讯与否的机制更清晰,以及纳入更多公营机构及公营服务合约到《守则》范围,以施予机构压力,避免隐瞒过失,加强公私营合作项目监察。
当然,最终目标是要订立资讯自由法及相关的档案法。政府曾称等待法律和改革委员会计划本年发表咨询文件,探讨公开资料的议题,一并改革《守则》制度。当然,要民间不能只寄望政府立法,自我规范,民间力量不可少,必须更积极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