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周报】警方漠视求助人创伤 性侵受害者上庭再受二次伤害
性侵案件的独特性,在于一般是缺乏目击证人,且不一定有物证。因此被害人的供词成为唯一证据,辩方则要尽力动摇供词的真确性,才可推翻控罪。性侵案的先天因素,让事主不得不在众目睽睽下不停复述被侵犯经过,有如再被侵犯。
因此,多数受害者宁让案件石沉大海,也拒绝上庭作供。在外国有一宗案件,2013年,48岁英国小提琴手Frances Andrade在法庭上提起少时被性侵犯的过往,被辩方指为“撒谎”、“胡编乱造”,结果庭上的遭遇让她无法承受,在出庭作证一周后自杀身亡,来不及看见侵犯者—前中学合唱团指挥,被判入狱六年。
上回提到性侵受害者月心在没有任何保护下上庭作供的经历:【01周报】上庭无屏风 性侵受害者宁不出庭作供
多年来,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的总干事王秀容,陪伴了不少受害人出庭作供,有些情况,令她仍然心有余悸:“我陪印佣(申诉人)离开时,那个侵犯者的老婆追出来打她,骂她‘死狐狸精、勾引我老公’……我要捉住她跑开。当天,犯人亲友也在公众席,在退庭休息时,不停看着她,她去洗手间时便跟进去骂她,想让她难以作供。”王秀容指出,这些再度伤害,司法制度若有措施安排,其实是能够避免的。
香港执法人员在处理性侵案举报及录取口供的程序安排,早已为人诟病,被批评漠视求助人创伤。香港浸会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洪雪莲与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在2011年联合发表的《性暴力“幸存者”的求助经验研究:社区回应与“二度创伤”研究报告》印证此点。调查访问了10名警员、社工、医生等专业人士,及21名年龄介乎14至49岁的性侵受害者,了解她们的求助过程。报告指出,尽管有部分警员表现友善,令受害者感到关怀及支持,但警员态度整体良莠不齐,表现不理想;例如,有警员会对报案人说“如果真的起诉她要上庭作证”、“是否考虑清楚真的来报案”等方法劝退报案人;也有警员态度怀疑及轻率,让性侵受害者感到不被信任。另外,“风雨兰”指出,曾有受害者报案却被警员反问:“你根本不记得(事发经过),做乜屈人?”
洪雪莲慨叹:“报案需要所有资料,要她们(受害人)记起一件痛不欲生的事已是一种创伤,你还要向陌生人说,而且过程是对方不断问,你不断重复。那个报警过程已造成创伤。”据她了解,曾有个案是在报案室录口供花了三天,问得事无巨细,这令“报案人觉得自己记不起来很没用,会怪责自己,所以中途停止报案。这些事例,是不会有数据的,你不会知道有多少人落了口供后退出。”
一站式服务未到位
王秀容说,社会福利署于2007年为性暴力个案推出“一站式”服务,但有团体观察到,公营医院根本未能按一站式服务所订安排合适地点。她指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96年引入香港,指出香港应该拥有一个有私人及保密的性暴力危机中心,让受害者受到保障。其实这是国际公认要做的事情,好多地方早已成立。香港声称自己是一个很先进的地区,但到今时今日政府也做不到。”王秀容批评,政府一方面希望受害者走出来报案,另一方面,到现在却连基本的合理措施也欠奉。
争取视像举证 仍待立法
还好,当年让月心放弃在上诉出庭答辩的屏风问题,已有进展,2016年有了较清晰的指引。指引源起于2014年法官薛伟成(Kevin Zervos)在HKSAR v Shamsul Hoque一案的重要判词。薛伟成指出,性罪行案性质敏感,而设屏风遮隔公众不会影响公平审讯。这判词成了催化剂,让司法机构着手修定《实务指示》,规定律师必须就性罪行案件向法官提交任何使用屏障的要求,并于2016年8月1日生效。至于令受害人同样关心的特别通道安排,现仍未常规化,但可与屏风一并申请。
要求庭上屏风的申请数字,由2015年的14宗,升至2016年的41宗及2017年11月30日前的85宗,申请率由5%升至44%;当中,只有2017年一宗遭拒绝。不过,由于当局没有广为宣传,过往许多人都不知道有权要求,不少警员也继续存有误解,以为只有名人或儿童才可以成功申请。再者,这项申请权利仍然仅在刑事诉讼中受普通法规管,并未成为法例硬性规定,照旧取决于法官的酌情决定。
上文节录自第95期《香港01》周报(2018年1月15日)《扭转人言可畏制度失误 为性侵受害人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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