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观点】性侵受害者电视作供减二次伤害 充权之路漫漫

撰文: 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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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昨日(4月11日)三读通过修订《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及《电视直播联系及录影纪录证据规则》,将赋予法庭酌情决定权,准许性罪行的申诉人藉电视直播方式作供,令性暴力受害人继儿童、精神缺陷人士及受恐惧的证人之后,成为第四种被特列出的人群。此举可减少申诉人作供时承受的公众压力和二次伤害,是司法程序一个进步,也是妇女界团体多年来争取的成果。
针对性侵受害者的执法和司法程序,仍有很多观念、措施需要改善,有关方面应再接再厉,继续为受害者争取足够保障。长远来说,社会应进一步讨论如何透过教育、改变文化及政策等,以防备及更有效地处理性侵犯和性骚扰问题。

为性侵受害者充权之路布满荆棘

由于性侵案件一般缺乏目击证人及物证,因此受害人的供词往往成为法庭上唯一及需被反复盘问的证据,而受害人在法庭上需要面对审判人员、公众、记者等,在众目睽睽下述说被侵犯经历,往往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有受害者指出,出庭作供的经历犹如被二次侵犯。过往传媒报道,不少受害者因无法承受压力、情绪波动或感到受辱,而无法作供或在庭上崩溃,亦有受害者因惧怕上庭而放弃起诉及上诉的权利。这是制度缺陷未能为申诉人提供法律保障而造成不公。

此前,性侵受害人可在上庭前申请屏风,出庭时在屏风后作供,以减轻被注视、审视的焦虑和压力,但这更像是一种过渡措施。因为在受害者使用屏风之前,仍需经过公众地方才能进入法庭,香港一些法院没有“特别通道”,不能彻底保障受害人。此外,屏风只是让旁听者看不到受害人,但被告和律师都可以见到受害者的样子,受害者不得不顶住心中恐惧及压力来面对被告。

港大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曾接受访问,指争取屏风与电视直播作供是一个问题的两条路线。电视直播较屏风的优胜之处是让受害者在另一房间作供,不需直接面对公众及被告,也解决了没有“特别通道”的问题。法庭人士通过电视直播仍能看到受害者及提出盘问,并不影响公平审讯。

因此,是次修订法例堪称进步,不过也不应忘记,这是有关团体争取多年的结果。迟至2016年,政府才修定《实务指示》,规定律师必须就性罪行案件向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的要求,不过就并未成为硬性规定,能否申请成功取决于法官酌情。是次有关电视直播的法例修订历时四年,可见法庭对性侵受害者保障不足的问题存在已久,但权益得来不易,是一条漫漫长路。

公众更需留意的是,电视直播并不是保障性侵受害者的终点。性侵受害者从录口供开始,到律政署决定起诉、等待出庭、再到法庭审理,种种执法与司法关卡都是考验,每个关卡都存在不足。香港遵从联合国建议,社会福利署于2007年为性暴力个案推出“一站式”服务,促公营医院按要求安排私密地方验伤、治疗、接受警察询问等服务,但香港的“一站式”服务并不到位。

总括而言,为性侵受害者充权之路布满荆棘,是次法例调整辟出一块安全之地,但仍有不少执法、司法困难有待清理。性侵背后涉及对性及性行为的认识、教育,整个社会也需形成正确论述性、对性侵受害者友好的氛围才能助受害者发声。认识制度和文化对性侵受害者的伤害,才能找到正确的改革方向。制度上的改革应更充分保障受害者,社会亦应进一步透过教育让公众有更多同理心,了解性侵受害者的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