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虐儿状况报告 靠公开资料守则见天 政府何以自称透明开放?
香港电台透过《公开资料守则》,取得中央政策组在改组前委托学者研究虐儿情况及处理方法的报告,发现医管局及社署没有互通受虐儿童的记录,社署可能没有接触所有个案,增加儿童风险。
报告结果关乎生命安全及社会政策,中策组早前以内部参考为由,一度拒绝公开报告的决定,值得质疑。《守则》固然发挥效用,那边厢,《守则》的未来不无忧虑。政府曾经拒绝索取资料的要求,占所有申请比例也有上升趋势,反映政府愈来愈不重视民众取得资讯的权利,也反映《守则》效力有迹象减退。
港府在1995年推出《公开资料守则》,当中列明除非有特别理由,部门应公开索取资料要求。如决定拒绝提供资料,部门必须罗列理由。不过,《守则》没有法定效力,申诉专员在处理投诉及建议后,相关部门没有法定约束力跟从。这是《守则》的一大缺陷。
虽然如此,随着市民更重视知情权,也认知《守则》效用,索取资料的数量逐年上升,由2009年的2,076宗,增至2016年的5,144宗。
然而,索取资料被拒的比例,在前几年回落后,在2016年再次上升,达2.29%,按宗数计更是高位,有118宗。申诉专员公署收到72宗投诉,认为有当中44%,即32宗,拒绝失当。
为何会拒绝?申诉专员公署指出,牵涉部门经常提出被误用的一个主要理由,是“第三者机密资料”,例如误把部门本身的资料,归作第三者资料,因而不披露。倡议组织“资讯公开”日前在报章撰文,统计2015第三季至2017年第三季的拒绝理由,再次确认“第三者资料”为主要原因,占总数三成,其次为“公务的管理和执行”及“个人私隐”。三者共占六成。
该组织进一步论证,“第三者资料”的意思,实情是保障私隐、商业秘密和导致不当地获得利益或好处的豁免条件。而在公众利益及容许删除涉及私隐和商业资料的情况下,“第三者资料”不应是拒绝公开资料的理由。
申诉专员公署刊载一个例子,是康文署于2015年拒绝向立法会议员毛孟静披露该署与地产商之间,就星光大道所签订的管理协议,议员遂投诉公署。公署不同意政府部门与第三者签订的合约为从第三者取得的资料,涉及的协议也没有订明内容必须保密,而公开资料引来的公众利益伤害非拒绝披露的理据。申诉专员因而决定投诉成立。
政府总部不再“门常开”,政府部门对资料更是“重门深锁”,屡遭新闻从业员、立法会议员和民间团体批评,增添采访障碍,限制搜集数据以倡议政策,难以保障市民权益。
公私营合作项目,常见于香港的道路运输,社区和营商设施。康文署的例子,正正显示公众对公私营合作项目存有监督盲点,锲而不舍也未必取得所需资料。当政府不愿按规公开资料,政府就更难以叫人信服公私营合作安排公开、透明。
港人应据理力争,透过《守则》等渠道,要求政府公开更多资讯,得悉政策制定的依据。有民间组织建立“Accessinfo.hk”网站,方便市民利用《公开资料守则》向政府部门提出资料要求,并公开资料结果,交流知识。政府表示年内咨询《档案法》,民间要督促政府立法要全面,不可马虎,同时争取早日制订《资讯自由法》和《开放数据法》,清楚厘订何等资讯才可保密,否则必须公开,而且订立拒绝公开的罚则,保障公众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