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消除“案底歧视” 助更生人士自力更生
《香港01》日前报道,根据惩教署数字,过去十多年,更生人士出狱后重犯率降低,但仍有不少人在出狱后感到孤立无援、难找工作、温饱成疑、居无定所,因此再次走上犯法之路。其中“找工作”这一环,社会上“案底歧视”情况严重,磨蚀更生人士的求职意志。更生人士在出狱后面临不少不公平的就业障碍,若不改善,更可能成为重犯诱因。固然,公职、敏感行业如教育等需对雇员有深入了解,但不意味着所有行业都要对更生人士避之不及。若能消除“案底歧视”,给予更生人士更多机会,可望减低整体犯罪率及缔造安全社会。
更生人士就业障碍是“一篮子” 问题
香港社区组织协会及香港善导会的研究报告均指出,更生人士面临的就业障碍是从狱中开始的一系列问题。惩教署数字显示,惩教院所收纳成年在囚人士的数目每年递减,至2017年底的统计数字,约有8,000多人。但职训名额只有1,409个,而且自2012年开始没有实质增长。职训课程实用性略低,多名更生人士接受访问时指出,课程与社会脱节,培训类别、程度、数量及资源分配等均不符在囚人士需要。
在囚人士在狱中也会参与有报酬工作,每月收入约500元,而且要兼顾狱中使费。获释后他们普遍只有300至500元积蓄,出狱后一个月才能获社署批核综援。因此,更生人士必须在出狱后第一个月积极找工作才能维持生活。但因更生人士的释前职业训练不足,而且缺乏学历及技能,往往面临各种各样的就业歧视。
为何在囚人士没有最低工资?
为成年在囚人士安排的工作和工资计划,目的是以工资作为对在囚人士的鼓励,使他们透过从事工作,建立工作习惯及学习职业技能。惩教署按《监狱规则》安排在囚人士工作,署方与在囚人士并没有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因此《最低工资条例》并不适用于惩教院所内工作的在囚人士。
资料来源:惩教署2012年回复立法会议员提问
更生人士遭“案底歧视” 建议修订、放宽条例
相信公众都经历过,在见工时需要填见工文件的“犯罪纪录”一栏,而更生人士常常第一步就败在这里,还没有正式面试就失去机会。在香港,雇主是否能合理合法查问求职者“案底”处于灰色地带。
原本,包括犯罪记录在内的个人资料,是受到《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保障;然而,该条例以及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布的指引中,都没有清晰规定雇主在处理求职申请时需保障求职者私隐,也没有提醒雇主需订立明确政策是否必须查问求职者的刑事纪录。换句话说,虽然个人信息受法例保护,但雇主询问求职者的刑事纪录不受限制。
更生人士并非不能够“洗底”,但根据《罪犯自新条例》,“洗底”的条件是首次被定罪、罚款不超过一万或监禁不超过三个月,以及经过三年时间并未再被定罪。另外“洗底”的意思不是删除案底,而是可“对外声称无案底”,若雇主正确发问,即使求职者已“洗底”也要承认。
香港的罪犯自新制度参考英国的《1974年罪犯自新法令》,不过英国在2002年已经更新相关立法,根据犯罪性质、罪犯年纪等进行调整,缩短或放宽有关规定。但香港未有跟进。
翻查过往传媒报道,更生人士在求职时遭遇的“案底歧视”,如两名具同样条件的求职者竞争时,其中一名若被发现“有案底”,就不会获聘,若聘请后才被发现,也可能“即炒”。更生人士难以找到文职工种,连体力劳动工种如洗衣、浇花等也会查问案底,导致循“正常”途径不易找到工作。
因此,不论是犯了哪些罪、受过哪些惩罚,获释后的更生人士,在社会上遇到的是较不公平的“一刀切”待遇。政府虽然向外界宣传多年来做了大量更生工作,但惩教署历年的资源分配都是用在管理方面多、更生工作少。政府若希望更生人士能在出狱后改过自新、自力更生,就应带头消除歧视,修订私隐条例及放宽自新条例,助其融入社会。
特定行业特别处理 平衡更新人士与大众权益
要求消除更生人士的就业障碍,并非要弃大众安全于不顾,敏感职业如教育、纪律部队等查问案底也是为安全考虑。例如《性罪行定罪纪录查核》机制,让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雇主,包括学校、残疾人士院舍、私营补习中心等的雇主,查核雇员有否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纪录,确知求职者过往有没有相关罪行。
事实上,在香港发生多宗性侵犯及虐儿事件之后,警方一直在考虑“强制”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甚至扩大机制覆盖面,不过这种做法极具争议。英美的相关组织都指出,应按不同个案情况予以考虑,而不能笼统地向所有与儿童或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准雇主披露资料,否则容易陷入一竹竿打翻一船人的窠臼。
香港更应该参考外国做法,详细说明,什么罪行、对应什么行业才需要被查问案底。例如澳大利亚及英国都制订了相关指引,除了特定的敏感行业外,禁止所有雇主索取雇员犯罪纪录。即使特定行业需要特别处理,雇主都应在面试之后、初步确认求职者为准雇员,才查询其刑事纪录。英国强调,因为求职人士曾被定罪而拒绝提供工作是犯法,除非该求职者被罪犯纪录局(Criminal Record Bureau)确认为不适合。
括而言之,政府和社会应转变思维,对更生人士不应只图简单化的“隔离”、“排斥”,不能全然漠视更新人士的应有权益。犯过一次错,不等于会犯一世错;要防范重犯,就要消除导致恶性循环的根源。每个罪犯的更生情况以及重犯风险都不同,有必要作出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